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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为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单位和专业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进一步调整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设置与考核等相关政策。为此,特制定本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导师岗位设置须与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第二条 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两类。凡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一般也同时获得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
第三条 导师应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以教书育人为已任,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治学态度严谨;富于创新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能保证有充分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岗位基本业务条件
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
1、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6周岁;已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一般应主持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博士学位;已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主持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参考标准同上),近三年曾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五条 兼职博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条件
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已被我校聘为兼职教授;与我校博士生培养单位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符合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条件(所获得科研成果应以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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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岗位基本业务条件
第六条 学术型硕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
1、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4周岁;主持有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有重要的横向课题(经费到校)。
① 本办法所要求的重要科研项目参考标准如下:文科作为负责人或子课题主持人参与我校申报的国家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主持教育部或其它部委级科研项目,或主持重要横向课题年度到位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理(工)科作为负责人或子课题主持人参与科技部“973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大项目,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重要横向课题年度到校科研经费总额不少于30万元。本办法所指称“在研项目”均应在获准立项书所标明的完成时间内,超期无效。②本办法所要求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参考标准如下:文科发表权威论文不少于2篇,理工科在本学科发表SCIⅠ区论文不少于2篇或SCIⅡ区论文不少于4篇。
2、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科研业绩突出,主持有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七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
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4周岁;在同本专业学位密切相关的研究领域有重要的理论或实践性成果。
2、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博士学位(体育、艺术类型暂放宽为具有硕士学位);主持有在研的省部级科研项目,在同本专业学位密切相关的研究领域有突出的理论或实践性成果。
第八条 兼职硕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条件
1、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不选聘兼职导师;
2、校外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合作导师)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第七条之规定,结合本专业的行业特点,根据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的需要加以确定。
第四章 岗位资格的审核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六月进行一次导师首次上岗资格的审核工作。各培养单位受理教师的上岗申请,依据本办法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研究生院复核;复核合格者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获得到会人数2/3及其以上有效赞成票为审定通过;学校研究生院对各分会审定通过的导师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在研究生院备案,确认其导师资格。
第十条 取得岗位资格的导师的具体上岗计划,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按照学校下达的招生资源配置额自主确定,在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自获得备案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四年为一个有效期,有效期满由学校研究生院进行综合考核及业务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者,其上岗资格自动获得一个新的有效期。考核不合格者,则取消其上岗资格。以后如需上岗须依据首次上岗的基本业务条件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综合考核按以下方面进行:遵纪守法、职责履行、职业道德与操守、学术品德、社会影响、所指导研究生的人品与学术水准。
第十三条 业务能力考核主要参照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相关的岗位考核条件进行。此外,将重点考察导师所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和学位论文的水平。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单位初审:各培养单位于每年12月底以前,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单位岗位资格有效期将满的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研究生院。
2、学校复核:研究生院对各单位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对考核合格的导师予以续聘,取消考核不合格者的导师上岗资格。第五章 超龄研究生导师上岗及审核办法
第十五条 超龄(审核当年年底满六十二周岁)研究生导师的上岗及审核办法只适用于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的岗位资格不与学校人事部门的退休规定关联。凡具有我校三级及其以上教授岗位资格的教师,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为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本学科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社会声誉,身体健康,均可按一定程序申请继续上岗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十七条 超龄博士生导师申请上岗招收博士生,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审核:
1、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需要,在每年编制博士生招生简章之前,征得相关导师同意后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2、研究生院对培养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校长同意后,反馈给相关学院(中心),并对审核通过者予以备案。
3、经研究生院备案者可列入所在学院(中心)的招生简章,但其所在学院(中心)保持原招生指标不变。
4、上岗招生的超龄博士生导师待遇问题由其所在学院(中心)按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因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等工作的特殊需要而产生的导师岗位资格审核问题,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同意后,可直接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修订)、《陕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修订)、《陕西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以及凡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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