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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深府办[1997]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 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审批机关批准,在我市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天内,应办理财政登记。
第三条 财政登记按照“统一管理、分级登记”的原则进行。统管理机关为深圳市财政 局,登记机关为镇级以上财政部门。具体登记办法是:
(一)由我市一个中方投资单位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中方投资单位所隶 属的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由我市多个中方投资单位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出资比例最大的中 方投资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三)注册资本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在市级财政部门进行登记,不足一万万 美元的外商独资企业在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四)我市与外省市所属单位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 门办理登记;
(五)我市企、事业单位与中央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凡中央 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方投资总额50%以上的(含50%),在财政部驻深圳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理财政登记;低于50%的,在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条 企业办理财政登记,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 列资料各一份:
(一)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三)企业合同、章程幅(副本)及其批准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财政部门在10天内经审核同意和签章后,退回一份企业财政登记表,同时发给《外商投 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作为企业向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办理验资、查帐、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接受财政检查和监督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由正、副本组成,企业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财政 登记证》后,其正本应置于企业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条 企业更名称、合营者、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迂移、转产、增减资本、转让资 本等,应在办理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的30天内,凭审批机关批文及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工 商变更登已证明等有关证件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企业应在每年联合年检期间,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年度检查。申请办理年 检时,应提交《年检报告书》(副本)、《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和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等有着资料。
第八条 在年检过程中,对于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财会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或者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建帐不符合规定要求等,受理财政部门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联合年检各部门不予通过年检。
第九条 企业合同期满在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前,须向财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资料各一份:
(一)请算委员会对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二)解散、清算会计报表及由注册会计师审查后出具的证明;
(三)清算结束报告及会计档案的处理意见;
(四)缴回《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及《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财 政部门核准后予以注销。
提前终止合同的,除提供上述文件或资料外,还须提供审批机关批文。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已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企业所需的会计制度、会计报表及有关财政法规文件、资料等;
(二)给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予以指导和支持,帮助企业建帐建制,协助解决企业财会管 理中的问题;
(三)提供有关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咨询,为企业培训财会人员。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财政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或者不申 请办理年审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查帐的申请,主管财政部门要视其情节 轻重,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等有关法 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年度成立且未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必须在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财政部门补登记手续;部分企业已在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的,仍然有效,不必重办,但必须重新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并换领新的《外商
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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