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8.21)_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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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管理,规范船员适任评估工作,保证船员适任评估先进、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其他船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评估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关”)和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评估员的培训、考试、注册、调配、评价、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的评估员应持有省级海事管理机关签发的船员适任评估员证书,并在证书签注范围内进行评估。第二章 评估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评估员队伍主要由海事管理机构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组成,也可吸收航运企业的船长、轮机长及航海院校的专业教师。

第六条 身体健康,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评估员资格:

(一)海事管理机构中具有水上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从事船员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的人员;

(二)航运企业中具有二等及以上任职资历的船长、轮机长;

(三)航海院校中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培训教学人员要求的专业教师。

第七条 申请评估员资格者,应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统一向所在省级海事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适任评估员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3张;

(四)水上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复印件;(如有)

(五)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如有)

(六)船员管理工作资历证明;(如有)

(六)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如有)

(七)船员服务资历证明;(如有)

(八)教学资历证明。(如有)

第八条 省级海事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参加由省级海事管理机关统一组织的评估员培训和考试。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评估员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船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评估大纲、评估规范和评估标准;

(三)评估设备的使用;

(四)模拟评估。

第十条 省级海事管理机关对完成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评估员,进行初次注册登记,并签发评估员证书。

第十一条 评估员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的有效性从属于评估员年度注册。

第十二条 省级海事管理机关定期公布初次注册评估员名单。注册的评估员按海船、内河船舶以及评估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 评估员的调配和考核

第十三条 船员适任评估实行主考官负责制。

第十四条 主考官拟定评估员调用计划时,应充分考虑下列情况:

(一)本期参加评估的考生数量、评估项目以及评估总工作量;

(二)评估场地分布及具体时间安排。第十五条 调配评估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回避原则:评估员本人承担了相关评估项目的训练指导或与被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评估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二)资格相当原则。对于管理级船员相关项目(英语除外)的评估,须由具有不低于被评估对象船员任职资历的评估员来承担。

第十六条 主考官应在每期评估七日前,将评估实施计划和评估员调用计划报省级海事管理机关或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船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省级海事管理机关或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分管船员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将经核准的评估实施计划在评估三日前通知评估承办单位,并寄发《评估员调配通知》(附件2)通知评估员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评估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估员工作,为评估员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收到《评估员调配通知》后,评估员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评估员做好准备,按时报到。

第十九条 评估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本项目评估所需场地、设备、设施、器材、图书资料等的符合情况;

(二)核对考生身份,按照评估要求进行评估,并做好评估记录;

(三)点评考生实操技能,并按照评分标准确定评估成绩;

(四)维护评估现场秩序;

(五)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主考官反馈。第二十条 评估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调配,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二)着装规范,持证上岗;

(三)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评价船员实操能力;

(四)举止文明,无影响正常评估的行为;

(五)严守纪律,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

(六)定期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七)刻苦钻研,积极参与评估方面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的研究。

第二十一条 一个评估工作日折算为五天水上服务资历。第二十二条 每期评估结束时,主考官在评估员证书的服务资历页中为评估员签注评估时间,并根据评估员的评估能力以及实际表现对评估员进行评价,评价时可听取评估对象、其他评估员的意见,填写《评估员评价表》(附件3)。经省级海事管理机关或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船员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留档备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省级海事管理机关对登记在册的评估员实行年度考核。每年十一月底前,评估员、评估员所在单位填写《评估员年度考核表》(附件4),报省级海事管理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调配2次及以上;

(二)不能胜任相关项目的评估;

(三)评价结果有两次及以上为不合格;

(四)被发现有影响评估公平公正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省级海事管理机关公布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评估员名单。年度注册的条件如下:

(一)年度考核合格者;

(二)按规定参加了本年度要求的相应培训。

第二十五条 满足年度注册条件的评估员,在证书到期时,省级海事管理机关为其换发相应的评估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廉政纪律并经调查核实的或者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评估员,省级海事管理机关将注销其注册评估员资格并书面通报其所在单位,且五年内不得重新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优秀或对评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评估员,省级海事管理机关给予通报表扬,并在调配时予以优先调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评估员补助由负责调配的海事管理机构支付,海事管理机构的评估员差旅费由评估员所在单位承担,海事管理机构外的评估员差旅费由评估承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船员适任评估”系指通过相应设备或模拟器操作、听力测验、口试等,对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进行的技能考核。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船员适任评估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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