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精)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安字〔 1989〕 1号 1989年 1月 20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施行以后,一些单位来函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普 遍性的几个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应执行本规定。《规定》中的 “ 企业 ” 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4.如何理解 “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 ?
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 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 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 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 “ 矿山井下作业 ” ?
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 如医务 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三、四级的体 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 劳动强度指数是由
该工种的 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 体力劳动强度也越 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 15,体力劳动强度为一 级;大于 15,小于 20,为二级;大于 20,小于 25,为三级;大于 25,为五级。若需了解 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7.什么是夜班劳动? 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 22点至次日 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8.如何理解 “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
答: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 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 困难的, 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可以暂时放宽执行, 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 规定的要求。
9.如何理解 “ 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 ?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 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
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 15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 90天, 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 15天, 产后假 75天。所谓产前假 15天,系指预产期前 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 前生产, 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 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 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 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
间,则由主管部门确定。12.按原规定休 56天产假的女职工, 1988年 9月 1日还在休产假者。如何计算产假? 答:应按本规定休产假 90天计算。
13.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 1988〕 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执行,即 “ 女职工怀孕不满 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5天至 30天的 产假;怀孕满 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 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 10个月的,也有 18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 1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 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15.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 经医 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16.如何理解劳动部门对执行本规定的权力? 答:各级劳动部门对本规定的实施有监督检查权。当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 时,劳动部门应受理女职工的申诉。
17.如何理解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 理? 答: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1989年 01月 20日 实施日期: 1989年 01月 20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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