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_文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2:37: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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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逐级分解到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部门和人员,并进行评议考评和过错追究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工作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依法办事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四条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条局机关负责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制定细化的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类别和项目;

(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

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的标准、程序、时限和要求;

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职责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到各执法部门、人员以及岗位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四)按照分解的执法职权和岗位责任,制定并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机制。

第七条 局机关各执法部门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的同时,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一)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将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

(二)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在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三)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将执法依据、执法机构、职责范围、执法程序、办事期限、执法责任、监督和投诉制度、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政务公开栏、网站、报刊等媒体进行公布。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五)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

(七)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正确、有效地追究。

(八)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作、审查和备案。

(九)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忠于国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

第九条执法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对提出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局机关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行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执法人员考核可以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单位年度考评成绩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对执法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素质、履行法定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采取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评价、公正对待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考核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监督检查记录;

(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表,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对被考核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应对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部门和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部门和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有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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