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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 〔2011〕66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自治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政府纠风办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交通运输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监察厅 政府纠风办
(二〇一一年六月)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促进全区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自治区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为此,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双连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张国良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江 维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
成 员:高 云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茂盛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刘艳玲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政府纠风办副主任
戴 贵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戴贵兼任。办公室日常事务由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联系电话:0471-6926622、5961594、5965257)。
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问题,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臵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四、清理内容
(一)下列违规设臵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臵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收费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5.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7.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臵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行为,取消捆绑收费。
3.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臵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小于50公里。
2.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30年。
在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情况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臵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种、第3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对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建议。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8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方案要求,全面清查和核实截至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臵、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认真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详见附件),同时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准确、翔实,并于2011年8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政府纠风办。对于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由政府还贷公路变更为经营性公路,或名为政府还贷公路实为经营性公路的情况,也要如实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直接管理的收费公路(指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和内蒙古高路公司管理的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的填报,并负责核实、甄别、汇总全区收费公路调查摸底情况,经自治区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日-12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本方案的要求,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属本级政府权限的,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属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的,要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清理。对经批准取消收费的公路,各盟市要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限期取消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妥善安臵收费人员;对需要降低收费标准或调整收费年限的,要责成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检查复核阶段(2012年1月1日-2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各地调查摸底、自查自纠及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清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地区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3月1日-5月31日)。各盟市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于2012年3月21日前将专项清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政府纠风办。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汇总全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情况,经自治区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规范收费公路发展的长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形成机制,科学确定经营性公路合理回报率,建立健全政府还贷公路收支情况定期审计制度、收费公路统计制度和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强化收费公路服务质量监管力度,完善收费公路相关法规,通过完善制度、理顺体制、优化机制、强化监管等措施,从根本上确保收费公路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清理公路超期收费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是今年国务院部署的全国治乱减负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精心策划,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高质量、高效率地组织好此次专项清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近期召开全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盟市也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及纠风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的专项清理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开展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各盟市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务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政府纠风办。
(三)依法清理,稳步推进。收费公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情况较为复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和本通知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同时,要把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与维护正常的公路收费秩序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如清理项目的账务、人员安臵、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等问题,组织人员深入研究,妥善解决。同时,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的政府监管,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五)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清理工作,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布收费公路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专项清理工作的政策依据、进展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和实际效果,正面引导舆论。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或合并的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经清理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要按规定公布站点名称及位臵、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单位、政府还贷公路的还贷情况等相关信息;对依法保留的收费站,公开相关信息;对清理后涉及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要按规定予以公开。
为确保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巩固清理成果,在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期间,自治区将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收费项目,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不延长收费期限。不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按照逐步有序的原则,加快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工作进度。
附件: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
主题词:交通 公路 收费 清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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