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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07-30 【生效日期】2007-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加快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实现专项治理工作目标,对按规定期限关闭的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以下简称“三小”)等,省里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为规范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补助资金从省属企业改革脱困资金及环保规费中安排,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以下称省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补助资金范围:“十一五”期间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政策关闭的“三小”企业。
第四条第四条 补助资金安排原则:省的补助资金对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补助资金测算标准仅作为省安排资金时的依据,补助资金使用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五条第五条 补助资金测算标准:
(一)关闭小水泥。立窑窑径在Φ2?2m-Φ2?5m(不含Φ2?5m),每座窑50万元;立窑窑径在Φ2?5m-Φ3?0m(不含Φ3?0m),每座窑80万元;立窑窑径在Φ3?0m及以上的,每座窑100万元。对非立窑水泥企业,按该企业2006年的实际产量,每吨10元。
(二)关闭小造纸。依据国家规定的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计算COD排放量,按每吨COD排放量3300元的标准补助。
(三)关闭小火电。地方所属电厂,每关闭1万千瓦奖励60万元;中央所属电厂,每关闭1万千瓦奖励30万元。
第六条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申报及审核程序:对已关闭的“三小”企业,由市、州、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省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申报。省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建立验收档案,下达验收批复文件,做到“关闭一家、验收一家、补助一家”、“随时上报、随时验收、随时拨款”。
第七条第七条 补助资金拨付:
(一)根据省主管部门的验收批复文件及市(州)人民政府对所属县(市、区)关停工作、省补助资金书面审核意见,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市(州)财政局,补助资金统一划入“省属企业改革脱困资金专户”,通过专户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
(二)补助资金的使用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的分配计划和使用范围拨付资金。
第八条第八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各地关闭企业相关支出,由各地统筹使用。包括关闭合法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集中销毁关闭企业关键设备费用;关闭非国有企业补偿费用。
第九条第九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 补助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将本级补助资金安排落实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准用来补充政府部门的工作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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