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全国试点救灾政务公开_四川政务公开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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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全国试点救灾政务公

开指南

目录

冬春生活救助指南....................................................................................................................................................2 农房重建补助指南....................................................................................................................................................4 农房维修加固补助指南............................................................................................................................................7 过渡性安置补助指南.............................................................................................................................................10 应急救助指南.........................................................................................................................................................12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指南.....................................................................................................................................14 过渡性生活救助指南.............................................................................................................................................16 严重干旱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指南.....................................................................................................18

冬春生活救助指南

一、救助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当年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期间基本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包括非常住人口)。

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1份)3.农商银行卡(复印件1张)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1.个人申请:确定救助对象,受灾人员本人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提出书面救助申请,也可由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并形成文字资料存档。

申请时限:原则上在每年的9月15日之前

2.民主评议:完成申请和提名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办理时限:每年的9月20日之前

3.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选出的救助对象,应在村(居)或村(居)民小组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民主评议不成立的,将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办理时限:每年的9月30日之前

4.乡镇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对拟救助对象开展全面核查。核实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办理时限:每年的10月10日之前

5.县级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救助对象名单随机抽检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和批准。

办理时限:每年的10月15日之前

6.组织实施:县民政部门根据上级下拨的实际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数量和本级配套资金情况等因素,对原需救助计划进行调整,确定实际救助对象总数和救助标准;乡镇(街道)在收到县民政部门划拨补助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冬春生活救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

办理时限:冬令在次年3月1日之前;春荒在次年6月1日之前

农房重建补助指南

一、救助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主要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人员。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1份)

3.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鉴定报告(复印件1分)4.房屋受损照片

5.农商银行卡(复印件1张)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1.个人申请:因灾倒损住房的受灾户亲自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村(居)民住房毁损及村(居)民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补助对象提名。

申请时限:原则上在自然灾害结束之前

2.民主评议:主要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会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住房倒损、需重建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讨论是否符合条件,根据综合评议的意见,得出最终结果,选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作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补助对象。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

3.张榜公示:将评议出的补助对象(户主)的名单在自然村或社区范围内公示。若有人提出异议,村(居)民委员会举行再次民主评议。

办理时限:民主评议后10个工作日之内

4.提交审核:公示结束后,如无人提出异议,或有人提出异议后经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可将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至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办理时限:民主评议后2个工作日之内

5.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具体评议结果、意见和有关材料。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完成核定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对住房倒损受灾人员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办理时限:收到村(社区)上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 6.县级审批:县级政府成立由民政、财政、经科、建设、国土、水利、统筹农林、商投、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工作机构负责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镇(街道)上报情况后,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办理时限: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之内

7.组织实施:补助对象确定后,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级确定专人负责重建项目的实施。

办理时限:重建项目完成之前

农房维修加固补助指南

一、救助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主要住房出现损坏,经维修加固后仍然能安全居住的人员。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1份)3.房屋损坏的鉴定报告(复印件1分)4.农商银行卡(复印件1张)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1.个人申请。因灾住房损坏的受灾户亲自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损坏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居民住房损坏及村民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补助对象提名。

申请时限:原则上在自然灾害结束之前

2.民主评议。主要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会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住房受损、需维修加固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讨论是否符合条件,根据综合评议的意见,得出最终结果,选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作为村(居)民住房维修加固的补助对象。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

3.张榜公示:将评议出的补助对象(户主)的名单在自然村或社区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有人提出异议,村(居)民委员会举行再次民主评议。

办理时限:民主评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之内

4.提交审核:公示结束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民主评议不成立的,将村(居)民住房维修加固补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办理时限:张榜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之内

5.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完成核定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对住房倒损受灾人员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办理时限:收到村(社区)上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 6.县级审批:县级政府成立由民政、财政、经科、建设、国土、水利、统筹农林、商投、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工作机构负责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情况后,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

办理时限: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之内

7.组织实施。补助对象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级确定专人负责维修加固项目的实施。

办理时限:维修加固项目完成之前

过渡性安置补助指南

一、救助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1份)

3.房屋倒塌照片或严重损坏的鉴定报告(复印件1分)4.镇(街道)出具的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证明(原件)

5.农商银行卡(复印件1张)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1.个人申请:确定救助对象,受灾人员本人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或镇(街道)提出书面救助申请,也可由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并形成文字资料存档。

申请时限:原则上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前

2.民主评议:完成申请和提名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办理时限: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

3.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选出的救助对象,应在村(居)或村(居)民小组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民主评议不成立的,将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办理时限:民主评议后10个工作日之内

4.乡镇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对拟救助对象开展全面核查。核实后报县民政部门。

办理时限:收到村(社区)上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 5.县级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救助对象名单随机抽检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和批准。

办理时限: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之内

应急救助指南

一、救助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1.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2.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

3.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近海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导致收入锐减,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

4.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使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

5.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

6.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3天低于35升),需政府进行救助(旱灾除外)。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1份)3.农商银行卡(复印件1张)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1.个人申请:确定救助对象,受灾人员本人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或镇(街道)提出书面救助申请,也可由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并形成文字资料存档。

申请时限:原则上在自然灾害结束之前

2.民主评议:完成申请和提名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

3.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选出的救助对象,应在村(居)或村(居)民小组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民主评议不成立的,将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办理时限:民主评议后10个工作日之内

4.乡镇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对拟救助对象开展全面核查。核实后报县民政部门。

办理时限:收到村(社区)上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 5.县级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救助对象名单随机抽检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和批准。

办理时限: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之内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指南

一、救助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1份)3.死亡证明(复印件1分)

4.乡镇(街道)出具的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证明(原件)

5.按法律规定第一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和其它第一继承人的书面委托(复印件或原件)

6.被委托人员的农商银行卡(复印件1张)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1.个人申请:确定救助对象,被委托人员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或镇(街道)提出书面救助申请,也可由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并形成文字资料存档。

申请时限:原则上在自然灾害结束之前

2.民主评议:完成申请和提名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3.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选出的救助对象,应在村(居)或村(居)民小组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民主评议不成立的,将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办理时限:民主评议后10个工作日之内

4.乡镇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对拟救助对象开展全面核查。核实后报县民政部门。

办理时限:收到村(社区)上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 5.县级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救助对象名单随机抽检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和批准。

办理时限: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之内

过渡性生活救助指南

一、救助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解决基本生活的“三无”(即:特困供养)困难受灾人员。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1份)

3.乡镇(街道)出具的“三无”困难人员的证明(原件)4.农商银行卡(复印件1张)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1.个人申请:确定救助对象,受灾人员本人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或镇(街道)提出书面救助申请,也可由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并形成文字资料存档。

申请时限:原则上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前

2.民主评议:完成申请和提名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

3.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选出的救助对象,应在村(居)或村(居)民小组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民主评议不成立的,将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办理时限:民主评议后10个工作日之内

4.乡镇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对拟救助对象开展全面核查。核实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办理时限:收到村(社区)上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之内 5.县级审批:县民政局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救助对象名单随机抽检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和批准。

办理时限:收到乡镇(街道)上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严重干旱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指南

一、救助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1份)3.受灾照片

3.农商银行卡(复印件1张)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1.个人申请:确定救助对象,受灾人员本人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或镇(街道)提出书面救助申请,也可由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并形成文字资料存档。

申请时限:原则上在自然灾害结束之前

2.民主评议:完成申请和提名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

3.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选出的救助对象,应在村(居)或村(居)民小组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民主评议不成立的,将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办理时限:民主评议后10个工作日之内

4.乡镇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对拟救助对象开展全面核查。核实后报县民政部门。

办理时限:收到村(社区)上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 5.县级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救助对象名单随机抽检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和批准。

办理时限: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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