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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财产保险: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2.财产保险运行:财产保险承保人从展业到承保、防灾防损、再保险和理赔的全过程。
3.核保:承保人对投保人及投保标的等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怎样承保的过程。
4.财产保险展业:保险人通过保险业务人员运用各种有效的方式与方法将财产保险产品推销给保险消费者的过程。
5.招投标: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正式邀请函方式的保险承保活动。
6.财产保险防灾防损:在财产保险运行过程中,保险人自己采取措施或者促使被保险人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风险损失,降低保险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行为。
7.理赔:财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根据保险合同进行处理的行为。8.财产保险索赔: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损失时,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意思表示。
9.火灾保险: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10.团体火灾保险:以法人团体的财产物资及其有关利益等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火灾及其有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赔偿责任的财产损失保险。
11.机器损坏保险:主要承保工厂、矿山等保险客户的机器本身的损失,保险人对各类安装完毕并已转入运行的机器设备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负责。
12.利润损失保险:指对企业因物质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损毁后,在一段时间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影响的间接经济损失及营业中断期间发生的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13.船舶保险: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4.船东互保:船舶保险之外由船东互保协会提供的一种风险保障措施,它与船舶保险有一定的联系,并起着共同维护船东互利益的作用。
15.货物运输保险:以运输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
16.仓至仓条款:每一批投保货物保险责任起讫均以约定的运输途程为标准,即从被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直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为终止。
17.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
18.公众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19.产品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保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因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或用户或其他公众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且依法应由其责任的经济赔偿责任。
20.信用保险: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21.保证保险:保险人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向权利人提供自己信用担保的保险。22.投资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投资损失的保险。
二、1.财产保险经营主体主要有团体型、综合型和专营型财产保险公司三类。2.财产保险的发展趋势主要有:1.国际化倾向日益明显;2.经营的技术含量日益提高;3.经营主体走向多元化;4.业务经营同时向广度和深度方向发展;5.费率将逐步走向自由化;6.市场份额进一步分割化;7.市场体制趋向成熟。
3.财产保险的一般特征:业务性质具有补偿性;承保范围具有广泛性;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4.财产保险险种开发的原则为最大需求满足原则、科学计算原则和讲求实际原则,一般程序为市场调查、风险评估、立项设计、批报和投向市场,基本策略包括组织、技术、时机和组合策略。
5.财产保险市场营销包括四个基本要素:险种、推销渠道、险种价格和促销手段,具有的基本特征包括:用于市场营销的商品是无形的特殊商品、参与市场消费的是有风险保障需求的特殊客户、市场营销的目标是追求财产保险的直接或间接利润、市场营销的结果是优胜劣汰,一般策略包括险种、推销、定价和促销策略。
6.财产保险核保是承保业务的核心业务,而承保部分又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提高保险资产质量最为关键的一个步骤。核保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投保人、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的审核等。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权利和行为能力,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决定对标的是否签订合同、采取什么承保条件;尽可能使保险财产足额保险。
7.投标步骤一般包括投标前的准备工作、投送保险投标文件、竞标三个环节。准备工作包括收集投标信息、确定参与投标人员、投标定价和制作投标书。
8.防灾防损的措施包括预防灾害损失,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抑制灾害损失,减轻损失程度。为鼓励被保险人采取抑制措施防灾防损,保险公司通常对被保险人因施救、整理、保护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但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9.防灾防损的具体内容包括:1.加强同社会防灾部门的联系与协作;2.提取防灾基金;3.进行防灾防损宣传、咨询工作;4.进行防灾防损措施和安全管理的全面检查,提出整改建议。
10.团体火灾保险的基本特征包括:保险标的是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承保财产地址不得随意变动;承保风险不断扩大;以法人团体为投保单位。
11.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中,特约可保财产分为三类:1.市场价格变化较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如金银珠宝、古玩邮票等;2.价值高、风险较特别的财产,如水闸、铁路、桥梁等;3.风险较大,需提高费率的财产,如矿井内设备和物资等。不报财产主要包括:1.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等;2.不是实际的物资,容易引起道德风险的财产,如货币、票证等;3.承保后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财产,如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等;4.不属于承保范围,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在途物资、牲畜等。
12.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分项确定,主要分为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两类,其中固定资产还要进一步按固定资产的分类进行分项。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一般有按账面原值、重置价值、账面原值加成数和实际价值协议确定四种方式。一般按出险时重置价值确定。流动资产一般有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的账目平均余额确定和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两种方式。一般按出险时的账目余额确定。
13.固定资产发生全损时,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重置价值投保的,按实际损失计算;按账面价值投保的,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占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如果高于,按实际损失计算。应根据细账分项计算,其中每项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流动资产发生全损时,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账目余额,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账面余额为限;低于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 的保险金额。部分损失时,等于或高于的,按实际损失计算,低于的,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按保险金额占出险时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
14.财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也包括:1.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破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及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2.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15.机器损坏保险,一般均按重置价值投保,承保的基本上是人为风险损失,保险人通常负责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因特定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技术人员操作错误造成的损失、物理性爆裂引起的机器设备及容器本身损坏等原因。
16.利润损失保险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只有保险损失的原因与基本险种的承保风险一致,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因此引起的营业中断损失。其主要承保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利润损失及营业中断期间仍需支付的必要费用等间接损失,可以扩展到因其他相关单位遭受同样风险使被保险人停业、停产造成的利润损失。其中毛利润损失=(标准营业额—实际赔偿期内的营业额)X毛利润率,毛利润率是指上年度的毛利润额与营业额之比。
17.其他附加险包括盗抢险、露堆财产保险、矿下财产保险、橱窗玻璃意外保险等。其中盗抢险只能以团体火灾保险基本险种附加盗抢险的形式存在;橱窗玻璃意外保险指凡是承保的橱窗玻璃因碰撞、外来恶意行为所致的玻璃破碎,以及因玻璃破碎引起的橱窗内陈列商品的非盗窃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8.家财险基本特征为:1.业务分散,潜力巨大;2.额小量大、成本偏高;3.风险结构有特色,火灾与失窃是面临的话要风险,火灾与地震、洪水是损失的主要致因;4.风险管理有特色,需重视对地区社会环境调查,重视盗窃索赔案的控制与居民自治或社区的作用,风险管理体现在日常经营中;5.赔偿方式有特色,一般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来处理家财险索赔案。
19.机动车辆保险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交强险和三者险,其基本特征有:1.保险标的流动性强,风险大,行程不固定,常异地出险;2.业务量大,投保率高,符合保险分散原则;3.保险赔偿有特殊规定。当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才终止;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无论每次事故赔款是否达到保险赔偿限额,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20.全车盗抢险作为附加险时,被保险人在投保车损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包括两项,一是被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二是被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受到损失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承担。
21.全车盗抢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不是全车遭盗抢;被他人诈骗造成的;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因违法被罚没、扣押的损失;因与他人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被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掠夺;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
22.船舶保险基本特征:1.承保船舶在保险期间整个过程的风险,既有水上风险,也有港口风险,还有碰撞风险等。2.船舶保险提供着财产、责任和费用三类保障。3.风险控制较为复杂,标的具有流动性特点,无法保留现场痕迹的特点,保险人很难积极介入。4.保险标的具有浮性、稳性、适航性、操纵性、抗沉性和拟人性等特性
23.船舶保险中碰撞责任指被保险船舶与他船或其他固定物体相撞,导致他方财产、利益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但属于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则不在保 险人赔偿责任之内。应注意:1.事故必须是直接接触所致;2.只限于被保险船舶是机动船舶火气拖带的被保险船舶;3.对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4.一次事故所造成各种损失总和,最高赔偿额是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
24.船舶保险的特别条款包括:1.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被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只是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2.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3.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承保责任是被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船东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作为附加险,实际承保的是一种雇主责任保险业务。
25.船东互保的基本内容(了解):1.投保与承保:投保人事先向协会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保险期间从入会证书载明的入会时间开始至保险年度结束时止,费率由协会经理部与投保人商定,保险费分为预付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巨灾会费三种。2.承保风险:人身伤亡与疾病支出的费用、碰撞责任、污染风险等。3.停保与退保:可停保情况包括会员停业、长期欠款、船舶出售或转让、船舶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或失踪等。4.均有免赔额和最高损害赔偿限额。
26.开办货物运输保险的必要性:首先,贸易离不开运输,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是难以避免的,会给货主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其次,承运人的保障责任有限。“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7.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特征: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承保风险具有广泛性;保险估价具有定值性;保险单可以随提货单背书转让;保险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承运方影响巨大。
28.货物运输保险采取定值保险方式承保,保险金额以货物的保险价值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即为投保货物的结论性价值,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价值标准。
29.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原则指国内商品交易一般采取送货制和提货制两种。送货制是指货物由卖方负责送到买方指定的仓库或储存处所,由买方验收后付款成交,货物运费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提货制是指买方到卖方仓库或储存处所看货,成交后由买方自行提货,运费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自己承担。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转让给收货人,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0.责任保险的意义:1.有助于现行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2.能够分散被保险人的意外风险,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3.能够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
31.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包括:1.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法律与经济法律制度;2.补偿对象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任何第三者的补偿,是由保险人直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3.承保标的是没有实体的各种民事法律风险,责任只能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确定;4.承包方式包括独立承保、作为一般财产保险业务的附加险承保、作为一般财产保险业务中的基本责任承保;5.赔偿处理比如涉及第三者,以法院判决为依据,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利,可以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32.民事损害赔偿原则是责任保险承保的主要法律基础,但责任保险承担的责任限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责任或一定条件下的无过失责任,从而表明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不能等同的。32.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租赁财物等。
33.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两项,经营实践中,通常还有免赔额的规定。
34.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保证保险有根本上的区别:
1.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产品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2.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保险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产品保证保险采取过错责任原则;3.责任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同。从责任承担方的角度看:产品责任保险为制造者、修理者甚至是承运人,产品保证保险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中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从受损方的角度看:产品责任保险可以是产品的直接用户消费者,也可以是和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他人。产品保证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违约方的相对方,即消费者责任中承担者为产品制造者、修理者等,受损方可以任择其一索赔,也可以同时向多方索赔。
4.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责任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赔偿标准不受产品本身实际价值制约;保证既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等,也可以赔偿损失,责任不超过产品本身实际价值。5.诉讼管辖不同。责任归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保证归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6.保险内容不同。产品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产品保证保险带有信誉担保性质,属保证保险的范畴。
35.雇主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比较:
1.性质不同。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标的无形的责任,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标的有形的实体,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2.保险责任不同。雇主责任保险—负责赔偿雇员在执行任务时或工作场所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负责职业病;意外伤害保险——对被保险人不论何时何地发生的意外事故均负责。不负责职业病。
3.承保条件不同。雇主责任保险——以民法、雇主责任法、雇佣合同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只要是自然人均可投保。4.保障效果不同。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虽然是雇主,但客观上保障了雇员的利益。强制实施,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被保险人自己或受益人的利益,自愿投保。5.计算与赔偿的依据不同。雇主责任保险——以雇员的月工资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依据。
36.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1.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在经营实践中,通常规定一个责任追溯日期作为限制性条款。2.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它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延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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