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_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52: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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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模范评选及管理工作,在全集团形成尊重劳动模范、爱护劳动模范、学习劳动模范、争当劳动模范的浓厚氛围,根据豫政办„„2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动模范,是集团及其以上各级各类劳动模范。

第三条

集团委托集团工会负责全集团范围内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推

第四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市级)的推荐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建设一线,面向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突出经济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本职工作上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公平、公正、公开和群众公认。第五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市级)的推荐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劳动模范,被推荐人选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12号和平政

199

5(二)各基层单位要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三)各基层单位将推荐人选报集团工会,由集团工会提交集团研究确定。

第六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市级)的推荐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由集团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候选人,提交集团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第三章

第七条

集团劳动模范名额的分配比例,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和在岗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集团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

(一)在企业改革发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维护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各级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必须具有一定的基础荣誉。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原则上应获得过集团劳动模范等相应荣誉称号。

第四章

命名表彰

第十条集团劳动模范由集团党委、集团和集团工会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集团劳动模范命名表彰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需要表彰时,由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集团工会提出意见,报集团党委、集团审定。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表彰奖励费用在集团劳动竞赛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奖励和待遇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一)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当年一次性奖励现金5000元;

(二)荣获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的,当年一次性奖励现金4000元;

(三)荣获省“五一劳动奖章”、省行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劳动模范称号的,当年一次性奖励现金

(四)荣获市“五一劳动奖章”、集团劳动模范的,当年一次性奖励现金2000元。

以上一次性奖励所需费用在集团劳动竞赛经费中列支。3000元;

第十四条 关心劳动模范身体健康,定期组织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一)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行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市劳动模范每三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体检费用由劳模所在单位支付。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劳动模范进行疗(休)养:

(一)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年安排1

5(二)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行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市劳动模范每两年安排一次为期

(三)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集团劳动模范当年安排一次为期12天的荣誉疗(休)养。第十六条 荣获集团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劳务工,按集团有关规定,可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第十七条 同一年度荣获两个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时,奖励和所享受待遇不重复,以其最高荣誉称号为准。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待遇标准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时,执行上一级规定。第六章第十九条 劳动模范资格的认定,由中平能化集团工会

天的疗(休)养;

天荣誉疗(休)养;15

资格认定根据劳动模范有效证件(文件、证书)逐一核实,造册登记并建立劳动模范登记档案,记入个人档案。劳动模范认定的范围:

(一)国务院命名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命名表彰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三)省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

(四)国家各部委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五)省总工会命名表彰的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六)河南省行业系统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七)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八)市总工会命名表彰的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九)集团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七章 管

第二十条 集团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在集团党委、集团的领导下,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检查落实情况,指导和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劳动模范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日常工作以基层为主,如遇到重大情况变化要及时报告上级工会。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级党政、群众团体及有关部门要注重劳动模范的培养和教育,建立与劳动模范联系制度,尊重和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级党政部门和群众团体及新闻单位要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

第二十四条集团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原则上不能下岗;劳动模范在患大病、子女入学等方面有较大困难的,集团和基层单位要从帮扶资金中予以重点救助。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组织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刁难、打击劳动模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待遇终结

第二十六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者;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

(四)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者;

(五)劳动模范系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的,连续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三个月以上,或欠缴工会经费者。凡涉及上述五种情况之一者,基层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集团工会,集团工会向集团党委和集团汇报,经集团党政研究后,上报命名表彰机关,按程序撤销其荣获的荣誉称号,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布。

第九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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