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验收标准_室分验收标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6:26: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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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验收标准

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昨天,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了相应验收标准。

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地面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平方厘米,且每自然间不多于两处可不计;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墙面和顶棚无渗漏、空鼓、脱层、裂缝、爆灰。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层面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门窗安装质量:外窗台净高不低于0.9米,不得有负偏差;外窗及周边无渗漏;推拉窗必须有防脱落装置;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普通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志。

栏杆安装质量: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临空高度在24米及24米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米;防护栏杆的栏杆垂直净间距不应大于0.11米;栏杆应防止攀登;护栏玻璃的使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承受水平荷载的无框架护栏玻璃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2毫米。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5米及以上时,必须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防水工程质量:屋面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地面无渗漏、排水顺畅;墙面无渗漏。室内空间尺寸偏差:净高负偏差及实测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20毫米;净开间及实测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20毫米;测量地面水平度,当开间(进深)5米以内不超过20毫米,开间(进深)超过5米时每米不超过5毫米。精装修标准另定。

给排水工程质量:给水管道、阀门、水嘴等无渗漏。排水管灌水后管道及接口无渗漏;管道坡向正确、无倒坡;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毫米或设置存水弯;伸缩节设置必须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在立管上应每隔一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最底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

电气工程安装质量: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灵活可靠,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接地连接可靠;开关、插座面板应紧贴墙面,安装牢固;相位正确。其他验收内容包括烟道表面无裂缝,出屋面高度符合规范要求;空调孔、板位置和大小正确,排水坡向正确。

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质量:外墙无渗漏、裂缝。楼地面无裂缝、空鼓、起砂。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米。6层以上不应小于1.1米。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米。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米。防护栏杆垂直间距不应大于0.11米。楼梯井净宽大于0.11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电梯门净宽不得小于0.8米。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必须大于1.1米。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米,净高不应低于2米。机动车库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米,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米。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米。地下室底板、侧板、顶板无渗漏、裂缝。地下室地面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

成都市建委:住宅工程没分户验收

成都市建委下发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按照这一制度,今后,凡是成都市的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的质量进行专门验收;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住宅工程将分户验收

据成都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条文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该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该规定所称的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规定》特别指出: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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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建设工程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

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室内空间、构件尺寸;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门窗安装质量;防水工程质量;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分户检查的内容。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板)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内容将参照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定期公布的《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根据《规定》,结合不准竣工验收 一定时期内本市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制定《指南》,并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站等相关网站上公布。

分户验收书须向业主公示

《 规定》指出,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另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随机抽取部分《分户验收记录表》、《分户验收结果表》等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并在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对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查内容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未经核查或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住宅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等责任。专业性,功能性检查 3 电表必须是一户一表水,电,气的管道预留及阀门位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中间距,高度要求,是否影响使用,是否通水,通电,通气地坪,墙面,天花除满足交楼标准使用的材料外,其

室内平整及垂直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楼层高度是否与合同一致,对角误差是否符合标准。专业公司实测面积,依据公摊及面积丈量规范 7 公共空间检查,电梯厅及楼梯间装修是否与交房标准

一致。8 合同依据对照合同附件的户型图,与购房时的宣传册以及实际

房型比较。主要看墙体分隔是否则一致,门窗洞口位置是否有变化。对照合同附件的交房标准,对门窗,入户门,水电设备

材料品牌,规范,标准进行比较,是否一致。数量尺寸是否一致。11 合法性是否取得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质检备案 13 查看室内空气检测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户内面积测绘

报告查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组织的分户验收报告 15 是否通过消防,电梯,燃气专项验收取得的合格证。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与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的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形成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代建)应当先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代建)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本地区有关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四)防水工程质量(应进行屋面淋、蓄水试验,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

(五)节能工程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应进行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卫生器具满水试验,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排水干道通球试验);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应进行照明全负荷试验,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避雷接地电阻测试,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

(八)其它有关规定、标准、合同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前根据分户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

(二)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规定及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详附表),并加盖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第六条 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每户住宅的检查部位和项目认真进行检查,对不合格项目,由监理单位签发不合格项返修通知,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返修,返修后重新组织验收。经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七条 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八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铭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铭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代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名称;

第九条 住宅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代建)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移交给业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事项及分户验收结论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个月。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分户验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结论是否明确以及质量分户验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同时应抽查一定比例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应督促整改合格后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重新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7年 5月 1 日起在本市所有住宅工程中实行。

分户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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