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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网吧诉工商局年检搭车非法收费案纪实
2007年6月25日上午9点,广西平南县法院第三审判庭座无虚席,全国首例网吧经营者集体起诉该县工商局利用年检之机违法收取会员费一案正式开庭审理。
法庭上的唇枪舌剑
当天参与诉讼的共有十四家网吧,分成上午和下午分别开庭。网吧经营者方面的委托代理人是有全国网吧第一人之称的山东济南老李。开庭后,双方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审判长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 被告是否收取了原告会员费。2 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网吧经营者方面认为:工商局利用年检之机强迫网吧交纳1200元会员费,无法律依据,要求工商局返还2006年和2007年两年的会员费2400元及利息189.60元。工商方面委托代理人称:工商局从来没有下发过任何要求网吧交会员费的文件和规定,收会员费是私营企业协会所为,与工商局没有关系。
老李向法庭出示了会员费的收据并指出:收会员费就是工商局的行为,因该收据是“工商行政管理一般收款收据”,下面的说明是用于收取会员费、书报费等。工商局的代理人辩称该收据上盖的公章是“私营企业协会”,说明不是工商局所收。老李则表示该收据是工商局的专用收据,私营企业协会无权使用。老李还出示了一份文件,指出如果是私营企业协会收取会费应当用自治区指定的会费收据而非工商行政管理收款收据;另外,收款收据上应当加盖财务专用章,盖公章是无效的。老李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猎豹网吧2006年交纳会员费的收据,上面盖有“平南县工商局财务专用章”,因此这张收据证明收会员费这一行为完全是被告所为。而被告则辩解说,猎豹网吧未参与本案的诉讼,此证据与本案无关。参加庭审的网吧经营者也都向法庭作了陈述,指出这个收取会员费的行为就是在工商局收费大厅完成的,是工商局的人员口头告知必须先交会员费然后办理年检,事实是很清楚的。老李同时强调:具体行政行为不仅是文字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从当事人的陈述看,被告做出强制原告交纳会员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确实存在的,无须其他证据来证明。
庭审过程中,老李突然提出申请证人梁燕梅出庭作证。梁燕梅是收取会员费的收款员,会员费收据上有她的名字。一名法官向老李询问申请该证人出庭要证明什么问题,老李表示想了解这个收据是在哪里领取的以及所收款项进入哪个账户。审判长提出根据举证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申请证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老李则根据举证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在庭审过程中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就证人一事,两人一度发生争执,但最终法庭宣布不同意原告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的申请。
随后老李征得审判长同意向被告代理人提问两个问题:1 这个会员费收据是不是工商专用收据?2 其他非工商的单位可不可以使用这个收据?被告代理人承认这个会员费收据是工商专用收据,同时也承认其他非工商部门或者单位是绝对不可以使用的。老李要求法庭对被告的回答纪录在案。
在法庭辩论阶段,老李宣读了长达三千字的代理词,除了陈述原有的观点外,还提出一个观点,即被告将交纳会员费作为原告办理年检的前置条件的事实,尽管没有被告的文字规定但这一事实清楚。老李同时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可法庭可以直接认定即根据生活法则推定的事实,被告与原告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果被告根本就没有必须交纳会员费才能办理年检的要求(这个要求包括文字的和口头的),原告说有则构成诬陷,而只有交上会员费才能办理年检这是平南县所有网吧经营者所共知的事实。因此,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关系,原告的陈述符合按生活法则推定,完全可以直接认定被告将交纳会员费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存在的。老李在代理意见中还说,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曾向法庭提出依法申请追加私营企业协会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但未得到法庭接受,还提出申请法院到民政局调取私营企业协会登记注册资料也未得到法庭接受。审判长对此未置可否。
上午的庭审一直持续到十二点二十分才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并告知下午继续对欢乐网吧等四家网吧诉工商局案开庭审理。
下午开庭前,老李递交了申请证人梁燕梅出庭作证的申请。审判长又强调应当提供梁燕梅的基本情况,后在老李及原告当事人的坚持下,审判长最终接受了原告方申请证人出庭的申请,同时宣布由于原告申请证人出庭,法庭要依法在三日前通知证人,所以现在休庭,十日后继续开庭审理。次日,老李向法庭递交了此前被法庭拒绝接受的“申请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补充行政诉状”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
司法公正是社会最后的底线,老李和他的当事人们相信法律,相信我们这个社会正在进步,正如老李在代理词的最后所说:“原告今天走上法庭,并不是有意与行政机关过不去,而是希望法律还网吧行业一个公道,让网吧和其他企业一样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网吧经营者,而不是一个受尽欺凌的弱势群体,我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有理由相信我们的诉求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与尊重。”
不可思议的结局
原定于七月五日开庭继续审理,可协会会长老林在七月二号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提前到三号上午九点开庭。结果九点开庭,直到十点,几位法官才姗姗来到。被告更是不见人影。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开庭后,法官直接宣布:经合议庭审议,因原告提供的票据显示收取会员费系私营企业协会,而平南县私营企业协会是一民间社会团体组织,其不具有法定行政职权,其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平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做出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驳回起诉,随后开始分发裁定书。裁定书对票据系“工商行政管理一般收款收据”以及被告已经承认这是工商行政机关的专用收据只字未提。老李问:那我们提出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追加私营企业协会为第三人,还有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呢?审判长干脆不予置理。其实,如果证人或者私营企业协会的人出庭,只要问一句:你们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一般收款收据”是不是在工商局领的,真相就可以大白。但现在本来一句话就可以查清的案子就这样稀里糊涂的结束了。原告在开庭前递交的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申请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申请人调取证申请书全部成为一纸空文,原告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本应严肃无比的审判活动变成了一场闹剧!
现场的数十名网吧经营者失望至极,纷纷站起来大声指责法院偏袒工商局。几位法官显得很尴尬但也很宽容,对网吧经营者们的指责装作听不见,只是说:“你们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嘛。”
对老李来说,这样一个结果,可说是既出乎意料之外,又在意料之中。所谓意料之外,一个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案子应当有一个公正的判决,但这个希望落了空;而意料之中呢,目前中国还不能称得上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出现这样的结果,并不为奇。
老李和网吧经营者们当即决定,既然法院说我们主体不适格,那我们就走民事诉讼程序,转而起诉这个所谓的“个体私营企业家协会”。而接下来发生的事则十分有趣,平南县工商局听说网吧经营者们打算再次启动法律程序,于是派出了说客――平南县几位身家过千万的大老板来斡旋此事。几经讨价还价,双方终于商定,工商局所收的会员费一千元退还网吧经营者们七百元,这七百元不是退还会员费,而是“慰问金”,网吧经营者们则承诺放弃诉讼。这样一起轰动全国的网吧行业首例诉工商局年检搭车收费集体诉讼案,就以这种另类的方式结束了。
后记
平南县的网吧经营者们在这场诉讼中虽未取胜,但实际上网吧经营者们仍然依靠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打了点儿折扣。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本案显示了法律的威力,促进了工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使网吧行业的合法权益今后不再受到行政乱作为的侵害。事实也正是如此,一年之后,老李了解到,平南县在2008年网吧企业年检时取消了会员费,仅收取年检费72元;广西贵港市网吧协会告知老李,今年年检只交了五十元;广西河池市网吧协会告知老李,今年年检也只收了五十元……可以说,由于平南县网吧经营者们于2007年提起的这场诉讼,广西壮族自治区大部分的网吧都成了受益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平南县网吧经营者是完完全全地赢得了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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