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_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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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硕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安全性,切实保证硕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试行)》规定,硕士研究生的招生与培养工作必须建立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形成与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相结合的导师资助制。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四条 我校硕士生招生类别分为:全日制、在职委培、专项计划(含强军、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工商管理、法律、软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港澳台地区硕士生。硕士生的学制一般为2.5年;医学院的一般为3年;港澳台地区自费兼读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我校设置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下达给我校的招生规模和计划;领导、协调我校硕士生招生工作;制定和审批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指导全校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硕士生招生工作,其具体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学校相关具体规定;负责编制硕士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简章)、招生宣传资料;负责报考咨询和教学研究工作;组织命题、考试、考核、评卷、复试、录取及体检等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由院(系)主管领导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本单位硕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组织硕士生入学考试专业课考试科目命题、阅卷、评分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复试方案、内容、要求、程序和评价评分标准等。

第三章 招生计划编制及指标分配

第八条

研招办根据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硕士生招生规模和计划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各学科(专业)招生规模和计划,经校长审批后,分配各院(系)硕士生招生指标,并在年度硕士生招生简章中公布。

第九条 指标分配基本原则:根据国家及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招生指标应适度向国家重点学科、学校优先和重点发展学科以及基础学科、交叉学科倾斜,向硕士生培养质量高的导师和学科倾斜。

第十条 各院(系)硕士生招生规模(含推荐免试硕士生)要与自身的培养实力相适应。硕士生招生指标的分配应综合考虑学科发展水平、硕士生导师(以下简称“硕导”)队伍的指导能力、硕士生培养质量、科研课题及经费,以及生师比、考录比和硕士生就业率等各种影响因素。

招生指标分配具体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执行。

第四章 考生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方式为:公开招考、推荐免试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硕士生的考生须在我校公布的信息网上报名,具体参见当年公布的《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港澳台地区考生报名和考试的时间及地点均由国家教育部统一指定,具体参见当年公布的《上海交通大学面向港澳台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入学考试(初试)由我校单独组织命题。

第十三条 报考程序如下:

(一)网上报名:考生须在我校公布的信息网上报名(报名时间、程序和要求由教育部统一规定);

(二)现场确认: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均需到我校指定的报考点,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我校的具体要求,现场办理资格审查、网报信息确认、个人图像采集以及缴纳报名费等现场确认手续(现场确认时间由教育部统一规定);

(三)准考证发放:研招办根据教育部核准的网报信息和我校指定报考点现场确认的考生资格,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统一寄发我校硕士生入学考试准考证。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五章 命题、考试与阅卷

第十四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由初试和复试两部分组成,主要面向公开招考硕士生。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进行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为三(或四)门,分别为政治理论、外语、数学(或专业基础综合)、专业课,考试均为笔试,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其中,政治理论、外语、数学(或专业基础综合)考试科目由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专业课考试科目由我校组织命题。

我校单独考试招生的初试时间与全国统考同步,考试科目也与全国统考相同。其中,英语考试科目由上海市统一命题,其余均由我校单独组织命题。第十五条 各院(系)应按照我校当年硕士生招生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单位专业课考试科目命题教师命题,同时制定试题评阅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命题教师应认真审核试题内容,校对文字、数字及符号标注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题、参考答案(分别密封)以及本人签署的学校保密协议书交研招办保密员;命制试卷草稿或软盘电子文档应及时销毁或删除,不得私自保存。试题内容错误、缺失以及由于命题教师原因造成试题泄露者,由其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

第十七条

命题教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履行学校保密协议,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硕士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研招办负责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考务工作;各院(系)负责复试(含面试)工作,具体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初试科目试卷的评阅工作应由各院(系)命题教师参与,在指定场所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卷。阅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阅卷工作的任何情况。

第二十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各院(系)应配合研招办及时做好成绩统计和登分工作。命题教师应充分研究和分析考试结果,写出书面小结交研究生院存档,以便总结和不断改进命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成绩未公布前,有关人员不得向考生透露考试成绩。考生本人及非有关人员不得查阅试卷。考生接到书面考试成绩后,如对阅卷结果有异议,可向上海教育考试院和我校研招办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上海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国统考科目试卷查分,我校负责自命题专业课考试科目试卷查分)。上海教育考试院、研招办负责组织专人复查成绩,并分别将复查结果及时告知考生本人。

第六章 录取

第二十二条

拟录取全日制在职委培硕士生(含参加单独考试研究生)、专项计划硕士生(含强军、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工商管理、法律、软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均须由本人与学校、委培单位签署三方协议书后,方可取得新生入学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成绩在120分以下(不含120分)者;

(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合格者;

(三)拟录取全日制硕士生调档政审不合格者;

(四)体检不合格(含校内外推免生入学前体检)者。

第七章 推荐免试硕士生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荐免试硕士生(以下简称“推免生”)计划,我校开展推免招生选拔工作,具体参见当年公布的《上海交通大学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应成立本单位推免生推选工作小组,由主管本科教学和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或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以及3至5名专家、教授组成。

第二十六条 推选条件如下:

(一)无违法犯罪记录,在学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政治素质高,学习成绩好,动手能力强,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国家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440分以上;

(四)无课程考试不及格或重修记录;

(五)校外生源必须是来自设有研究生院或“985”、“211”工程建设的国内重点院校,且获得推荐免试资格(即占校外生源母校的推免生指标)。

(六)校外生源申请我校推免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上海交通大学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网上下载,本人填写);②所在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本科成绩单;③获奖证书复印件;④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⑤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以及其他可支持申请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推选程序如下:

(一)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各院(系)推选工作小组选拔校内生源;初审校外推免生源的申请资格;

(二)组织专家小组,进行推免生复试选拔。复试实行差额形式,采用面试(亦可辅以笔试)方式,重点考察考生的道德品行、知识结构、外语水平、从事科研的能力、潜力以及综合素质;

(三)各院(系)推免生推选工作小组将本单位拟录取推免生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审批准后,研究生院负责在网上公示。

第二十八条

拟录取校内推免生须在我校当年公布的信息网上办理硕士生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还须与我校学生处签署个人承诺书,不得办理出国留学手续,不得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二十九条

拟录取校外推免生须持我校接收函,到所在学校教务处领取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签发(加盖公章)的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生专用)和推荐免试生网报号码,并按照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不得参加当年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未获得推免网报编号及未办理网报和现场确认手续者,不予正式录取。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对在报考中有违反规定、舞弊行为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报考、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等不同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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