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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沈专项办发[2012]6号 2012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服务业优化升级,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沈政发[2012]2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4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领域重点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服务业发展专项纳入市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五条 市服务业委负责项目申报、初审,提出项目安排计划,报送市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第六条 落实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对获得国家、省相关专项交错支持的服务业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地方配套资金。
第七条 加快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支持敖沈阳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集聚区、重点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市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
第八条 加强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支持金融、会展、物流、高技术服务、总部经济、专业服务、现代商贸等服务业重点领域的项目。
第九条 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综合改革。支持为服务业集聚区、产业基地配套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从主体企业中剥离发展。
第十条 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服务业项目。
第三章 支持重点与标准
第十一条 支持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
(一)对获得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市级配套资金。
(二)支持列入沈阳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集聚区、重点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对于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服务业集聚区、产业园区、专业市场等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产业项目,按照近一年期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贴息或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项目。对新设立的总投资或年主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项目,按近一年期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贴息或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为服务业聚集区、产业基地配套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近一年期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贴息或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重点服务业领域项目
(一)会展业
1.重点支持在我市举办并对促进本地产品销售或出口、显著提升地区城市形象、对中心城市建设有重要拉动作用的国际、国内知名展会。根据展会举办单位在办展过程中产生的场地租金、宣传费用等经费支出,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我市首次成功申办或引进国内外规模大、社会效益好、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大型会展活动,当年的收益不足以消化成本的,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3.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外埠举办的国家级以上的知名商品展洽活动,并对集中宣传、展示我市形象以及参展、布展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二)物流业
对我市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物流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第三方重点物流项目,根据项目近一年期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贴息或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从大型制造企业成功剥离出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后当年新增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支持大型制造业企业将产业链两端非主营业务进行分离,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物流等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按近一年期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贷款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贴息或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选择重点工业企业进行试点,对其将仓储、运输等主要物流业务通过整体招标方式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按照近一年期双方实际发生物流业务金额的1%,给予委托方外委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专业服务
1.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国际知名的或进入全国同行业100强的设计、研发、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按实际开办费或近一年期的运行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我市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利用产业资源优势,承揽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总集成总承包单体项目,合同执行后,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总部经济对在我市新设立实行总部纳税的国内外总部机构、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其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300万元,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其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区政府给予补助;在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选址的,在区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再增加20%补助。
(六)商贸流通业
1.积极培育服务品牌,对当年新认定的“中国商业名区(县、镇)”、“中国著名(特色)商业街”、“国家级示范商业街区”、“国家级产业示范基地”等国家级称号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2.对当年新建、扩建或改造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和“新网工程”建设业绩突出的项目,按近一年期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于新建和改造社区菜市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本着主办方和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原则,按照市、区两级财政1:1的比例配套补助。对新建的菜市场按照建设规模划分等级,并在相应等级中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率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改造菜市场项目原则上市本级按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90万元。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投资资金补助和贷款利息两种方式。
(一)贴息。经批准支持的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只对项目单位单个项目一年期以上的境内金融机构贷款,给予一次性贴息。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项目,按贷款实际到位额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二)补助。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三)贴息或补助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兼得;同一项目不同政策条款不兼得;对国家及省两年内已给予项目贴息或补助的,原则上不再兼得。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三)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二年经济效益较好;
(四)近三年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第十六条 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二)项目具有一定的牵动作用,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四)项目建设计划科学合理,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五)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并已开工建设。第十七条 对年度内已申请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的同一项目,原则不再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八条 项目由所属区、县(市)、开发区服务业、发改部门审查后联合报送市服务业委。申报材料为: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六)项目建设资金有关材料(银行贷款合同、进帐单、付息凭证、自有资金证明等);
(七)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办企业验资报告、完税证明等);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市服务业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排序,编制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预安排计划,报市专项办。
第二十条 市专项办组织相关部门分别委托专业咨询设计机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和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专业评估和财务评审。市专项办对通过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核后,制定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报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计划。
第七章 资金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作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按要求定期以局面形式向市服务业委等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专项办委托市服务业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及后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项目专业评估、财务评审费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重点项目稽查、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专项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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