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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市南山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0-8-26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南山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环评机构的从业行为,提高环评质量,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南山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
五日
深圳市南山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南山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规范环评机构的从业行为,提高环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深人环[2010]9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山区从事环评工作的环评机构及其编制的环评报告的管理。
第三条 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环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环评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进行任何妨碍环境管理正确决策的活动。
第四条 环评机构在环评工作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条 环评报告应附环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和文件类型,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人名章。
第六条 环评报告应列明编制人员名单表,并附主持该报告编制的环
评工程师的登记证复印件及其它编制人员的环评工程师登记证或岗位证书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环评报告扉页中附该环评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及报告审核人员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环评报告的等级(报告表或报告书)由环境保护部门按规定确定,环评机构不得自行确定。环评报告中应附南山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发出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的通知及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编制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环评报告的编制还需遵守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深人环2010[95]号)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向区环保局提交环评报告时,应同时提供环评报告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环评报告的编制还应按照区环保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深南环2009[25]号)要求,科学论证项目选址的合理性,既要评价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也要评价周围环境对项目的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降低不良环境影响的方案与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接到区环保局发出的要求编制环评报告的通知后三个月内提交环评报告,未及时提交的作退档处理。如环评报告需补充污染物监测数据或因其它原因确需延长编制时间,经区环保局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对全区首例项目、选址敏感或重大的建设项目、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项目,其环评报告应委托深圳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组织开展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环评报告,区环保局不予通过审批,记录后书面退稿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要求环评机构重新修改后再上报,相应产生的经济责任和一切后果均由环评机构承担:
(一)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二)污染源、环境现状数据未经核实,错误使用的;
(三)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或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四)重点专题达不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无法支持评价结论的;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提出更改有关法定规划、功能区划建议的;
(六)评价内容不足以支持评价结论或有明显矛盾的;
(七)未能把握关键工程技术问题,所提污染防治措施不具备可行性或不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八)对项目选址合理性等关键问题论述不充分或对选址、选线不可行的项目未从环境角度提出替代方案或进行局部比选的;
(九)对改、扩建项目原有污染情况分析不清,“以新带老”措施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十)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核算不准确的;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环评机构在一个行政年度内因前款原因而被退稿累计达到两次的,区环保局对环评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持报告编制的环评工程师及其他编制人员、报告审核人员等有关人员通报批评,对环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一年。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至十条规定的,区环保局记录后书面退稿给环评机构,由环评机构更正后再上报。环评机构在一个行政年度内因此而被退稿累计达到三次的,区环保局对其及有关人员通报批评,对环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六个月。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区环保局对环评机构及有关人员通报批评,对环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一年。
第十七条 区环保局作出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整改的决定后,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在限期整改期间该环评机构不得在南山区从事环评及相关业务。对情形严重的,区环保局同时将情况报上级环保部
门处理,直至提请环境保护部吊销环评机构的环评资质证书、注销有关人员的环评工程师证书或环评上岗证书。
被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在南山区从事环评及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区环保局对环评质量优秀的环评机构予以通报表彰,并在环评业务政府采购、相关项目的环评招投标中公开推荐。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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