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_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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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09〕8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

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维护交通安全和畅通,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地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建设单位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地、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场地、以及政府已收储的待开发土地;临时停车场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和停车点;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指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时交纳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绕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的市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第四条 临时停车场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临时停车场的设置不能影响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科学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道路条件、道路的交通特征以及行人、非机动车等各种交通参与者的通行。

(三)方便市民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设置应根据市民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适当设置短时间免费临时停车位,方便市民出行时停车。

(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设置前应分析路内停车的交通特征,根据客观条件制定符合实际的方案,原则上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汽车停放点。在不影响交通畅通的情况下,尽可能发掘现有道路的潜力,合理利用支干道路,分时段设置临时停车场,解决停车问题。

(五)系统性和动态性综合考虑的原则 综合考虑交通网络和交通系统的问题,采用最佳解决方案,并根据市区道路网络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临时停车场的设置。

(六)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的原则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市容市貌的要求。第五条 下列区域原则上不能设置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在人行道设有燃气、供排水、供电和光缆等各类管线检查井的位置;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的地段;

(四)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和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

(五)市区主干道和交通流量大的次干道和支路;

(六)盲道和无障碍通道;

(七)人行道宽度小于3.5米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停车的路段。

第六条 临时停车场管理分免费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

在非繁忙路段的市场及其他公共设施附近,适当设置短时间免费临时停车位,免费停放车辆的停放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

对有偿使用的临时停车场实行管理与经营相分离。

第七条 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容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我市市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的规划。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的设立审批,由市规划局、建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五项整治办等部门共同参与勘验、确定后,由市公安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八条 市公安局负责对按规划确定的临时停车点进行设点划线,设置明确的停车标志。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时限,及停车场的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物价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具体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有偿使用方案,组织对临时停车场经营权的拍卖。

第十条 市物价局制定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取得临时停车经营权的单位办理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收费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临时停车场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与市财政局签订《承包经营市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协议书》。并凭《承包经营市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到市公安局申请设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许可;并到市物价局办理临时停车收费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临时停车场经营单位必须是依法经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企业或其他有相应经营资质的企业;经营单位负责日常停车管理,看护人员佩戴统一的工作证上岗。

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临时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月向市财政局缴交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发票领用存情况。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依法对临时停车场停车秩序进行管理;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各自职能分工依法对侵占临时停车场的行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正常,市公安、建设、规划、城管等部门每年至少应对车辆临时停放路段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提出临时停车场的调整方案,并按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程序,重新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因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原因的需要,公安部门可对临时停车场地路段进行临时调整,并应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第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维护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公安局有权依法调整或取消临时停车场。

第十七条 由于临时停车场的调整,市财政局视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经营单位应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八条 执行公务的军、警等特种车辆停放,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免交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第十九条 临时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市本级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 在临时停放路段停放车辆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位内停放车辆;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三)按规定交纳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第二十一条 在收费的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拒绝交纳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引发的治安问题,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不在指定区域违章停放车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处理。对侵占临时停车场的行为由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各自职能分工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市公安局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区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违者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按收费标准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的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不使用税务发票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缴交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临时停车场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驾驶人因自身过错造成临时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9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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