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公示催告程序_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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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公示催告程序

[考试大纲要求]

本部分考查的知识点有: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无效判决的作出及其法律效力。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是用来解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在出现被盗、遗失、灭失情形时,对权利人予以相应救济的程序,其核心在于通过公示催告,催促不特定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无效判决。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应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1.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如甲公司开出一张以广州某银行为付款人的83万元银行汇票,甲公司的业务员持该汇票到达广州时,发现该汇票遗失,此时,甲公司作为该汇票丧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成为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

2.公示催告程序只能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这里的其他事项通常是指记名股票、提单等。

[考点提示]本节的考点为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民法院受理申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公示催告申请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发出止付通知与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向付款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该通知构成付款人向持票人拒绝付款的书面凭证。此时,如果付款人无视人民法院发出的停止支付的通知,而仍然向持票人付款的,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当在受理案件的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该公告不仅要张贴在法院的布告栏内,还要张贴在证券交易所门前,而且还要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出公告,该公告期不得少于60天。公告发出后,在公示催告期内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三、申报权利及其处理

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无效判决之前,对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可以向发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该申报无理,人民法院应驳回申报;如果申报有理由,人民法院则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例如,汇利商贸公司因遗失一张号码为AL200456、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汇票,向票据支付地的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持有该号码同一的50万银行汇票的建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甲区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并且申报有理,则甲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此外,如果汇利商贸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也可以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考点提示]

本节的考点为申报权利及其处理。

第三节 无效判决

一、无效判决的作出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申请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无效判决,期间届满未申请作出无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可见,无效判决不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而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

二、无效判决的法律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因此,无效判决作出后,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无效,也就是说,该票据或者其他事项因此而丧失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2.排除了所公示催告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上的原有权利,因此,无效判决也可以称作除权判决。

3.依据该判决,在持有判决人与付款人之间重新建立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4.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因为无效判决作出后,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已实现。

三、审判组织

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国诸多民事诉讼程序中惟一的一个同一审程序中审判组织形式不一致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分为审理阶段与无效判决的作出阶段,在审理阶段中,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但是在无效判决的作出阶段,则需要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最后,我们再给大家分析一个具有一定综合性的案例。

市商业公司将一张号码为DW298740、金额为120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后,于2000年9月3日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甲区法院于9月4日受理案件并指派张审判员审理此案。9月9日,张审判员向付款人甲区某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并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公告期60天。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因没有人前来申报权利,张审判员就于2000年11月17日作出判决宣告市商业公司所遗失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性错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程序错误:

第一,甲区法院于9月4日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于9月9日才向付款人

甲区某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是不正确的,应当在受理的同时发出停止支付通知。

第二,甲区法院于9月4日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于9月9日才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是不正确的,应当在受理的3日内发出该公告。

第三,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因没有人申报权利,张审判员直接作出判决宣告银行转账支票无效是错误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无效判决,如果申请人未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提出该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第四,张审判员一人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不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34条的规定,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考点提示]

本节的考点为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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