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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执法模式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之借鉴(转载只为欣赏)
文章提交者:何凯 加贴在 警务探讨 铁血论坛
学习和借鉴国外警察执法工作中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对提高我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不无裨益。笔者有幸于2011年年底参加赴美学习考察,通过耳闻目睹和认真思考,对该国警察执法的现状和特点有了一定的了解,亦颇受启发。虽然中美两国警察执法在司法制度、法律体系、执法体系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区别,但诸如执法理念、执法方法、执法监督和执法规范等方面也有着许多相通之处,本文试通过对美国警察执法中的几个特色模式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拟借它山之石,浅谈对进一步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启发和体会。
一、美国警察执法模式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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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多文化、多信仰的多元素国家,也是当前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社会治安最复杂的国家,其警察执法模式也是当今世界上最复杂、最独特的。该国没有统一的警察制度,警察执法权的配置分属于不同的执法机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执法机构之间互不隶属,高度自治。正因为如此,美国警察的执法模式也同样具有多样性。美国共有50个州,除有联邦法律以外,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和相对应的司法机制,所以,美国警察执法与中国警察执法有很大的不同,该国警察执法所依据的法律从某种程度上讲,要根据该警察所属的部门或地方来确定。因此,在美国发生一起案件,有时会出现多个部门的警察根据不同的法律同时展开调查,然后会根据不同的法律作出不同的判决,甚至有时因一种犯罪行为同时触犯联邦法律和州法律而会相应地受到两部法律的惩罚,刑期当然就需要累计计算。这在中国是不可想象的,但在美国却是司空见惯的事。尽管如此,美国警察的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却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可。这与美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良性执法环境、美国警察执法中的现代执法理念、严密的执法监督体系以及具有科学周详的执法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是分不开的,这也正是我们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需要借鉴和参考的所在。
二、美国警察执法模式中值得借鉴的几个特色
(一)美国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和良好的执法环境。美国警察作为国家法律执行者,其执法权威与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和各种规范机制的有力保障,这一观点受到美国公民的普遍尊重和支持。一是法律对警察执法权威的保障。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对警察使用合法暴力给予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美国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不受任何法律之外的言行的干扰,即便是美国总统都不能享有这样的特权。2009年,哈佛大学黑人教授亨利·盖茨在一起涉警事件中由于拒绝配合白人警察进行调查而被捕,美国总统奥巴马因对办案警察发表了批评性言论而遭到了包括多个警察协会在内的警察组织的强烈抗议,最后不得不亲自打电话向那位办案警察致意,对自己的用词不当表示遗憾。二是法律和组织机构对警察合法权益的保障。首先,美国在刑法中单设了袭警罪,成为保护警察的专门法律条款,同时规定:在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对对方采取必要的行动。其次,警察合法权益单靠法律保障是不够的。一些代表警察利益的组织在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方面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美国,各地的警察协会已经成为维护警察合法权益的不可忽视的群众组织,该组织类似我国警察队伍中的工会组织,他能够充分代表警察会员的意志。甚至有时警察领导在作出涉及警察权益的决定前必须和警察协会协商后才能最终决定,否则其决定就有可能产生无法执行的风险。三是警察执法具有良好的法治氛围。经过两百多年的摸索与实践,美国的法治已经相当完备,美国公民的法治观念都比较强。该国每一位公民都能够通过法院的判决、媒体的报道、学校的教育,很方便地了解自己权利的界限。公民具有高度自觉的遵纪守法意识,守法的公民决不会去挑战执法者的权威。他们对法律、制度的尊崇程度有时确实让人敬佩。即便有时认为依法作出的结论是错误,但民众普遍都会选择接受法律的最终裁判。美国黑人歌手辛普森杀人的判决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正因为如此,在美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人人遵守法律、人人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这必然为美国警察执法提供了非常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美国警察执法中的执法理念。虽然美国警察的执法运作模式呈现多元化特点,各地、各警种警察执法有较大的区别,但其执法理念却基本相同:依法执法、服务公民和实用主义的理念根植于每一个警察脑中。一是依法执法的理念。美国警察在入警时都要承诺做遵守宪法、法律和警察机关内部规定的模范。警察执法依据主要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司法判例确定的警察执法规则、各警察局的内部执法细则等。美国警察履行法定职责时,完全遵循上述法律、法规、司法判例确定的警察执法程序、规则和内部执法细则等规范。他们把法律程序的遵守视为整个执法的基础,甚至有时为了遵循执法程序的合法、规范,宁愿在个案上放弃对案件最终实体处理结果的正义性追求。二是公正执法的理念。美国警察非常重视《权利法案》,不但充分尊重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及享受司法公正的权利,而且还懂得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在执法过程中不因个人的感觉、偏见、憎恶或友谊影响执法公正和效率。三是广泛服务公众的执法理念。由于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地方自治型体制国家,该国警察机构设置的大小、人员多少乃至整个机构去存都是由当地的公民来决定,因此该国警察和公众都认为,警察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和服务公众。这与我们公安机关当前大力提出的人性化服务理念有异曲同工之效。在美国,警察在履行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另一项更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为社会提供更为广泛、更加优质的服务。这一点,从美国警察机构设置的名称中可见一斑。大部分美国警察局下辖的三个主要局一般在名称中都体现服务的内涵。如地区服务局、调查服务局、管理服务局等。为了回应市局对警察执法的更高期望,近年来,美国警察把推动警民合作,与民众携手预防和控制犯罪并向所有居民提供礼貌而又谨慎的服务作为警察应尽的重要义务和责任。因此,美国警察在执法警务活动中特别注重与民众保持良好的关系,能够充分尊重市民的意见,充分调动市民的力量,预防犯罪,降低发案,从而取得了双赢的社会效果。如为了防止动物对居民的安全构成妨害,每一个警察局都设立动物服务处,专门负责调查和记录动物袭击市民事件和控诉事件等。笔者在美国学习参观过程中到不少警察局发现,警官的大部分时间都在社区执勤。这种执法理念的确立也是美国警察执法模式的一大特色之一。四是保护自己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众的执法理念。为有效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利益,美国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把保护自己放在第一位。美国警察机构本着保护好自己是完成任务的先决条件的出发点,特别注重警察的自我保护和安全防护并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既要按要求办案,又要讲究方法,不能蛮干,不做无谓牺牲,不提倡无原则的个人英雄主义。这也是美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长期总结出来的基本执法理念之一。当然,这与美国是一个枪支泛滥的国家有一定的关系,但从科学、实用的角度去理解却不无道理。
(三)美国警察执法中严密的执法监督体系。为了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防止权力的滥用,美国警察管理中通过多种形式对警察执法行为进行制约和干预,使警察执法的权力受到必要控制。一是来自法律的规制。美国警察执法中受到的法律限制和约束是十分苛刻的。首先是美国的宪法为警察执法确立了程序规则,有效地限制和防范警察执法权的滥用。其次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的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米兰达警告、拦阻与搜拍权限等法
律规定较好地规范了警察就搜查、扣押、讯问等权力的行使。此外,还有诸如拘押嫌疑人讯问前必须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律师到场、无搜查令不得随意进入任何单位及私人空间、实施特殊侦查手段必须由检察官或法官签发许可令、办案警察无权自由出入嫌疑人羁押场所、不得威胁或诱导任何无作证义务的公民做证人等规定使警察执法行为得到了较好的规范。二是来自行政权的干预。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司法部依据《暴力犯罪控制和执法法案》,有权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警察机构或警察采取起诉等行政干预措施,及时防止和纠正警察执法过程中违法或错误行为。三是来自内外部的执法监督。除上述法律和行政监督外,美国警察执法行为还要受到来自内外部一系列监督。一方面,机构自身通过完善执法规范、科学的绩效考评和督察部门严格的问责机制等形式对警察执法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考评;另一方面,通过警务公开等形式接受更有权威的联邦和地方议会议员及号称“二政府”且无孔不入的媒体工作者全天候监督,从而确保警察执法行为的廉洁、高效和规范。
(四)美国警察的执法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美国警察执法过程中除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外,为了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美国警察机构都会为每一个执法单位提供标准操作规程。该规程缜密周详,内容科学,具备很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如警察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将拦截地点和被拦截车辆的车型、颜色和牌照号码告知指挥中心,夜晚拦截时应考虑同时使用交通警示灯和探照灯。探照灯应当对准嫌疑车辆的后视镜等。该规程确保了单位成员经常实行的常规操作标准化,任务职责明确化。为此,各地警察机构皆依照国家和州的宪法、法律、法定执法规则和各警察局的内部执法细则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接警、出警、处置、立案、调查、侦查和办理案件、调取证据、证据保管、羁押嫌疑人、处理案件、执勤巡逻(含单警装备要求、巡逻交通工具装备要求、巡逻程序)、使用武器(警械)等执法行为均制作详细的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警察执法过程中只要能够严格按照执法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行使职权,一般情况下无需再为法律的适用衡量斟酌,即能较好地胜任其日常的执法执勤工作。因此,详细科学的规范和操作规程的颁布和运用,极大地提高了美国警察执法的效率和效力,使之在执法中能够做到行之有规,言之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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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美国警察执法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还有很多,比如在警察的招录、培训和职务晋升上;高科技成果在警察执法工作中的应用上;警察职业道德观培养上以及社区警务工作的创新上都很有特色,同样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但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再赘言。
三、美国警察执法模式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启示
通过上文的简要分析和介绍可知,美国警察执法中的一些做法与我国公安机关当前正在的开展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有许多相通之处,不少成熟的经验对我们下一步做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有着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作用。笔者所在的公安机关一直高度重视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实践中也做出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具体的方式方法上仍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通过学习借鉴美国警察执法工作中的一些成熟经验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继续做好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具体应当把握好以下“五个并重”。
(一)制定规范与理念培养并重。从分析美国警察的执法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可以看出,尽管该国警察执法所依据的法律庞杂繁多,但每一名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规范和程序确是明确无误和实用可行的。与之相比,我国公安机关民警的执法依据和操作程序却相对显
得较为粗糙。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自上而下对民警执法规范的细化工作正在积极开展,各种细则、意见、办法等相继出台。《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印发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尽管如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仍有时为如何采取临场措施、如何适用法律而感到困惑。因此,我们应当借鉴美国警察制作标准操作规范的经验,通过实践中的不断摸索,自下而上总结推广一些缜密周详,内容科学,具备很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执法规范和行动指南,确保民警的执法行为规范、合法、高效。当然,依据、指南再详细,如果具体操作的人不能认真地贯彻执行和严格遵守仍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在重视执法规范制定的同时,还要更加重视民警的执法理念培养,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真正把先进的执法理念植根于民警的头脑并贯穿到他们的执法实践中,使完备的执法规范真正落到实处。
(二)打击违法犯罪与服务人民群众并重。在我国,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采取务真求实的态度,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真心真意地为人民服务,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从而赢得社会公众对警察执法的尊重和支持。美国从上世纪六十年代流行的警察与社区警务战略就很好解决了打击犯罪和服务公众的关系。当前,各级基层公安机关在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通过加大亲民便民执法软环境建设、建立社区警务室、组织开展警民恳谈会等形式开展了一些列亲民惠民措施,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借鉴美国警察执法经验,下一步可采取更加开放、务实的态度让人民群众走近警营、走近警察的执法现场,这样可既拉近了同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又能很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限制执法权力与保证执法效率并重。为了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通过制度规范的建立、内外部的执法监督和严格的考评有效地约束、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是完全必要的。美国警察严密的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对抓好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但是对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不应单纯从限制、约束执法权力出发,还应该合理兼顾执法的效率。因此,从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现状出发,充分发挥我国法律制度统一的优越性,正确处理好限制执法权力与保证执法效能的关系,既有效防止执法权力被滥用又能切实保证执法效率,既有效解决现阶段的问题又不超越发展阶段提过高要求,以达到公安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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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并重。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惯性思维,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在开展执法工作中,大部分情况下都自觉不自觉地把实体规范放在首位。尽管近年来,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深化,执法程序意识在民警的思想上有了一定的地位,但仍有不少干警打着所谓的“实质正义”的口号,忽视执法程序的规范,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凭经验办案、违法调查取证,其结果往往做的是无用功,甚至是触犯了法律的红线。随着保障人权意识在民众思想中普遍树立,执法工作中对执法程序的要求会越来越严格,因此,我们必须充分重视执法程序的合法性,通过程序的正义来更好地实现实体的正义。美国警察执法工作中那种有时宁可放弃案件结果的及时处理而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的精神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五)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与维护警察执法权益并重。当前,保障人权已载入我国宪法。公安机关执法与保障人权密切相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自然必须高度自觉地贯彻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凡是合法的权利,无论是犯罪分子还是被害人的,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一视同仁地依法保护。这一点在美国警察执法中体现得更为突出,人性执法的思维已经贯彻到警察执法的各个环节。如美国警察在执行逮捕时对轻微犯罪的,一般选择在白天7:00至10:00之间进行。当然,与此并行的是,美国警察执法权益保障也非常到位。如前文所述的那样,美国社会所形成的尊重支持警察执法权力的氛围及完善的保护警察权益的法律和组织,确实值得我们学习借鉴。这就需要我们在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公正执法树立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从而赢得人民群众的尊重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公安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自觉服从人民警察依法实施的管理社会行为。再一方面,要通过积极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内部管理、教育训练等多个层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护民警的执法权益,通过严厉打击各类暴力袭警、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广大民警提供一个良好的执法氛围。(摘自:公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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