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广西桂平市经济情况”。
桂平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
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扎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及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08〕 56号)、《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8〕10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对象是在我市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
生活费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费补助。第四条 落实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承担50%、自治区承担40%、各县区承担10%。
我市将所分担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将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列入学校预算。
第五条 根据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基本补助标准和享受比例,自治区财政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市财政局、教育局。市财政局、教育局将生活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所属学校。
第六条 我市下达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名额和资金时,要优先将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班学生及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受助范围,确保他们获得资助。
第七条 各学校在确定受助学生名单时,在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班学生及库区移民学生获得资助的基础上,要按照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进行资助,优先资助特殊教育学生、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低收入家庭子女和独生子女。各学校在确定受助学生名单时,不允许出现按在校生人数平均分配资助名额、轮流补助贫困生或将补助对象集中在某个年级段的现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八条 除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班学生及库区移民学生外,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按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开信息。各学校应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内容包括: 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
(二)申请。各学校要认真对本学校贫困生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按照规定的补助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各学校应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并拟定受助学生名单。
(四)公示。受助学生名单认定后,须在学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送我市财政、教育部门审批。第九条 资金的拨付及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应做到及时拨付,有效管理,按时发放。
(一)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6〕17号)的规定办理。
(二)市财政和教育部门每年分春、秋两个学期,在上级资助金下达后,及时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农村中小学校。
(三)各学校根据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指标和补助标准,以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形式,按学期及时将生活费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条 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必须严格实行签领制度,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代签。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认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登记表》,切实做好补助发放情况登记造册工作,确保补助生活费发放的相关财务资料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以学校为单位,完善在校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将学生受助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建立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数据库,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最需要资助的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各学校如因贫困学生人数变化而形成补助资金出现结余的,学校应及时向市财政、教育部门报告,由市财政、教育部门对结余资金进行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第十四条 市财政、教育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
第十五条 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进行检查,重点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情况、发放情况和签领制度等方面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生活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追缴补助资金外,必须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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