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登记发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_颁发采矿许可证程序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7:17: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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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

第一步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主要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开采矿区范围、起止深度、矿种、位置、储量、设计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法、资金来源、投资安排等);

2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或矿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未设立企业的)。

矿山企业名称由采矿权人名称(企业名称)+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名称(采矿权人名称中没有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名称的)+别名(如具体地名、单位名称等)+矿种名称+“矿”(矿种名称中没有“矿”字的)组成;

3矿山地理位置图;

4毗邻矿山企业相对位置关系示意图; 5矿区范围图;

6地质勘查报告及审批文件(零星分散小矿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粘土、砂石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7矿山所在地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内采矿权设置情况的调查意见;

第二步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

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4矿区范围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审批意见;

7具有与矿山设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采矿权评估报告和确认书;9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属于分期缴纳的,应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按规定转增企业国家资本的,应附具有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40个工作日发证。

采矿权延续申请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 采矿权延续申请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采矿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废止。

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人是否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调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矿山年检、矿山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环境保护、矿业权纠纷等情况);

3原地质报告审批文件及矿山矿产资源保有储量说明书;

4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批文件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说明书(附矿山开采现状图或井上下对照图);

5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6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煤矿还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变更登记

采矿权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山企业名称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国土资源厅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当同时申请延续登记。

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矿区范围

1.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1.2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人是否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调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矿山 2 年检、矿山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环境保护、矿业权纠纷等情况);

1.4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1.5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标注原矿区范围);

1.6变更矿区范围后的地质勘查报告及审批文件(零星分散小矿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粘土、砂石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1.7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写的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具有相应矿种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1.8、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写的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具有相应矿种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1.9变更矿区范围后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1.10新增储量的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属于分期缴纳的,应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按规定转增企业国家资本的,应附具有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1.11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1.12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煤矿还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规模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规模的调查意见;

3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人是否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调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矿山年检、矿山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环境保护、矿业权纠纷等情况);

4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5拟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新的地质勘查报告及批准文件(零星分散小矿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粘土、砂石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6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具有相应矿种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7具有与变更内容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后的采矿权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9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后的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属于分期缴纳的,应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按规定转增企业国家资本的,应附具有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10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煤矿还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矿山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的调查意见;

3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人是否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调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矿山年检、矿山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环境保护、矿业权纠纷等情况);

4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5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

6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煤矿还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依法批准转让后变更采矿权人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采矿权人变更的调查意见;

3依法转让的批准文件;

4受让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5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煤矿还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采矿权注销登记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以及国家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采矿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采矿权注销的调查意见;

3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人是否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调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矿山年检、矿山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环境保护、矿业权纠纷等情况);

4有关矿山采掘工程分布、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

5因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储量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零星分散小矿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粘土、砂石提交相应的闭坑地质资料);

6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7政策性关闭矿山的文件;

8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提交材料的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所有文字、表格均打印,资料与封面(硬质)、目录一起按上述提交资料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权评估报告一式六份

(三)本岗位责任人:

矿产开发管理处受理审查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并转入初审程序。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办资料。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当场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按本处室局职责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2)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矿产开发管理处、资源储量处、地质勘查处、地质环境处等相关处室初审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工作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由矿产开发管理处、资源储量处、地质勘查处、地质环境处等有关处室按职责提出初审意见,送矿产管理处汇总。矿管开发管理处在综合有关处室意见基础上,提交厅会审会议进行会审。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书面退回意见,并退回受理工作人员。

4、时限:8个工作日。

(二)会审

1、标准:

(1)申请范围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否一致;(2)矿山生产规模与设计利用储量是否适应;(3)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是否合理;

(4)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是否合理;(5)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6)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要求。(7)矿区范围内矿业权是否重叠;(8)地质报告是否经评审并被批准;

(9)是否编制了矿产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10)有关费用是否按规定的标准缴纳;

(11)是否编制了矿产资源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12)是否编制了矿山安全生产设计或预案并经矿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13)申请人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14)其它依法审查的内容。

2、本岗位责任人:

分管副厅长及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勘查处、地质环境处等有关处室负责人。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会审意见表,将申办资料和批准审核意见转矿产开发管理处。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并在会审意见表上签署中止审核的意见,将资料及审核意见转矿产开发管理处。

4、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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