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结课论文_国际法结课论文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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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 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关键字:国际法 近代国际法 世界格局 发展 前景 正文:

一.国际法的产生

上古时期出现了国际法的萌芽,在古埃及有公元前1291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皇帝缔结的和平联盟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历史上的第一个正式条约。在古印度,公元 前100年左右编成的《摩奴法典》含有不少人道主义规则和战争规则的规定。在古希腊,城邦的密切交往,互派使节,订立条约,建立联盟,仲裁纠纷,形成了比 较发达的使节制度和战争制度。在古罗马,向来有强调法律的传统。在使节、战争、条约等方面,不仅有比古希腊更多的规则和制度,而且使之法律化了。特别是在罗马帝 国时期,逐渐产生了对外关系制度和对待外籍人的制度。委派了外事大法官,执行外事法,以处理罗马与外国的关系;以国家间是否订立友好条约为标准,区别对待 外国在本国的侨民;专门制订“万民法”以调整罗马人同与罗马有友好条约的国家侨民之间的关系。后来,“万民法”的范围逐渐扩大,还包括了领土、海上航行、战争等方面的问题,而成为罗马涉外关系方面的法律的代名词,被视为国际法的前身。“万民法”也转而被人称为“万国法”。二.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划时代事件,它宣告了中世纪的结束和近代史的开端。公会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众多邦国为独立主权 国家,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国家”的观念为主权国家的观念所代替。公会上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原则,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 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此同时,国际法学的出现也有力地适应、影响着国际法的形成。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在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召开前的1625年,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系统 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问题,概括了当时国际法的全部范围。这部著作不但促进了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成功,而且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标志着近代国 际法学的产生。此后,国际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随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在近代时期还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已经形成为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表现为:确定了调整国际关系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奠定了发展至今的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其次,扩展了国际法的内容和领域。在近代丰富多彩的国际关系的实践中,确立了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度等。条约法、战 争法也有了很大发展,海洋自由原则得到确认,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行政联盟开始涌现,国际法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地域。这一时期国际法的适用已经不限于欧洲地区,而是从欧洲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展到中近东、远东的一些亚洲、非洲国家,开始朝着普遍适用的方向发展。三.推动国际法发展的因素

(一)国际关系格局发生重大变化

冷战后,相对平衡的两极体制终结,出现多极化趋势和“一超多强”并存新格局;国家间贫富差别加大,实质上不平等加剧,国际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强大国家图谋扩张,新兴国家奋力崛起,弱小国家竭力自保,扩张与反扩张、限制与反限制、遏制与反遏制演绎出国际关系新篇章。全球化、多极化、民主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在国家和国际层面都积聚了大量的矛盾和变革的能量,引发了诸多的国内冲突和区域乱局。始于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加速了国际力量对比的消长变化。西方国家痼疾并发,陷入多重困境,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快速崛起,国际地位显著上升。经济上,成为拉动世界经济的主要力量之一。2012年,全球工业产值的52%,出口总值的48%和外汇储备的80%来自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据权威机构预测,到2020年,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GDP占全球的比重将超过50%;政治上,团结合作不断深化。上海合作组织和金砖国家等机制化合作得到进一步发展,二十国集团成员中发展中国家占了11个,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资本份额大幅提高,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发言权显著提升。新兴国家群体快速崛起势必对21世纪的国际关系、经济增长、财富分配和治理格局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要看到,世界格局变化系长期量变过程,“东升西降”“南兴北衰”只是相对而言,当前力量对比总体上仍是“西强东弱”“北攻南守”。美西方为力保自身优势地位,企图“规范”新兴国家,将其纳入由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框架,新兴和发展中国家要真正成为一支在国际上发挥关键作用的战略力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新旧秩序间的博弈加剧

国际社会主体结构之发展、格局之变化,加之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带动全球化、多极化、信息化、网络化快速发展,从而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新旧秩序之争。一方面,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时代潮流,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再也无法单独主宰世界事务。各国间的相互联系日趋密切、相互依存空前加深,共同关心事项日趋增多,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而国家的权益也愈来愈多地超越地缘意义,全球治理紧迫性凸显,国际合作需求上升;另一方面,人类依然面临诸多难题和挑战,世界依然还不太平,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依然任重道远。冷战时期潜伏着的大量民族和宗教矛盾凸现,族裔仇视和宗教狂热再度泛滥,恐怖主义势力重新抬头,形成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三股势力”。地区热点此起彼伏,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新干涉主义有所抬头,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核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金融安全等非传统安全威胁上升,网络安全急剧升温。国际治理难度加大,国际体制改革进展缓慢,围绕权力再分配博弈激烈。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强权政治对现行国际关系准则的冲击加剧,维护还是削弱国家主权成为国际新秩序之争的首要问题。美西方图谋强力推行其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建立以西方为主导的国际新秩序,矛头直指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理论思潮碰撞涤荡,意识形态纷争更显突出,软实力竞争加剧,核心是秩序之争和发展模式之争。

四.国际法的前景趋向 国际法向以国际关系为基础。伴随着国际形势和格局的发展变化,国际法领域也反映出一系列重要动向和趋势:(一)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

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生产力的大幅提高,人类的生存空间和活动天地极大地扩展,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和领域也随之不断扩大,调整对象不断增多。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海洋资源的开发、原子能的利用,军备控制和裁军、跨国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全球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一系列新的领域进入了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可以说,上至外层空间,下达深海洋底,大到维持全球和平,小到稀有物种保护,国际法无所不包。全球峰会不但审议与核安全、全球治理、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等重大议程相关的制度和规则问题,还讨论诸如老虎和雪豹等区域性稀有动物保护事项,例如,2010年11月在圣彼得堡召开了保护老虎的国际峰会,2013年9月,在吉尔吉斯比什凯克举办了保护雪豹的国际峰会。

国际法调整范围的扩大,意味着国际管辖范围的扩大,国际管辖事项的增多,其必然结果是国际法将愈来愈多地涉足原来由国内法专属管辖的领域和事项,国际管辖与国内管辖的范围和界限更趋复杂。国际法调整范围的扩大,还促进了国际规则的制定,国际法法典化取得重要进展。近30年来,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缔结了数以百计的多边公约,双边条约更是不计其数,从而使国际法规范总量大幅增加,导致新的法律制度、原则和规则的不断产生。而每一项新的国际法律制度、原则和规则的产生,都意味着国家需承担新的国际法律义务。国际法法典化的进展使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提高,也使条约解释和适用问题更为重要。

(二)国际制度性权力博弈向纵深拓展

当前,国际格局正处于调整、变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有关国际新秩序的斗争必然要在法律上显现出来,焦点是国际制度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各国正纷纷抢抓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导权,大国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围绕国际制度性权力展开激烈博弈。最新的趋势是,主要大国在海洋、外空、极地和网络等有形或无形新“疆域”的博弈加剧。可以说,各国竞争正从传统的陆地领土向包括海空极网在内的新疆域拓展。海洋方面,围绕岛礁归属、海洋通道、海底资源开发、外大陆架划界、海洋资源利用等权益展开的新一轮全球海洋“蓝色圈地”方兴未艾,海洋控制权争夺战越演越烈。上世纪70年代以来,沿海国纷纷加强了对海洋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海洋资源争夺激烈,海上摩擦频频发生。海洋日益成为国际政治、军事和外交博弈的重要领域。极地方面,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趋势日趋明显,北极资源、航运和军事的战略意义日益受到重视。北极事务主导权争夺加剧,北极航道法律地位之争凸显,围绕极地资源和航道权益的斗争还将继续。极地水域航行规则制定拉开序幕,北极理事会首次出台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北极海空搜救合作协定》,极地法律规则的制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外空方面,各航天大国正加紧抢抓外空的战略主导权和制高点,外空军事化趋势和商业化应用趋势同时发展,国家间的斗争与合作并存。中国和俄罗斯在联合国推动缔结防止外空军事化公约,美国政府发表《空间安全战略报告》,欧盟倡导制定“外空行为准则”。空间科技开始朝着以地球为中心的实用性的方向发展,给人类带来诸多的附带利益和经济效益,并开始吸引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的加入。空间法将随着人类空间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网络方面,网络安全威胁更加突出,网络摩擦急剧增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网络监管、网络主权、网络战等方面的分歧严重,网络秩序和安全问题受到各国高度重视。主要大国纷纷制定和颁布各自的网络安全战略。美国出台了首个《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声称要领导构建“网络空间的国际秩序”,英国启动并积极推进“网络空间国际会议”(“伦敦进程”),俄罗斯与我国共同在联合国积极推动通过国际信息安全准则。网络空间国际立法势头初显。

(三)国际法治逐步趋于加强

从历史角度看,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在不断上升的,这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正如著名美国国际法学家路易斯•亨金所指出的,“在各国关系中,文明的进展表现为从武力到外交、又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法律谚语曰:“枪炮作响法无声”。在“以战争定胜负”的大国兴衰传统模式下,国际法没有太大的施展空间。二战以来,在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律框架和以联合国安理会为核心的集体安全体制下,国际体系的演变总体上是在和平状态下进行的,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趋于加强,并对国内法产生更直接的影响。

在内政和外交两个方面,国际法的因素都在不断增加。在一国内部,国家在制订国内法和处理内政问题时,需要更多地考虑国际法因素,需要受本国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约束;在国际层面,则愈来愈重视运用国际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愈来愈多地借重和利用国际法来推进各自的外交政策。此外,国际法的执行机制和拘束力也在逐步强化,昔日曾被称之为“软法”的国际法出现了趋“硬”的势头。———强化履约监督核查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新近缔结的条约,特别是在人权、军控、环保、气候变化等领域,多规定有严格的核查、监督、报告、评审、违约制裁等执法机制,并常伴以强制性履约措施。———加强违约惩治力度,违反条约义务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国际制裁成为强迫履约的重要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在所谓加强“国际法治”的旗号下,利用合法手段,达到利己政治目的,已成为西方干涉他国内政的惯用伎俩。

———国际性司法机构增多,司法裁判机制趋于加强。除国际法院外,陆续建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在区域一级,还有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等。越来越多的条约规定了以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和程序,主权国家接受国际司法机构管辖的压力增大。———普遍司法管辖权趋于扩大,对侵犯人权的追诉趋于国际化。最新趋势是将所谓侵犯人权的罪行列入所谓的“普遍管辖权”,并限制国际法上的司法豁免原则的适用范围,还出现了对一国现任或前任领导人进行刑事追诉的先例。对他国内政的干涉手段,已从政治施压、经济制裁、武力干涉,发展到通过国际司法机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国际法治在逐步加强,但当今世界离公正和谐的法治世界还相差甚远。

(四)与国际政治的相互作用关系更加凸显

首先,国际法中的经济因素继续增加。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时空浓缩,利益交织,经济关系密切,相互依赖加深,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有关电子商务、信息传播、金融安全、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防范和打击高科技犯罪的法律问题受到各国的重视,相关的国际立法势在必行。经济全球化要求适用于国际贸易、投资的跨国经济活动的法律实现国际化和统一化,国际法中经济因素将继续增加,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亦将趋于加强。其次,国际法中的政治化倾向更加凸显。突出表现为“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政治化”。西方国家推动和促使联合国安理会将利比亚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审议,是将“政治问题法律化”的典型例子;而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十年来频频对一些非洲国家及其领导人“下手”,则是将“法律问题政治化”的典型。国际刑事法院的泛政治化倾向已遭致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的不满。

西方国家基于共同意识形态、既得利益以及在国际人权、司法等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大肆推行“双重标准”,曲解国际法规则,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软遏制”,导致价值观外交沉渣泛起,人权外交重新升温。“全球公域”“保护的责任”“世界宪政主义”等新思潮不断涌现,“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主权有限论”“人道主义干涉合法”等新干涉主义谬论盛行,“互联网自由”成为推行西方价值观的主要抓手。在此背景下,主权的人本化趋势进一步加强。价值取向片面强调“人本主义”,在涉及政府与个人关系时,国际舆论和道义判断的天平往往向个人倾斜,国际人权斗争也愈来愈多地渗透到国家的内政和司法领域,对“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国家司法豁免”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产生新的冲击,人权领域的法律斗争愈来愈突出。

(五)国际法进入加速量变阶段

受国际力量对比的影响,二战后建立的国际法律秩序正酝酿重要发展。国际治理深入发展,国际新秩序之争更趋激烈,国际法的发展演变进入了一个加速量变的阶段。在国际法基本原则领域,各国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等现行基本准则,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在国家间关系上,“国家主权与全球治理”“不干涉内政与保护的责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与扩大使用武力”“国内管辖与国际管辖”等四组矛盾将激烈折冲对撞,将决定未来国际秩序的方向。

在发展领域,气候变化谈判成为南北矛盾和发展问题的斗争焦点,逐渐从科学、环境问题上升为重大政治、经济、外交问题,已成为多边外交的焦点和热点之一。气候变化谈判的实质是发展权之争,是各国争取发展空间和维护竞争优势的角逐,是各国树立形象的重要舞台,还是各方把握国际事务主导权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气候变化对国际政治格局的调整和演变的重大影响日益显现,推进十分艰难,“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原则,正面临被重新诠释乃至全面否定的危险。在政治领域,印度、巴西等新兴发展中大国与昔日战败国日本、德国联手推动联合国安理会改革,谋求常任理事国地位。安理会改革关涉战后国际关系的基本格局,政治上高度敏感,关系错综复杂,意义非同小可。改革一旦成形,将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虽然国际秩序的调整不可避免,国际法也一直在发展演变之中,但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国际关系的主流,多极化仍是世界总的发展趋势,虽然西方在总体力量对比上仍占有优势,但它还不可能为所欲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可以发挥重要的制约作用。因此,现存国际秩序的基本法律框架尚不会发生根本的动摇,现行的国际关系准则亦不会失去法律效力,因而不存在全盘否定或彻底变革现存国际秩序的问题。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际法的发展演变将继续主要围绕“国际新秩序”问题展开,核心或焦点仍是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国际新秩序将是对现存秩序的某些调整。调整的重点是国内管辖与国际管辖的范围,而调整的总趋势是,国家与国际“双重管辖”或“交叉管辖”的领域和范围将有所扩大,在某些领域,国家管辖范围将有所缩小,而国际法的管辖范围将相应地有所扩大和加强。结语: 参考文献

【1】 端木正 《国际发展史的几个问题》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 刘德斌 《国际关系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3】 王铁崖 《国际法》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 曾令良 《现代国际法的人体化发展趋势》 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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