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供电管理规定资料_地面供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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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杜鹃渝兴煤矿

地 面

供 电 管 理

百里杜鹃渝兴煤矿

规 定

地面供电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管理责任

第1条 机电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分别负责本矿供电管理的行政和技术组织协调,对全矿供电的管理和技术业务全面负责。

第2条 业务部门的职责:机电科是供电主管业务部门,牵头组织检查、考核安全用电情况,查处违规用电现象,负责矿各类新增负荷的审批,传达贯彻上级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法规和业务部署。保卫科、企管科、安全科、调度室和水电工区等单位要协助机电科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和违规用电的检查处理。机电科牵头每月组织一次大范围的地面用电检查。每周五的地面安全大检查必须将违规用电检查列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3条 基层单位的职责:

1、水电工区负责对施工单位、职工家属用户按表计量,做好计量装置的使用监督检查、健全用户电表台帐,并按时抄表收费;负责地面供电系统,包括地面变电站、生活区箱式变电站和架空线路等所属范围内的日常维护;负责用电统计报表及经济分析。

2、机电工区、皮带工区和水电工区,在抓好安全供电的同时,积极配合机电科做好安全、计划和节约用电管理,配合作好“避峰填谷”、停产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和设备维护检修等工作。

3、各单位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所有用电设施(包括电缆、电器和通讯网络系统)的安全、节约、维护以及质量标准化工作。执行矿有关规章制度,在保证本单位电器设备(设施)完好、安全可靠的同时,加强对职工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教育。

第4条 用电计划的审批权限在机电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私自接火用电。申请搭火和具体施工时由水电工区负责。

第5条 各单位对所属电气设备(设施),必须指定专人维护,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现场交接班制等规章制度。

第6条 各单位使用空调器、电热器和非生产用电动机械等大功率电器,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后到机电科登记,由机电科配发“渝兴煤矿特殊电器用电许可证”,并在机电科指定专用线路上使用,由水电工区具体实施。单身宿舍严禁使用各种烧水、做饭、取暖及大功率的电器设备。

第7条 厂区、办公室、职工宿舍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要做到天不黑不亮,人走灯灭。路灯、节日彩灯、霓虹灯等工业照明应采用光控或集控,科学合理设定开灯时间;所有照明灯具的功率不应超过60W。

第二部分 计量收费及管理措施

第8条 收费范围:临时住户。

第9条 收费标准:暂时按照0.6元/度收费,以后根据每月用电报表统计的平均电价进行收费。临时住房、不便装设电表的用户按照当月各用户平均用电量收费。

第10条 抄表及缴费时间:水电工区于每月1日对所有电表抄表计量。各住户及外转用电单位务必于每月15-18日凭水电工区出具的证明到财务部缴费。

第11条 电表箱的钥匙由水电工区保管,电费的收取及抄表由水电工区安排专人负责。机电科、保卫科、后勤部门、企管科联合现场监督。

第12条 水电工区负责填报“电费回收奖罚结算审批表”,经财务科、企管科、机电科审核,分管副总经理签字,报请总经理审批,提取回收电费金额的10%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第13条 矿对违章供电、用电的单位或个人,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未按规定申报计划或申报计划未经批准,擅自改线搭火者,给予100-300元罚款,并予以拆除。

2、对违章用电的职工,按矿安全奖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造成事故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3、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矿峰谷用电计划用电的单位或个人,给予100-300元的罚款。

4、未经过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任何用户(包括按表收费的用户)不得使用功率大于300W的电器,对违反规定使用大功率电器、电动机械的单位或个人,罚款500-1000元,并没收相应电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大功率电器(包括电饭煲、电磁炉、电炉子等大于300W的电器),视为正在使用,一律没收并罚款500—1000元/件。

5、每发现一盏长明灯,罚款100元,同时连挂单位责任人;单身职工宿舍有常明灯罚当室所有住宿者,其走廊楼梯有长明灯罚该楼管理人员;办公楼走廊、门庭的常明灯罚临近单位。

6、对职工家属宿舍、经营承包单位、以及其他用户未装表计量而用电者,罚责任人500-1000元,对擅自启封、拆卸、故意损坏电能表和采用其它手段偷用电行为,每发现一次罚单位或个人1000元,并按前期用电量的两倍计收本期电费,造成电能表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14条 所有计量电表箱,开启时应由机电科、企管科、水电工区等单位现场监督,严禁单独开启表箱,每发现一次,罚操作人员300元,两次以上调离工作岗位。

第15条 对在供电管理、计量收费等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违犯纪律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16条 对违章供电、违规用电的罚款,按罚款金额的50%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第17条 用电安全监察人员检查发现用电安全存在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除停止其用电以外,对有关部门责任人要给予100—200元的处罚。

第18条 对于逾期不缴电费者,停止供电,从工资扣除,不能扣工资的加倍强行收取。

第三部分 地面供电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19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作业规程》、渝兴煤矿《关于加强机电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所有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作业规程》中规定的“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20条 配电室管理:

1、配电室应尽量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腐蚀介质、无振动且地势较高的地方。

2、配电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出入措施。

3、配电屏每一回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并应标明用途标记。

4、配电屏后部检修通道两端应设防护栏。

5、配电屏前应铺设绝缘胶垫(厚8-10mm,宽800mm)。

6、配电室(包括变压器)应由专人管理,应有停送电制度、变电所安全保卫制度、变配电事故处理规程等有关部门制度,并有电工维修记录、符合运行记录、干部上岗检查记录等有关记录。

7、配电室应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和电气安全用具。第21条 配电线路管理:

1、现场使用的电源电缆应采用设置电缆沟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明设或直接埋地。

2、一般电缆埋地时,必须采用铁管或聚氯乙稀管穿管保护,且埋深0.6米以上。

3、电缆沿墙或沿电杆设置,其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其固定点应采用塑料扎线或软质线材加绝缘垫固定防护。不得直接使用铁丝等硬质线绑扎固定。

4、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塑料电线。

5、手持电动工具和临时照明灯具的电缆电线不得有接头。

6、任何情况下负荷电缆(电线)至多只允许有一个接头,电缆接头在室外或潮湿地方除用绝缘胶布包扎,还要用防水胶布包扎,并采取措施防止接头受力。第22条 配电箱、开关箱管理:

1、配电控制应分三级设置,即总配电箱(配电盘)→分配电箱→开关箱直接控制用电设备。分配电箱应考虑用电设备分布情况,分别装在用电设备比较集中的地方。分配电箱与开关箱距离力求缩短,一般不应超过30 米。

2、现场施工设备一般应实行“一机一箱”,即:每个开关箱控制一台设备,不宜一箱多闸,控制多台设备。

3、所有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严禁一闸多机。

4、各种设备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设隔离开关,以便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

5、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制作,箱内电器应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板上,金属箱体、金属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保护接零。

6、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箱的进出线必须设在箱体的下端,严禁设在箱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进出电缆应在出线口处予以可靠固定。进出箱体的电缆剥皮不得超过箱体。

7、配电箱、开关箱内应分别设置工作零线端子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其中工作零线端子板应和箱体绝缘。

8、配电箱、开关箱内应保持整洁,不得放置任何杂物。

9、配电箱、开关箱必须可锁、防雨。

10、室外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宜采用固定式,其箱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在1.3m~1.5m之间,且箱体与基础应连接牢固、端正。

11、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且其箱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在0.6m~1.5m之间。

12、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13、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

14、施工现场及其现场库棚和临时宿舍,每一单相回路照明开关箱所控制的灯头和插座的数量不得超过25个,且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15、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23条 漏电保护器的装设:

1、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开关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2、采购、使用和安装漏电保护器时,必须检验产品是否有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应选用容量适合的漏电保护器,并按说明书安装使用。

3、施工现场用电要实行分段保护,形成最少二级的漏电保护网,即总配电箱或分配电箱设第一级,末级开关箱设第二级。

4、用于线路末端保护人身安全的二级漏电保护器,一般场所可选择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毫安、能在0.1秒内动作的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场所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5毫安、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在0.1秒以内的漏电保护器。

5、现场使用的平板振动器、振捣器、水磨石机、地面抹光机、无齿锯、电钻等手持式电动工具,其末端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

6、安装时,应注意区分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工作零线一定要穿过漏电保护器。穿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能重复接地,否则漏电保护器会产生误动作。

7、保护零线严禁穿过漏电保护器。

8、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定期进行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9、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发生动作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能进行合闸操作,严禁带故障强行送电。

第24条 接零保护管理:

1、现场施工接地用的电源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一般应由变压器的工作接地引出;如由其它变电室供电的,其保护零线可在现场的总配电箱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的电源侧的零线引出。保护零线必须做重复接地。

2、保护零线在任何地方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3、保护零线应用专用芯线,不作它用,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可靠连接。

4、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与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5、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包括工作接零)。

6、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应在配电线路的末端、设备比较集中的地方重复接地。

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姆。

7、各单位应配备至少一只接地电阻测试仪,适时检测接地电阻,并做好记录,而且每季要申请矿试验站对其辖区内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检查。

第25条 防雷设施管理:

1、35kv变电所直击雷过电压保护应采用避雷线,屋顶上设备金属外壳、电缆金属外皮和建筑物金属构件均应可靠接地。2、35kv架空线路应全线架设避雷线并经常巡检。

3、变电所35kv电缆进线段,应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装设阀型避雷器,其接地端应与电缆的金属外皮连接。

4、变电所每段母线上都应装设阀型避雷器。

5、10kv配电变压器,应用阀式避雷器保护,保护装置应尽量靠近变压器装设,其接地线应与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以及金属外壳连在一起接地。

6、高压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应装设阀式避雷器。

7、独立的避雷针和避雷线宜设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8、大接地短路电流保护系统中的中性点不接地的电力变压器在中性点应装设保护装置。

9、由地面接入矿井的轨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2Ω;两接地极的距离应大于20米。

10、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装设熔断器或避雷器,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

11、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的保护范围内。对排放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管道,其保护范围要高出管顶2米。

12、独立避雷针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金属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架空线避雷线的支柱和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金属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13、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14、为防止静电感应产生电火花,建筑物内的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米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现场浇制或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电器闭合回路每隔18~24米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15、为防止电磁感应产生火花,长金属管道两端必须接地。

16、防雷电感应得接地装置一般在建筑物周围环形敷设。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17、低压线路引入室内时,可全线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18、架空金属管道、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建筑物地点,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19、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电工完成。值班电工在做好维护工作的同时,应记好《电工维修工作记录》,电气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电气作业的有关规程,严防电气事故的发生。

20、各单位自行划定维护电工责任区内的电工值班室必须要有临时供电布置图。

21、工地管沟开挖,必须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将管沟处埋地缆线拆除或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22、电缆桥架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在横过道路地点标明最低高度。埋地敷设的电缆,其两端和道路交叉处必须设置醒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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