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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
合政[2010]26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结合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3.凡是在合肥地区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生产厂房、设备和辅助设施。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对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1年;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1年6个月;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2年。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4.建立《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到2012年,组织实施超过1000个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引导超过1000户重点企业高强度投入,提升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进入国内领先、世界先进行列。“双千工程”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度实施、滚动发展。市经信委每年底下达下一年度“双千工程”项目计划,年度中期调整充实项目库。
5.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7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50%给予补助。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费用。
三、鼓励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6.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按本政策第3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补助外,项目投产达标后另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
7.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和节能技改项目,除按本政策第3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补助外,另对项目节能量给予奖励。年节能量达到1000吨标煤或节电300万千瓦时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每增加节能量1000
吨标煤或节电300万千瓦时增加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的重大节能改造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8.鼓励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节能环保产业项目,除按本政策第3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补助外,项目竣工投产后另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
9.鼓励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凡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10.鼓励企业多产多销。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垄断性行业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超出上年的部分,扣除基准增幅部分后的增量给予奖励。以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两项指标各按50%加权作为计算奖励的依据,并将企业划分为若干类,各类企业基准增幅和增量奖励比例每年核定一次。
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并对其全年考核指标超过上年(不足500万元的按500万元计算)的增量,不分企业类别,统一再按0.6%比例给予奖励。
对当年执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其全年超过基准增幅部分的增量,统一按0.6%比例给予奖励。
对同一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设有多家企业的,合并为一个考核单位计算奖励。每个考核单位全年奖励额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
11.鼓励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
12.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肥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3.列为国家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列为省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五、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和“两化融合”项目建设
14.支持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并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其新增研发试验设施、仪器设备等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
15.支持“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建设。鼓励工业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
六、鼓励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16.城区产业园区土地出让收益奖励。对各城区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通过区财政奖励给各产业园区,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17.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县、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实行总额控制。
18.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为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集约利用土地,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区、产业园区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以奖代补。按各区当年实际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资金的30%补助给产权单位。
七、其它
19.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兑现的资金,由市与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50%,县、区财政承担50%。市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三县范围内企业,由市与县分别兑现。奖励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分税制比例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20.鼓励企业多产多销奖励的资金,按企业税收缴库级次,由市与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共同承担。三县范围内的企业,由市与县财政按5∶5比例承担;市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与区财政按8:2比例承担。
21.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均在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统一申报受理。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按季申报,其它各类奖励按年度申报。市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和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在2周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22.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3.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发《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06〕1号)、《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合政〔2007〕18号)同时废止。
24.本政策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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