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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为什么要建设绿色矿山?
(一)什么是绿色矿山?
绿色矿山的概念,国土资源部、矿业联合会还有地方政府早在很多年前就提出来过,但是一直没有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去操作。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业,基本原则就是要着力保护和合理开发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实现资源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它的本质就是要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其实,绿色矿山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环境相和谐的矿山,其中要符合以下几个要求: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一会儿如果有时间,我会就这几个要求展开讲。“绿色”贯穿于矿产开发的全过程。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同步,长远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矿山开采科学有序;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强化依法管理,实现开采技术水平高,工艺设计新,“三废”处理好,资源利用率高;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二)“绿色矿山”对于矿山企业的意义所在
乍一看起来,绿色矿山这不是对矿山企业提出了很多标准和要求嘛,考核指标还有一大堆。我们为什么还要申请“绿色矿山”的称号啊?这不自己给自己上套,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嘛。其实,前面也有领导讲过了,“绿色矿山”申请之后是很多实实在在的优惠的。说形象一点,可以说“绿色矿山”好比驰名商标或ISO体系认证,只有符合一定标准的企业才能获得这样的荣誉。但是申请驰名商标也好,ISO体系认证也好,既费时又费力,但是还有那么企业抢着去申请。关键是就在于拥有驰名商标或得到ISO体系认证之后,这个企业可以从中得到有形或无形的切实好处。下面,我就从“品牌建设”和“财税方面优惠政策”两个方面简单介绍一下。
第一个方面,“绿色矿山”是一个很好的品牌,是国家、社会、业界对一个矿山企业的认可,标志着一个企业的标准和层次。
首先,国务院、国土资源部以及很多地方政府多次提到要建设节约资源的和谐社会,鼓励节能降耗,进而提出建设“绿色矿山”的概念。这是企业加强同政府部门沟通合作,及时了解政府监管态度是一个好的机会。而且关注环境,节约能源,有助于提升一个企业的社会形象,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较为容易得到公众和媒体的认可。在河北省,甚至明确规定省级新闻媒体将加大绿色矿山企业的宣传力度,提升企业在社会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再举个最近的反面例子,前些天,紫金矿业发生了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引起多方监管部门的关注和问责,股票甚至一度跌停。这就看紫金矿业如何和监管部门解释和沟通了。再加上唐骏野鸡大学博士学位的事情,估计这些天陈发树陈总够烦心的。
其次,绿色矿山既然有助于企业的社会公众形象,那么自然容易得到投资者的青睐。对于投资者来说,除了企业良好的业绩、较大的潜力之外,良好的口碑和品牌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因素,因为它代表着一个企业的综合实力。试想想,我们上商场或超市买东西的时候,往往都喜欢买一些名牌或者有第三方公证认证的物品。其实,矿山也一样。对于投资人来说,如果他了解绿色矿山的标准以及优惠政策的话,肯定是会优先考虑的,这也是矿权或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方谈判议价的一个有利砝码。此外,对于绿色矿山来讲,在一定程度也会优先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青睐,相对一般矿山企业来说,比较容易融资。还有一点就是,由于申请绿色矿山需要准备一些列的文件,包括矿山企业日常声场经营过程当中的方方面面。因此,这些材料的积累与体系化,可以极大的便于投资人在收购矿山过程中的尽职调查活动或者便于银行放贷过程中的审核。
再次,绿色矿山既然是一个标准,是只有符合标准的矿山企业才能申请,那么毫无义务,绿色矿山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政府的认可,含着政府的信誉在里面。这对于矿山企业招聘员工、采购设备、销售矿产品等等都是有无形的品牌效益的。
还有就是,目前很多矿山企业也在运作融资尤其是上市融资的事情。对于监管部门来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保护等等都是需要重点审核的地方。绿色矿山企业无疑会增强监管部门的好感,同时也有利于协调环保、安监、劳动等诸多部门的关系,从而有助于审核通过。
第二个方面,如果矿山企业被认定为“绿色矿山”的话,能够享受一些税收和财政优惠。鉴于目前国家层面还尚未正式出台关于绿色矿山政策扶持的问题,下面我就几个地方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大致讲一下。
第一个好处是,如果被认定为“绿色矿山”的话,企业可以申请获得当地政府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的财政补贴。目前,我国对于矿山治理非常重视,不仅国家拿出相应资金对矿山进行补贴,各地方政府也有财政补贴。当然,每个矿山的具体情况不同,可能补贴标准也不一样,而且各地标准肯定也会有所差异。对于绿色矿山的项目,资金补助标准通常是项目实际总投资的一个比例,浙江省为20%,但是单个项目资金补助一般不会超过80万元。这个补助,通常只有在经过“绿色矿山”验收之后才能申请。此外,这笔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绿色矿山创建项目的相关支出。还有的地方会给绿色矿山企业给予矿地复垦补助。
第二个好处是,在资源条件允许时,可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优先获得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采矿权。在座的从事矿业投资的老总可能都知道,咱们国家的矿业权一级市场交易,其实就是政府出让矿业权,主要有三种方式,招拍挂、协议和申请在先三种方式,其中招拍挂属于主导方式,后两者属于辅助方式。大部分都必须得经过招拍挂的方式,只有少数符合条件的情况才能采用协议或申请在先的方式。其中,协议出让的条件很高。但是现在如果你这个企业是“绿色矿山”的话,那么就能优先通过协议方式获得矿区范围附近的采矿权了。此外,在矿区矿产资源储量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绿色矿山企业还可以申请增加开采规模。
第三个好处是,被认定为“绿色矿山”的企业可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按比例提前返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或保证金。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是国务院在 2 2005年提出来的,是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的一部分,基本原则定为“谁破坏,谁恢复”; 2006年,财政部联合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并以煤炭等行业为试点;2009年,国土资源部正式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各地的具体操作上还有一些不同。对于很多企业来说,这笔钱可能不是一个小数字,但是如果申请了“绿色矿山”之后,企业就可以要求提前返还这个备用金或保证金。
第四个好处是,绿色矿山企业经依法申请和审批,可以申请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甚至在有的地方,绿色矿山企业缴纳的采矿权出让金、排污费、水土流失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在扣除上缴国家、省得部分后,将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当然返还一般都会有封顶,不回无限制返还。此外,对于一些地方政府要求上交的综合保证金可以申请免缴。
第五个好处是,对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矿山企业,经批准,出让金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合同分期缴纳。
第六个好处是,简化程序。绿色矿山企业在原矿区重新受让采矿权时,在开采规模增加量不超出原开采规模一定比例(比如说30%)情况下,可不再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七个好处是,在遇到国家和地方调整矿山企业税费、电力供应及企业扩大再生产时,各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将给予绿色矿山企业政策上的支持。省级相关部门还会负责推荐省内各大商业银行及投资公司,加快金融企业和冶金矿山企业的对接和扶持力度。
上述这些政策还是在国家层面没有出台具体文件的前提下,由各地方政府颁布执行的。如果国家正式出台相关政策之后,相信会有更多的地方财政扶持政策。
二、如何建设绿色矿山?
—从法律的角度
上面讲完为什么要建设绿色矿山之后,现在简单介绍一下怎么建设绿色矿山,也就是建设绿色矿山,到底需要什么条件,相关监管部门如何考核,申报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基本条件以及考核标准
可以肯定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矿山企业都能申请“绿色矿山”的。目前,根据几个地方的规定,可以看出,申请绿色矿山首先要符合几个最基本的条件:
第一就是要证照齐全,具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等。涉及占用林地或砍伐林木的,还需要具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手续和伐木批准。此外,还需要通过环境部门环保“三同时”验收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三同时”验收,并具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第二就是对于矿山的生产能力和开采年限提出一定要求,例如浙江省规定:露采矿山年生产能力50万吨以上,地下开采矿山年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矿山设计开采年限不少于5年,而且正常开采要满1年以上。当然,有的地方可能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就是要做到合法安全经营,申报绿色矿山前两年或三年内没有被国土、环保、公安、安监、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并且不存在因矿山企业方面原因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
第四就是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缴纳矿山企业所涉及的各种税费。关于税费问题,一会儿有时间还会专门介绍一下。
上述几个方面是申请矿山企业最基本的条件,监管部门在评定一个矿山企业是否符合绿色矿山标准时,会提出很多的考核指标。
首先是资源利用集约化,具体是指要满足以下几个标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科学规范;吨耗资源产生的经济效益(税、费、利)居全省同类矿山先进水平;矿产资源利用率高,居全省同类矿山先进水平;能耗指标低,居全省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其次开采方式科学化,具体有这么几点: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先进的采矿方法,居全省同类矿山先进水平;制定科学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严格实施,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全省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再次就是生产工艺环保化,要求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采、选、运生产达到清洁要求;废碴、废水、粉尘、噪声、震动五害达标排放。
还有就是企业管理规范化,怎么才算规范化呢?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规章制度完善,各类报表齐全,台帐、档案资料完整;矿容矿貌整洁,秩序井然;照章缴费,依法纳税,足额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最后一点就是要做到闭坑矿区生态化,有完备的矿山闭坑后矿地利用方案,预设闭坑后矿地功能;无地质灾害隐患;努力营造闭坑矿区生态和谐。
(二)申报程序
目前,绿色矿山认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基本程序为,拟建绿色矿山的企业准备材料,先到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审,然后上报给市局进行审核,市局出具预审意见之后,再上报省级国土资源厅,由省厅组织来自各个监管部门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到矿山企业进行现场审查,专家小组按《绿色矿山评分分值》对申报矿山逐项进行评分,80分以上的由专家小组形成考核结论,最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评审过程中,矿山企业必须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绿色矿山创建相关文件,编制省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
同擦汗那个情况下,绿色矿山是有有效期的,各地可能不太一样,浙江省为三年。期满后将由国土部门或者联合环保部门进行复查,复查通过的,再延三年;复查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会被取消绿色矿山称号。
三、“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通过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绿色矿山的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方方面面做工作,既涉及到专业的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经营管理问题,当然不可避免也会涉及很多的法律和产业政策问题。我们律所不仅有专业的律师,同时还有很多行业顾问和技术专家。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的团队在“绿色矿山”领域进行了深入细致研究,也为很多地方企业提供过相应的咨询服务,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那在这个过程中,到底我们律师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呢? 深化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组成国土资源律师团队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矿业协会部门负责人带领下,会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及地质、经济、法学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先后前往南京、徐州、镇江、连云港、淮安等地,对宝钢梅山铁矿公司、镇江台泥水泥集团公司、南京冶山铁矿公司、连云港锦屏磷矿有限公司、徐州大屯煤矿公司、淮安井神盐矿公司等不同类型矿山企业开展调研,在更广的视角下为各类矿业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宣传和专业法律服务,帮助江苏矿山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注重环保发展绿色经济,加强对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的关注和投入,已显现为江苏矿企转型升级和发展的新特点。
全球经济危机背景下,矿产品的销售及运输未受太大影响,销售方面矿产品未积压;运输方面也未存在运输不畅情况。在资本运作方面,经济危机后复苏时代,江苏矿业企业资金紧张融资难问题较少出现,表现为融资渠道多样,企业上市成趋势。
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针对矿业企业出现的老问题新难题,成立专业课题组,建立矿业政策法律信息平台和专业网络,与国土资源部厅局及各大矿山企业对接,利用矿山企业募集矿山治理基金、发展矿山经济循环产业链等多种手段,为矿山开发治理创建募集更多的资金渠道,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绿色矿山创建标准及考评指标、矿山资源利用优化指标、国际矿业权流转术语对接体系等方法,形成由经济学、法学、金融学、矿产资源学等多重专业组成的矿业循环经济优化产业链,从而使矿山企业在一个新的标准和平台上抓住矿业商机。同时,帮助矿山企业对绿色矿业理念的研究和总结,不仅是在技术和环境层面提倡科学开发,有效利用,更是在迎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同时,使更个产业得到利益最大化,效率最优化,资源共享化。
(一)代表投资方调查被收购矿山是否符合“绿色矿山”标准
在工作中,经常会有矿山企业收购或矿权转让的项目,这时候投资者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找我们律师做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为拟被收购的矿山企业把把脉,找找毛病,开点药方,也为双方进行谈判议价做一个准备。如果被收购方是当地认定的绿色矿上企业,我们通常会到相关主管部门去调取有关绿色矿山的资料和档案,很显然,“绿色矿山”对投资者来说还是很有吸引力的,更能引起投资者的兴趣和关注。我们的律师也会利用我们在绿色矿山领域的前沿性研究,在做尽职调查时对此进行重点关注。
(二)受矿山企业委托进行自查,看是否符合“绿色矿山“标准
绿色矿山的建设和申请是一个很复杂的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工作。在实践中,有一些中小型矿山往往无从下手。在这时候,有些企业会委托以及我们的专家队伍对于矿山企业是否符合“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自查。这样,一方面是增加矿山企业在对外合作谈判中的谈判筹码,另一方面是也可以使拟申请“绿色矿山”的企业对企业现状与“绿色矿山”标准之间的差距有一个底。此外,我们的律师和专家还可以根据自查的结果,为委托企业提供的建议方案,使它更快更有专对性的加以改进,从而增加通过“绿色矿山”评审。
(三)代为申请“绿色矿山”及其相关优惠政策
鉴于我们的专家团队对于申请程序、提交材料文件等比较熟悉,一些矿山企业为委托我们代为申请“绿色矿山“。当然,在申请下”绿色矿山“之后,有些企业还会委托我们代为申请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
(四)处理 “绿色矿山”建设及申请过程中的各种法律政策问题
在进行绿色矿山建设及改造过程中,矿山企业可能面对诸多的法律和产业政策问题,那么我们的律师可以为广大企业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下面,我挑企业比较关注的几个点简单介绍一下。
1、矿山企业融资
实践中,有些矿山企业要想申请“绿色矿山”,必然要对现有开采技术和生产线进行省级和更新改造。然而,因为各种原因,很多矿山企业的资金流并不十分宽裕。在这个时候,矿山企业要想达到目的,就必须得通过融资来弥补自有资金匮乏的问题。融资有很多中方式,我们的律所有专门的矿业融资部,专门为矿山企业融资提供法律服务。在以往的积累中,我们已经同大量金融机构、私人投资者、投资公司等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能够保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对于矿山企业来说,既可以采用银行借贷、股权转让还有融资租赁等传统融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甚至煤矿企业还可以采用CDM项目来获取大量资金。
(1)银行信贷
矿业公司以其资产和矿权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本利偿还给资方后,解除抵押。采用这种方式最大的好处就是不影响公司的控制权,股权不用分给别人,利息还可以可从应税收入中扣减,实际上由银行承担了大部分风险。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很大的缺陷,银行的审查标准非常严格,贷款难度大,常要求以矿业权或其他资产担保,这样很可能使得公司经营受限制。还有就是如果以矿权作抵押的话,肯定需要对矿权进行评估,需要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备案,需要准备各种税费证明等等,这些都需要时间的。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仍是违法的,约定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会被国家没收。当然,拥有资金的一方企业也可以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然后委托银行将款借给有需要的矿业公司,由银行代收代付,这是可以的。
(2)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其实就是矿业公司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者因为某种原因缺乏资金时,向具有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出让股份,这样矿业公司的股东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获取了一定资金,这时候既可以单方对矿业公司进行增资,也可以协议让受让方增资扩股,从而使得矿业公司有资金来进行绿色矿山的建设。当然股权融资也包括矿山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私募的方式增加资本,借以融资,这样无需还本付息,但需要分配红利。股权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矿 6 业公司股本返还甚至股息支出压力小,不用负担巨额利息支出,增强了公司抗风险的能力。若能吸引拥有特定资源的战略投资者,还可通过利用战略投资者的管理优势、市场渠道优势、政府关系优势、以及技术优势产生协同效应,迅速壮大自身实力。但是股权融资最大的风险就在于股份稀释可能失去公司的控制权,甚至老股东和新股东在矿山经营上会有重大分歧,从而对公司的发展增添很多障碍。
(3)融资租赁
如果在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矿山企业需要采购大型设备资产但又缺乏资金的话,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进行融资。就是委托有资金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采购矿业公司本身需要的矿山设备,设备所有权融资租赁公司,然后由融资租赁公司出租给矿山企业使用,当然租赁费用可能会比较高一些,但是租赁期满双方可以约定由矿山企业享有设备的所有权。(可以做一些具体比例的介绍)(4)合同能源管理
这个虽然不是一个新概念,但是在座的老总和领导当中可能有一些人还没有听说过。这个一点也不奇怪,就连很多律师同行也不知道合同能源管理这个概念。简单来讲,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专门从事能源服务的企业通过与我们矿山企业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矿山企业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然后从矿山企业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企业,还可以向政府申请财政补贴。当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也其自身的不足之处,它不见得适用每个矿山企业。据了解,北方铜业、云磷化项目都采用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如果矿山企业适用于这种模式的话,对于企业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矿山企业甚至不需要一分投入。
(5)煤矿CDM项目
对于很多煤矿企业来说,在产煤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煤矿瓦斯。因为瓦斯爆炸事故而倒霉的企业实在太多了。很多煤矿企业对煤矿瓦斯都采取了直接排空或白白燃烧的方式,不仅污染了环境,也可以说浪费了资源。目前,国家已经制订了新的煤矿瓦斯排放标准,对于煤矿企业也提出了更好的要求。那么有没有好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呢?肯定有,比如说CDM项目,也就是所谓的清洁能源发展机制。简单介绍一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强制要求某些国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这个任务被分配到很多大型企业巨头上。但是这些企业本身无法减排或者减排量不能达到标准,这样就允许他们向其他国家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购买减排量,也有很多的投资者会购买减排量。中国很多企业已经成功申报CDM项目,然后把减排量卖出去。而且,CDM项目过程还可以利用国外的资金以及技术。不过,国际上对该种方式的审核越来越严,项目会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而且周期性很长。目前,国内已经有多家煤矿企业申请了CDM项目。
2、“绿色矿山”综合方案设计咨询
在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而我们的律师还有专家顾问团队可以群策群力,为矿山企业涉及矿山企业建设以及改造过程的架构和具体方案,并对其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3、矿山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在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很可能会涉及新建项目或扩建项目或改建项目,这些都需要发改委部门核准或备案,需要环保部门批复,需要土地或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需要起草各种法律文件以及合同等,这些都可以由专业的律师去做,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控制风险,提供项目成功的可能性,避免时间的浪费。
四、矿山企业日常经营法律风险范围
(一)矿山企业所涉税费
矿山企业在开采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种类的税和费。税简单一些,无非就是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主要税种。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税率为25%。对于矿产资源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勘查服务,则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2、增值税
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就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当然有些矿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例如黄金等。
3、资源税
根据法律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最近已经在新疆开始了资源税改革的试点,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当然现在还不好说什么时候会将试点推广到全国范围。
4、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法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工矿区是指工商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当然,使用不同区域内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交纳税额亦不相同。
此外,国家对矿山企业使用某些土地免征或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8 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低于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当然,还有专门针对煤矿企业、盐矿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除了上述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之外,矿山企业需要缴纳大量费。
1、矿产资源补偿费
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广,几乎涵盖了大部分有色金属矿,黑色金属矿以及非金属矿,不同的矿种征收的费率标准亦有所不同。不过,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矿山企业可以享受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优惠政策
2、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
根据现行规定,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是固定的,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对于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供综合利用水平的矿产资源开发,可以享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政策,不同勘查年度或矿山投产年度,使用费减免幅度有所变化。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探矿权采矿权人凭相应的缴款凭证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开采许可证。
3、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需要向其收取价款。根据有些地方规定,不需要或只需进行简单地质工作即可开采的非国家出自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空白地,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人同样应当缴纳相应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6年。显然,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以及采矿权转让时,矿权人无需向国家缴纳上述价款。
4、矿区使用费
在我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和海上石油资源的中外企业,应当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总产量缴纳矿区使用费,费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方法,石油和天然气的具体费率存在一定差异。同其他税费征缴的主要不同在于两点:其一,矿区使用费征收范围仅限于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开采其他矿产资源无需缴纳;其二,矿区使用费需要以实物缴纳。
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这个在前面已经替过了,在这里再简单说一下。2009年,国土资源部颁发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但是其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根据上述国家规定,各地省级政府纷纷制定了各自的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具体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可能存在些许不同。以新疆为例,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采矿权人进行矿山建设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含3年)以内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上的,可以分期缴存,其中10年(含1年)以下的,首次缴存金额不少于保证金总额的40%,10年以上的,首次缴存金额不少于保证金总额的30%,余额部分逐年平均缴存,并在采矿权许可证届满前1年全部缴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新财建[2008]483号)规定,矿产资源不同,保证金的缴存标准亦不相同,基本计算公式为:保证金缴存金额=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缴存标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
6、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以及开采许可证,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登记费:勘查登记费为50—100元,其中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采矿登记费为200—500元,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以及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除上述应缴纳的税费外,针对不同的矿产资源,国家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能会征收其他种类的非税费用。例如,山西省于2007年起向煤炭开采企业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煤矿转产发展基金。所以,投资者在投资前,除应了解按照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缴纳的税费外,还应与拟投资的地方政府部门及时沟通,随时关注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便对拟投资企业的应缴纳的费用及利润做出合理预计。
在矿山企业并购时,也会涉及一些税费。矿山企业并购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就股权并购来说,各项资产并不发生实际转移,产权主体并不发生变化,因此无需作为销售处理,房屋、土地等无需办理过户手续,避免转让方的流转税、所得税、契税等财产税。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如果是部分股权并购时,可以采用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方式,可以免交营业税,而且大多数情况下还可以免土地增值税。
就资产并购来说,并购方的税务风险相对较小,无需对并购资产进行过于详尽的税务尽职调查,资产计税基础也比较容易确定,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产,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不过,资产并购过程中,被并购企业实质上是转让其资产,为此,被并购企业需要交纳资产转让的流转税及由此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此外,资产并购时,房产、土地等要办理过户手续,比之股权收购来说需要交纳契税。
(二)矿山企业承包出租与矿权承包出租
在矿山的是经营过程中,矿山企业或矿权的承包或出资是很常见的。但是法律是不是允许呢?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国家是不允许采矿权承包的,矿权承包的法律后果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不过国务院办公厅也下发过文件,规定说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的前提下,是允许煤矿企业承包的。因此,可以看出国家是允许矿山企业承包的,但是不允许单纯的矿权承包。但是有些地方已经在实践中突破了国家的规定,例如在山西,当地就规定经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及煤炭工业厅的批准,矿权可以承包,河南省也有类似的规定。
不过,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矿权是可以出租的。
(三)矿山安全与职工保护
矿山安全问题历来是矿山企业天大的问题。因为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的话,没有人能承担责任。目前,我国矿山安全立法已经出具体系,以《矿山安全法》和《安全生产法》等为主干,以《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为辅助,各地也有自己的地方性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必备证件之一,近年来,对于有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国家采取了越来越严厉的态度。矿产资源整合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安全事故发生。为了避免矿山安全事故,矿山企业必须重视矿山职工的安全保护问题,必须给某些岗位的职工配备劳保设备,而且定期进行职业病检查和申报,合理安排矿工的劳动时间,按照劳动合同法跟矿山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去年我做过的一个案子,按照规定几年加起来应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也不过几十万元,但是因为一直没有缴纳,后来交滞纳金和罚款就交了好几百万。在资本市场,甚至有企业因为这个原因无法通过证监会发行部门的审核而无法顺利上市。
(四)矿山环境问题与土地问题
现在有很多矿山企业排污排的厉害,但实际上并没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刚才也提到紫金矿业的案例,这时刻提醒着矿山企业一定要达标排污,不然后果不看设想,对于尾矿库更是要严格管理,避免出现塌陷事故。
在我国,矿业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取得矿业用地应该办理建设用地的手续,即取得矿业用地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对于原来属于集体土地的,必须经过征收或征用变为国有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营或联营的矿山企业除外。如果使用林地的话,还要办理占地手续或者伐木手续。
(五)隐名股东问题
现在很多企业,实际出资人是一方,但是在工商局登记的却是另外一方,双方之间只是签一个委托持股或代为持股的协议。有的是公务员为了规避法律和公务员内部规定而采取这种方式,有的是在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员工名义持股现象,还有的是股东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没有及时将新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和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 11 的现象大量存在,只是事实上由新的“股东”来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和职责,导致了实际出资股东与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的有关材料不相符。当然,投资人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而出现的隐名股东而不在少数。
根据法律规定,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只有在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当然这其中还有很多问题,鉴于时间的关系,在这里就不一一进行分析了。
(六)联合探矿纠纷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由于矿产资源勘查风险太大,所以很多探矿权人选择了风险合作勘探。但是如果合同约定得不清楚,又很容易发生争议和纠纷。在去年,笔者就做过两起因为联合勘探发生纠纷的案子,有的是合同没有备案,对合同效力双方之间产生分歧,有的是对双方究竟如果申请采矿权产生争议。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人可以同他人合作勘查,合作勘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合作但是不成立公司来勘查矿产资源的,在签定合作合同后,应当将该合同向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不过,法律对未进行备案的合作勘查合同是否有效,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不过在实践中,目前已经有很多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明确表示对这种未备案的合同不予认可,不保护双方约定的权益(例如吉林,西藏)。
在合作勘探中还可能会涉及很多其他问题,在这里就不再一一分析了。
五、闻泽律师事务所
(一)部门设臵
并购重组部 矿业合规部 矿业融资部 矿业诉讼部 矿业国际部 矿业综合部
(二)服务内容
可以照着公司简介到时候随便说两句就可以。
(三)曾经客户
维斯塔斯风力技术有限公司、麦德斯资源有限公司、广西金虎矿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东风山矿业有限公司、金铭恒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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