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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SN/T1758-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对象、要求、指征、方法选择、程序、效果评定、处置及安全管
理。
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消毒、杀虫、灭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981—1995消毒与灭菌结果的评价方法标准
3对象
出入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体或环境,凡存在疾病传播作用或可能将
医学媒介生物传入传出出入境口岸的,均为卫生处理对象,具体包括:
——来自疫区,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和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
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及其他物品;
——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蔬菜、水果、饮料、生活用水、食品及水产品:
——被判定为染疫或染疫嫌疑的,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交通工具上的生活垃圾、饮用水、压舱水:
——染疫或染疫嫌疑人的排泄物、呕吐物以及受污染的环境和物品;
——进口的废旧物品和曾在境外运行的废旧交通工具;
——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存在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数量足以为害的出入境口岸环境;
——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室内空气;
——要求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的对象;
——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卫生处理的。
4要求
4.1卫生处理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的依据,应科学地确定处理指征。
4.2卫生处理从业单位应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从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3卫生处理应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实施。
4.4使用的药剂和器械应经国家药械主管部门许可,国家卫生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不得使用国家
明令禁止的药物。
4.5卫生处理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处理对象、目的、方法、用药、作用时间、效果评价。
4.6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卫生处理的效果实施监督管理。
4.7卫生处理应保证现场人员健康与生命安全,防止对设备、货物造成损害。
5卫生处理指征
5.1消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消毒处理:
——受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及国家法定的其他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
——来自疫区,判定有受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可能的;
——发现有国家卫生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要求实施消毒的对象的;
——发现其他应实施强制消毒的对象的。
5.2杀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杀虫处理:
——判定为染疫或染疫嫌疑,可能存在能传播染疫传染病的医学节肢动物的;
——来自疫区,可能存在与相应的传染病传播关系密切的医学节肢动物的;
——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和邮包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节肢动物,足以为害的;
——发现有国家卫生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要求实施杀虫对象的;
——进口的废旧交通工具、废旧物品存在医学节肢动物的;
——发现其他应实施强制杀虫对象的。
5.3灭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灭鼠处理:
——出入境交通工具被判定为鼠疫染疫或染疫嫌疑的;
——口岸出现鼠疫或鼠疫疑似病例、鼠类不明原因反常死亡的;
——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来自鼠疫疫区,可能携带鼠类的;
——国际航行船舶卫生监督发现鼠迹,其程度足以为害的;
——出入境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发现有鼠迹的。
6方法与药剂选择1一般原则
6.1.1 根据影响卫生处理效果的因素,选择能提高和保证效果的方法。
6.1.2根据医学媒介生物的种类,选择敏感的药剂和适宜的施药方法。
6.1 3根据卫生处理对象的种类、数量、特点和现场条件,选择适宜的处理方法。1 4对染疫或染疫嫌疑对象,应选择能确保卫生处理效果和效率的方法。1 5避免选择对设施、设备及货物有损害作用的药剂和方法。1 6选择对大气、环境污染少的药剂。
6.2应用原则
6.2.1消毒
应按下列原则实施消毒;
——对判定为染疫或染疫嫌疑的对象,应实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按施药量施药;
——杀虫后检查和清理现场,收集毒毙虫,处理残剩药液。
7.3灭鼠 7.3.1检查现场,根据灭鼠对象的特点、鼠患程度、鼠种情况及现场的自然条件确定灭鼠方法。
7.3.2测算灭鼠对象的面积、容积。
7.3.3选择适宜的熏蒸剂或灭鼠剂,计算用药量。
7.3.4选择适当的毒饵和引诱剂,配制毒饵。
7.3.5准备所需器具、防护用品及指示鼠。
7.3.6现场灭鼠作业的基本步骤及操作要点:
a)熏蒸除鼠
——宣布注意事项,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
——封闭熏蒸对象或场所:
——确定施药点和施药量,放置指示鼠;
——穿戴个人防护;
——施放熏蒸剂并准确计量:
——保持密封,保证熏蒸剂有足够的作用时间:
——启封、通风散毒;
——测定空气中残毒浓度,在允许浓度以下时方可宣布安全;
——检查和清理现场,毒毙鼠和指示鼠收集后统一处理。
b)毒饵除鼠
——宣布注意事项,设置警戒标志;
——急性灭鼠剂应在鼠活动高峰前投药;
——布药,记录布药点和毒饵数,保证毒饵的到位率、覆盖率达到100%:
——每日检查记录毒饵食耗情况,及时补充食耗的毒饵,保证毒饵的残留率达到100%:
——灭鼠结束后清理现场,收集全部残余毒饵与毒毙鼠,统一处理。
8效果判定
8.1消毒
8.1.1常用指标及适用对象
a)细菌杀灭率计算见式(1):
v=[(a-b)/a]×100%...................(1)式中:
v ——杀灭率;
a ——消毒前平均菌落数;
b ——消毒后平均菌落数。
常用菌落检测方法及适用对象:
——自然菌采样检测法,适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效果评价;
——染菌样片检测法,适用于物体表面及浸泡消毒的效果评价;
——染菌平板检测法,适用于熏蒸消毒的效果评价;
——撞击法采样检测法,适用于空气消毒的效果评价;
——自然菌沉降采样检测法,适用于空气消毒的效果评价;
——直接采样培养检测,适用于排泄物、分泌物、饮用水等消毒效果评价。
b)指示微生物检测
适用于消毒剂对各种物体消毒效果的评价。具体方法见GB 15981—1995第15、16章。
c)特异病原体检测
适用于对染疫或染疫嫌疑、来自疫区的消毒对象消毒效果的评价。
d)细菌指标检测 适用于对饮用水、食(饮)具、公共场所等有国家或行业管理标准对象的消毒效果的评价a 8.1.2消毒效果判定
经检测符合以下条件的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染疫或染疫嫌疑对象消毒后,不能检出特异的病原体,或细菌杀灭率达99.9%以上,或符合GB 15981
—1995中17.1要求;
——其他强制性消毒后,细菌杀灭率在90%L上;
——饮用水、食(饮)具、公共场所空气及其用品等细菌指标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8.2杀虫
8.2.1常用指标及适用对象
a)密度指数下降比
适用于对蚊、蝇、蜚蠊等杀虫效果的评价,计算见式(2):
w=[(e – f)/ e ]×100%………………………………………(2)式中:
w ——密度指数下降比:
e ——杀虫前密度指数;
f ——杀虫后密度指数。
常用的密度指数有人工小时法[捕虫数/(人?小时)]、笼捕法[捕虫数/(笼?日)]、诱捕法[捕虫数/[诱捕器
?小时(日)]。
b)存活虫
杀虫后在明亮光线下肉眼检查存活的医学节肢动物。适用于对灭蚊、蝇、蜚蠊等肉眼可见虫类的杀虫效果 的评价。
8.2.2杀虫效果判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染疫或染疫嫌疑对象杀虫后,无相应的活医学节肢动物发现;
b)其余卫生处理对象杀虫后,密度指数降低99%以上。
8.3灭鼠
8.3.1常用指标及适用对象
a)灭鼠率
适用于口岸环境、船舶、列车等出入境交通工具灭鼠效果的评价,计算见式(3):
t=(g – h)/ g × l00% …………………………(3)式中:
t ——灭鼠率;
g ——灭鼠前鼠密度(以小数表示);
h ——灭鼠后鼠密度(以小数表示)。
常用鼠密度有夹日法、粉迹法、食饵消耗法检测。
b)指示鼠
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库存货物等熏蒸除鼠的效果评价。
布放:熏蒸时在熏蒸剂可及的最远处放置一组或数组活鼠,熏蒸结束后观察其死亡情况。常用小白鼠,每
组2只~3只,布放期间在盛鼠器中应适量放置供鼠食用的水和食物。
c)存活鼠
灭鼠后在光线充足条件下肉眼检查。适用于对出入境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灭鼠的效果评价。
8.3.2灭鼠效果判定
经测算符合以下条件的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鼠疫染疫或染疫嫌疑交通工具,出入境集装箱及其货物灭鼠后无存活鼠发现,或指示鼠全部死亡,或灭
鼠率达100%;
b)口岸环境药物灭鼠后,灭鼠率达80%以上;
c)航空器灭鼠后无活鼠存在,船舶、列车灭鼠后鼠密度小于3%(粉迹法)或小于1%(夹日法)。
9处置
9.1 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实施卫生处理合格的,按证书签发规范签发相应的检验
检疫证书。
9.2卫生处理结果检测为不合格的,应查找原因,重新卫生处理直至合格为止。
10.安全管理
10.1从业单位及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对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单位及其操作人员应实施准入资质管理。对从业单位应定
期审核,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专业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
从业人员应定期体检,有肝、肾功能不全,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及过敏体质的人员,不宜从事卫生
处理操作。
10.2个人防护
实施卫生处理操作的人员应注意以下个人防护:
a)选择适宜的呼吸防护用品。在不缺氧和低浓度毒气环境中可使用过滤式呼吸器,应保证选用的滤毒罐型
号适宜和在有效使用时限内:在缺氧、高浓度毒气环境中宜使用隔绝式呼吸器(自供氧呼吸器):
b)工作服、手套、鞋、帽合身,被药剂粘湿和操作后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c)配制药剂应使用专用器具,戴橡胶手套,穿胶鞋和围裙,避免身体接触药液。配制场所空气应流通,人
处于上风向;
d)喷雾(洒)施药时在施药环境中暴露时间不能过长,药液沾染皮肤时应立即冲洗。施药结束彻底清洗身体
暴露部位:
e)布放毒饵宜戴手套或使用角匙,结束后彻底洗手;
f)卫生处理作业环境应严禁进食、饮水、吸烟。
10.3现场中毒处理
操作人员如发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相应的中毒症状,应立即离开现场至通风良好处休息,重者应立即送
医院进行治疗。
10.4熏蒸场地
熏蒸处理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a)应选择背风,且风力不大于5级的露天场地。应具备平整、无缝隙、无孔洞的干净的水泥、三合土或沥
青地面。应与工作区和生活区完全隔离,并保持50m以上距离间隔:
b)四周应设置防护栏。处理现场周围l0m及出入口处的设立警戒线,并设置熏蒸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置照
明装置;
c)处理期间现场无烟火。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械。
10.5药剂
10.5.1标志
各种药剂都应有标签,内容应包含毒性、剂型、浓度、使用方法、适用范围、解毒方法或解毒剂等,标签
应有中文表示。
10.5.2储运
卫生处理药剂的储存和运输应注意下列安全事项:
a)卫生处理药剂应专库(室)分类分项存放。剧毒药物应专室单独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
触的药物不准在同一库(室)存放。存放堆垛之间应有通道及安全距离;
b)易燃、易爆或易产生有毒气体的药剂存放处应保持阴凉通风,但不应露天或在潮湿漏雨处存放;
c)库(室)应设置明显标志,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报警、灭火、防晒、调温设施设备。不应在库
(室)内使用明火:
d)应建立库(室)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双人管理。药剂出入库(室)应严格核查登记:
e)应定期检查记录库存药物、高压储气钢瓶状况,防止药物散、漏;
f)药剂应用专用车辆装运,装运过程防止撞击、拖拉、倾倒、遗失、散落和失窃。不应将易燃易爆、化学
性质或防护方法互相抵触的药物混合装运。10.5.3使用
a)药剂配制应在通风、光线充足(但应避免阳光直射)的地方进行,衡量器具应准确。配制有机溶剂时应注
意防火;
b)施药前应对施药器械、导管进行检查,保证器械功能正常,导管及连接无渗漏;
c)严格按药物使用说明和器械安全操作规则操作,防止施药过度。使用易燃易爆药剂应严格掌握施药浓度
和使用条件,防止烧伤、爆炸;
d)卫生处理结束后应全面清理药品、器械、器皿、包装用品。器械、用具、防护用品按要求清洗。不应再
使用的包装用品毁形后作销毁处理,剩余药剂记录入库,残药不得随意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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