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管理暂行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安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汉阴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建立一支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工。
第二章 教师的录用和调配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实行按需设岗、岗职相符、竞争上岗和择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教师的录用、调配与交流,坚持编制许可、学科配套、合理调配、定期交流的原则。
第四条 新教师补充坚持资格准入、省考市选县用、统一公开考试的招聘原则。除了引进高层次人才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补充和聘用新教师。补充新教师必须依据空编、空岗情况,专业、学科需求等条件提出招聘计划,由县教体局商相关部门报省市同意,公开遴选、合理补充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
第五条 在职教师调配注重工作实绩,以教育教学成绩作为主
要参考指标。在原教学岗位上满五年,近一年未受党政纪处分的,县教体局根据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缺员情况、兼顾学科配套等情况考察选调。
(一)教师调动的程序为:
1.教师向县城学校或县城教育教学单位之间教师(汉阴中学、汉阴初级中学、城关小学、实验小学、县幼儿园和职教中心等单位)流动及县外申请调入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流动意见,报县教育人事联席会议审定。
2.县内其它学校教师调配。由县教体局决定,报县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抄送县编委办备案。
3、镇内教师调配,由镇中心小学提出调配意见,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配交流:
1、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受到党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处分期未满或尚未结案的;
3、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其以下等次的;
4、当年申报晋升职称和晋升中级以上职称或离职进修返校后工作不满两年的(以乡镇为单位);
5、本学年度内所任学科成绩未达到全县同类学校前三分之一位次的。
(三)下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1、在教育教学工作有突出贡献、重大教科研成果近三年受到市级(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
能手、优秀模范教师、模范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的2、在农村边远学校任教十年(含十年)以上,符合调配条件的。
(四)、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提出调动申请,由县教体局考察,不受编制限制调动:
1、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能手的;
2、小学教师所任学科成绩在质量检测中连续三年位居全县同类学校前五名,初中教师所任学科成绩在质量检测中连续三年位居全县同类学校前三名的。
第六条 符合调动条件的的教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推荐签署意见,并附该教师统考、抽考或质量检测成绩上报县教体局。教师调配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暑假进行。
第三章 教师轮岗支教
第七条 为了促进我县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实现城乡共享,各校每年要按在岗教师总数的5%比例确定人选到相应学校进行支教。支教人员一切关系保留在原校,享有原校教师同等待遇。
第八条 支教人员采用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县教体局审定的方式确定。大力鼓励中青年优秀骨干教师到边远山区支教。截止每年8月31日,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在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均属支教对象。支教时间定为一个学年度。支教教师不能
按要求完成支教任务或违反相应教育教学法规的可延长支教时间。
下列人员必须参加支教:
1、从正式录用参加教育工作至今未在农村学校工作满两个学年度者,必须参加支教;
2、本学年度所任学科测试成绩位于同类学校末位者或学年度综合考核排名末位者,下学年度必须参加支教;
3、本学年度违法违纪受到上级相关部门处罚者,下学年度必须参加支教。
第九条 支教程序及范围
各学校(镇属学校以镇中心小学为单位),每年7月底前将该校支教教师名单上报教体局,教体局依据农村学校工作需要确定支教教师名单及支教学校,于每年8月28日前安排到相应学校支教。原则上城关镇辖区教师支教于川道镇辖区学校;平梁镇辖区教师支教于酒店、观音河辖区学校;涧池镇辖区学校教师支教于龙垭、铁佛寺镇所辖学校;蒲溪镇辖区教师支教于漩涡镇所辖学校;双乳镇辖区教师支教于双河口镇所辖学校;龙垭镇、铁佛寺镇辖教师支教于汉阳镇所辖学校;漩涡镇辖教师支教于上七镇所辖学校;汉阳镇辖区教师支教于双坪镇所辖学校。各镇中心小学也要制定本镇所辖小学支教方案,也要按一定比例选派教师到该镇相对边远学校支教。
第十条 支教教师的考核
选派学校与受援学校要相互沟通。受援学校负责支教教师的住宿生活、工作岗位及日常管理,并如实对教师支教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结果报县教体局。如果支教教师支教年度内考核定为合格等次以下者,对其至少延长一学年度支教时间。
第十一条 严格轮岗支教制度,符合支教条件而拒绝支教者,从应支教时间起一个学年度不予年度考核,两学年度内不得参与评优、评模,不得申请调动;支教教师不能按规定完成支教任务,除延长支教时间外,从应支教时间起,一学年度内不得参与评优、评模,不得申请调动。在同等条件下,支教教师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评优、评模、晋职、申请调动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不按要求上报支教人员名单和不按规定做好支教教师考核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县教体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编 制
第十二条 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以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十三条 县教体局在县编委办核定的全县编制总数内管理全县教育编制。管理过程中,坚持编制标准,严格定编、定员,完善教师工作量制度。
第五章 聘 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教师实行聘任,受聘任教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逐步建立评聘结合的教师聘用机制。
第十五条 教师的聘任应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双方自愿的原则。学校应因事设岗、按岗聘任,做到人事相宜,事职相符。教师的职业聘任应与职务聘任相结合。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期为一至三年。聘任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考勤与请假制度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严格考勤制度,规范教师考勤管理。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可以请假,但必须在履行请假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进一步健全请销假制度。规范请假手续,认真执行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做到既要加强管理,又要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请假规定
1、婚假、产假、丧假和探亲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进修学习假。教师请假参加进修或函授学习,必须出具培训学校相关证明,并按请事假程序及批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
3、病假。教职工请病假,须持医院行政认可的诊断证明(5天以上的必须出具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4、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在一学期内,川道乡镇学校教
职工累计不超过5天,山区乡镇学校教师累计不超过7天。
二、请假审批权限
1、校长请假。校长请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学校工作。学校校长请假或因公外出须由县教育体育局局长审批。隶属各镇中心小学的其他学校校长请假,按教职工请假程序报批。
2、教职工请病、事假。学校教职工请病、事假,5天(含5天)以上由学校、中心小学校长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体育局审批。隶属镇中心小学的学校教职工请假2天内(含2天)由本校校长批准;3天以上由本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镇中心小学校长审批。
3、教职工请婚假、丧假由本校校长批准;请产假由学校、中心小学校长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体育局审批。
三、请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请假,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属县教育体育局领导审批的,由学校、中心小学校长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由人事股呈送局领导审签。
四、请假时间的计算。请假天数从起假之日起至假满之日止连续计算。
五、请假期间相关待遇
教职工在规定的请假时限内请假,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时间天数的按下列条款执行:
1、全年连续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因病或因工伤残长期(半年以上)不能坚持工作的人员,只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5、教职工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超过规定的时限天数请事假,请事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础工资的70%发放。
6、一个月内病、事假累计超过20天(含20天)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7、一学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十九条 严禁教职工上班时间擅自离岗,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超假的,按旷工对待。学校应扣除旷工者当天的全部工资,且当年不得评优、评模,不得申请调动。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矿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学术交流等,必须由学校报经县教体局同意后进行,否则将追究校长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健全教职工请假档案,为考核提供依据。并在学期末对教师请假情况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学期末放假前将考勤统计汇总表报送县教体局备案。
第六章 培 训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提高培训,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培训、考核制度,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五年内接受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所有班主任不得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凡未按计划要求参加培训或未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者,原则上当年不得评优评模,不得晋升职称,不予审验教师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加大教师培训力度,采取对口交流、培训学习、名师帮带等措施,培养一批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促进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要积极选派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各级各类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全面负责本校(园)校本研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师离职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应由个人申请,所在学校、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县教育体育局审批后方可参加离职进修考试报名,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六条 教师离职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相关政策及待遇。
一、教师在职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带薪的学历提高脱产培训。
二、培训期间,身份和工作关系不变。
三、培训期间按工资总额的70%发放,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奖励性工资、福利费、取暖费和降温费。
四、培训期满后取得毕业证的,回原单位直接安排上岗;未取得毕业证的,上岗后按工资总额的50%发放至取得毕业证。培训期满不按期返岗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有本规定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情况的教师不得申请离职学历培训。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定期对教师德、能、勤、绩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八条 教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考核组根据个人总结、教研组及年级组评议和群众意见综合评估,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对教师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年度考核作为教师奖惩、培训、调整岗位、职务和工资升降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教师,调离其原任工作岗位或接受待岗培训。调新工作岗位后,其工资待遇按调整后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执行。对工作岗位调整或待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者,按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教师应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评选、表彰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定期评选特级教师和各级别的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定期评选表彰优秀校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教育工作者等。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评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部门归口管理。评选、表彰工作应当有合理的计划、科学的分类及规范的评选程序,由学校推荐,县教育体育局联评,并进行廉政、综治、计生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表彰。
第三十四条 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罢课);
(二)玩忽职守,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三)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六)有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期限为二年,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工资。
第三十七条 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学校(或镇中心小学)提出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八条 受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二年内按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相应程序解除行政处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工资。教师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处分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九章 退 休
第四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四十一十七条 教师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职员、教学辅助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汉阴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宿松县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为强化我县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爱岗敬业、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发布单位】82802【发布文号】宁政发[1993]45号 【发布日期】1993-04-22 【生效日期】1993-04-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宁夏回族自治......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管理暂行规定2006-4-19 17:4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海南省教育厅文号:琼教师[2006]1号 发布日期:2006-4-19 执行日期:2006-4-19为了深化......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添加时间:2006-4-17 0:00:00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录入:admin 阅读次数:4934【大】 【中】 【小】法规名称】北京市教育局关......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教行字[1995]62号 各区、县教育局(教委: 为了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