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指导站操作规程_品牌指导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7:11: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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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指导站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品牌工作指导站(以下简称为指导站)是指由工商部门与乡镇政府共同组建,以工商为主导、乡镇政府为依托、专人专职为基础,面向基层的商标品牌工作指导服务平台。

第二条 指导站原则上按乡镇区域组建,也可按行业进行组建。第三条 指导站创建要遵循因地制宜、便捷近距、有序推进的原则,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独立办公场所,也可利用当地政府或工商所办公场所。

第四条 指导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做到统一形象识别、制度规范上墙、人员职责公示,网络设施符合日常办公需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指导站设站长、副站长、工作人员若干名,站长由乡镇主要领导兼任,副站长由工商所所长和乡镇领导兼任。

站长职责为推动政府和部门出台和完善品牌发展各项扶持政策,协调与各部门间关系;部署、指导、督促指导站开展各项工作。

副站长职责为协助站长制订、实施品牌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指导站工作人员、指导员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日常工作人员由工商所责任区监管干部、所在乡镇经济发展办或农业发展办工作人员,以及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构成,专职工作人员一般面向社会招聘产生。

专职工作人员职责为接待回复有关咨询、做好书式记录、建立台帐;协助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续展、转让、许可使用等事务;提供商标查询;做好商标数据库信息采集和录入,统计和上报工作;做好商标“商标事务指导书”发放备案与台帐记录;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及扶持政策;协助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 指导站设立品牌指导员,原则上由各站所在乡镇分管品牌工作负责人、工办或农办负责人、工商所负责人和责任区监管工作人员组成;由县工商局负责培训、考核和颁发证书。

品牌指导员工作职责为商标宣讲、调研收集品牌信息,开展商标数据采集,开展商标事务指导,指导商标使用与维权,创牌策划指导,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八条

指导站实行工商部门和当地政府双重领导,由县工商局和指导站所在地乡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对指导站的业务绩效考核。

第九条

指导站建站及日常运行经费由工商部门与地方政府双重保障,可多渠道解决经费来源。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条

指导站开展工作要突出便民、高效、快捷、务实、专业的原则,积极地为各类市场主体和行业提供指导服务。

第十一条 指导站工作在县工商局的统一部署下,要与当地工商所日常工作紧密结合,有分有合,发挥基层站所的最大功用。突出工商专有职能的运用和发挥,紧密结合工商固有职能,注重整合责任区监管、消费维权、市场监管、合同订单管理等职能。

第十二条 指导站要加强与地方乡镇政府工业、农业等部门的外向联系和沟通,建立相互协助机制,调动多部门力量,共同推进品牌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站要经常性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主动献计献策,积极争取政府将品牌建设纳入政府整体规划,争取政府出台品牌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指导站日常工作开展要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工作规划、计划要符合当地政府产业发展要求。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指导站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可分年初、年中、年末召开,参加人员为指导员、工作人员、当地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企业代表、行业协会负责人等。年初会议侧重确立品牌发展规划和任务目标、制定计划;年中会议侧重评估和通报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年末会议侧重总结、考核、评先等。

指导站联席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三次,并应做好相应会议记录。第十七条 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指导员、工作人员及其他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主要内容为布置和推进某项重点工作;或对某一产业或重点企业品牌培育、商标权保护进行商议、研究和布置;发布重点区域商标维权警示等。

第五章 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指导站应通过设置宣传栏、召开座谈会、动员会等各种方式,宣传实施品牌战略的重要意义,加强商标品牌法律法规知识及政府品牌建设奖励政策的宣讲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品牌、支持创牌的氛围。

要热情主动接待服务对象,接受各类咨询时应及时填写《品牌工作指导站咨询服务记录单》,并建立相应咨询台账。

第十九条 指导站要对辖区经济结构以及品牌发展状况进行深入调研,撰写品牌调研报告或分析报告,制定可行的品牌发展规划,提供给各级领导参阅,为本区域商标品牌工作开展理清思路。

各指导站每年应至少撰写一篇本区域综合性调研报告,拟定至少一项品牌发展规划;必要时,可组织对个别行业进行专题调研建议。

第二十条 指导站要做好区域注册商标基础数据库信息采集和录入,建立注册商标发展对象库、已申报待审商标库、注册商标库、驰(著)名商标库、驰(著)名商标培育库和闲置商标库等“六库”。

指导员通过企业实地走访、网络查询等方式,搜集商标基本信息,填写《商标培育信息采集表》,交由指导站工作人员录入;指导站工作人员应在收到《商标培育信息采集表》3日内录入完毕。

第二十一条 指导站要开展商标事务指导,主动为市场主体提供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等咨询服务;协助商标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代办商标注册、续展、转让、许可使用等事项。

认为应当办理商标注册的,可向相关市场主体发放《申请商标注册告知书》,阐明注册商标重要性,并告知注册方法,必要时可上门跟踪服务。

对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申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及时发放《证明商标注册建议书》,建议注册并协助组织申报材料,推动区域集群品牌建设。

指导站可根据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发放《商标许可备案指导书》、《变更商标指导书》、《商标国际注册建议书》、《商标转让指导书》等不同类型指导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商标注册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指导站要开展创牌策划引导,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商标设计指导、品牌策划指导等综合性服务,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系统性指导和帮助,及时为企业创牌提出意见建议。

必要时可向企业负责人或商标品牌主管人员提出约谈;约谈时应发放《商标约谈联系单》,并做好约谈记录。

第二十三条 指导站要与企业建立紧密联系制度,协助企业做好驰、著名商标申报,指导企业对照条件组织申报,加强企业商标品牌建设,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对基本符合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发放《争创驰(著)名商标建议书》的形式,动员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 要积极指导商标维权,帮助搜集侵权线索和提出维权建议,配合工商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协助企业护牌维权,必要时可发放《商标维权指导书》,指导企业收集证据和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发放《商标规范使用指导书》,告知救济途径,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对在商标使用中存在轻微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类市场主体,及时发放《商标违规使用警示书》,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发放各类《指导书》时,应标明指导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由相应企业代表签收,将《指导书》回执存档备查,由工作人员及时汇总登记《商标指导登记台帐》,并于每月末收集汇总《指导书》跟踪结果及反馈意见。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指导员及工作人员开展指导服务时,应态度积极,有高度责任感,处处为企业利益着想。

第二十七条 指导员及工作人员应保持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热情大方,言语规范。

第二十八条 指导员及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指导站工作规范,恪守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机谋私利。对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乱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置,对聘用工作人员可作辞退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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