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公民权利的保障(材料)_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28: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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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屋拆迁中公民权利的保障

【摘要】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冲突事件层出不穷。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我们也不禁为公民权利不断受到侵犯这一现实而深深地叹息。我国是一个法制化国家,法律为公民权利的维护提供了明文规定。但是暴力拆迁所带来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现实也让我们不得不对此进行深入的思考。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应该保障何种公民权利?应该如何保障公民权利?这都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 拆迁;公民权利;立法;程序正义

从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之中,各个城市都加快了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的步伐。尽管绝大多数房屋拆迁都是在“旧城改造”、“公益事业”等名义下进行的,但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这一进程中,因拆迁而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还发生了被拆迁人自焚、当事人与政府对峙等极端事件,如2009年席新柱、唐福珍的自焚,2008 年潘荣夫妇、张剑的暴力抗争。这些事件不仅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激化了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房屋拆迁及其所引发的种种矛盾,已经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有数据显示,以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为中心的城市拆迁冲突,直追农民负担、下岗失业,成为群众上访的又一大焦点。[1]

一、对公民权利的理解

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政府所保障的合法权利,简称民权,它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公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国家对公民所承诺和维护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所认可的赋予公民个体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它具有主体性、社会性和形式性的特点。下面将以一例来说明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要可能会损害到的公民基本权利。

2004年,湖南郴州市嘉禾县县委县政府为了帮助一家名为珠泉商贸城的开发项目顺利拆迁,不仅打出了“谁影响我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而且实行了“四包四停”政策。公职人员必须保证他们的亲属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偿评估工作、签订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还要保证他们的亲属对拆迁不满意时不能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不能完成任务者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甚至被开除或被下放到边远地区工作。可是,即使县领导发出了这样的口号和政策,拆迁工作也不顺利。有11名公职人员受拆迁事件影响被降职或调离,因拆迁还造成父子反目,夫妻离婚。在这一事件中,地方政府强力而为,败坏了政府的信誉,损害了公民权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强制拆迁确实损害了公民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然而很多地方的强制拆迁出现了类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子,私闯住宅、敲门砸玻璃、殴打被拆迁人等等,严重侵犯了人身自由权。

2、财产权。《宪法》以及新颁布的《物权法》都有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未经所有人允许,不受任何权力以及任何形式的侵害。然而,许多居民倾其毕生积蓄购买了住房,一纸拆迁公告下来,说拆就拆,补偿款数额根本就无法再次回迁购置新房。这使得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受到损害。

3、劳动保障权。如果在职职工是拆迁当事人又不顺利搬迁的话,轻者被调离,重者则被开除公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劳动法》被一些地方政府歪曲滥用,变成了他们肆意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有些地方政府在拆迁前允诺给被拆迁户安置工作,可是后来却没有了下文,政府信用全无。

4、知情权。在很多地方,房屋拆迁公告贴出来的同时,拆迁评估补偿数额也就几乎公布了。补偿依据什么标准评估、什么公司进行评估、拆迁法律程序以及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的途径等等,被拆迁人很少被告知,所以很多被拆迁户有着强烈的被欺骗感和被愚弄感以及不被尊重的感觉,拆迁纠纷从一开始就埋下了隐患。

5、公平交易权。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没有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这是强制拆迁源头的不公平,也是最大的不公平。在拆迁评估程序上,很多地方的被拆迁户对被评估机构没有选择权。评估过程的不公开及评估黑洞,都导致了房屋安置和补偿的不合理。

6、司法救济权。“人权在实践上完全是通过法院得到保护和实施的”[3]司法诉求是公民行使权利保护的最后途径。从刚才的分析中,已经看出被拆迁户司法救济途径的不畅通。正是由于司法救济权的缺失,被拆迁户权利受损后,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层层上访,要么走向暴力抗争的悲剧。

7、重大社会事务参与权。很多拆迁事件中被拆迁户都不能充分行使参与权,具体表现为:项目规划这一牵一发而动全局的事情没有听取广大被拆迁户的意见,房屋拆迁基准价的制定没有召开由广大被拆迁户参加的听证会。被拆迁人已经从起点输掉,终局焉能不输?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意识形态的影响。自近代以来,资本主义社会价值观在整个世界就占有强势和掌握着世界话语权,西方国家也一直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遏制与和平演变,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对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文化等思想一直持防范态度。适度防范是必要的,可是,如果刻意与西方国家求相异,而忽视一些思想的普适价值,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苏联解体就是一个鲜活实例。建国后的几十年我们一直把市场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几十年不言保护“人权”,都是意识形态绝对化的结果。

(二)文化和历史的原因。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行政与司法分制不同,我国历史上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政治体制。所以,在我国民众的传统观念中,不存在对诉讼、复议和上访的明确界分。因此,司法在公民权利保护中发挥的作用不尽理想。另外,我国民众缺乏与官方良性互动的经验与意识,在表达意愿的过程中容易走向忍气吞声和暴力表意两个极端。

(三)政治体制的作用。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体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特点是:执政党和人大在公民权利的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相比之下,司法系统的功能处于次要地位。我国确立人大而不是法院负责违宪审查就是这种政治体制的体现。此外,在此种政治体制下,执政党内部权力运行的体制结构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

(四)对权利保护的客观规律认识不够。我国传统的观点只认识到民主理论对权利保护的价值,而忽视了自由宪政理念的功能;仅钟情于宪法和法律的宣誓对权利保护的价值,却冷落了详尽完备的程序对权利保护的功能;惟注重理性在权利保护中之价值的研究,然漠视经验在权利保护中之功能的探索。总之,没有意识到,完善的公民权利保护的实现,需要统筹考虑民主与宪政、宣誓与程序、理性与经验的功能与价值、缺点与不足。

三、对公民权利保障途径的思考

面对拆迁过程中公民权利屡遭侵犯的现状,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本条前半部分说“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后半部分则说“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

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正因为对拆迁安置补偿不满意,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才提起诉讼,可是诉讼期间拆迁人给予了安置补偿,即使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不满意也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言下之意,就是不管对方怎么样,拆迁都要进行。在《条例》面前,被拆迁人已经没有了言语权,这一条款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因此,必须做好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立法工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目前,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法律文件是2001年6月6日国务院通过并于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层次低,保护被拆迁户权利的法治理念极不充分,多被诟病。为了减少城市房屋拆迁中恶性案例的发生,极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市房屋进行立法,提高法律层次和立法质量,从而增强法律实施的效果。

其次,也是尤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走程序正义之路。

现实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为公益而动用土地征收权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将公民个人的损失降到最小,也即如何充分合理补偿。在程序正义中,可以通过一系列条款来保证被征地人在征地过程中充分行使其应有的权利。在上述谈到的权利中,第一是知情权,即在使用权人或土地所有人的土地被国家征收之前,他有权利被告知,也有权利在法庭就项目的合法性表达自己的意见。第二是听证权,即政府有关部门一旦决定行使土地征收权,就应举行相应的听证会议,邀请公众参加,公众可以表达他们的意见,甚至就项目的规划表示反对。第三是诉讼权,即公众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项目的非公益性或危害性,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如果对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法庭可以宣布取消该项目。

接下来,如果公众对项目没有质疑或质疑被正当反驳,就意味着项目被通过而继续进入下一阶段——国家要实际动用土地征收权,同时程序也进入第二阶段——补偿谈判。在这个阶段,法律的作用在于保证双方公平、对等的谈判。一方面征收方可以向被征地人提出补偿报价,被征地人也有权出示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价值资料,向征收方提出补偿数量要求。如果双方通过磋商达成一致,结局是政府或有关部门出钱购买土地,被征收人让渡产权。如果双方无法就补偿额度达成一致意见,程序进入第三阶段——政府强制征收。在这个阶段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由法院裁决补偿数额,进入执行。当然,双方也可以庭外和解或通过仲裁机构调解、仲裁来解决补偿纠纷。

在这里,公众在从立项到补偿的整个过程中都完全参与,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向,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尊重,最后获取充分的补偿。这就是法理上所称的“程序正义”。在这里,法律保障的是公众的过程参与权和得到合理补偿,所有的公益、公正、公平等理念都包含在程序中了,而公民权利也能够在程序中实现。

三、结语

城市化的进程是中国社会转型的主要组成部分。城市化不仅仅是旧城改造,不仅仅是城市经济发展,从本质上讲城市化更是一种治理模式的转变。城市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发源地,然而目前房屋拆迁实践中产生的诸多问题都涉及到损害公民权利这么一个事实。因此,我们可以从立法方面和法律程序方面进行努力,既能确保政府征地项目的顺利实施,又能保证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 新华网,拆迁之痛痛彻民心记者五省市调查揭露惊人黑幕http://news.xinhuanet.com/weekend/2003-11/13/content_1176139.htm,2003-11-13.[2] 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87.[3] 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5.[4] 丁军,郭春玲.试论公民的权利观.西安联合大学学报, 2004年6月第3期第7卷.[5] 商红日.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权利问题与权利观教育.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 2007 年第2期.[6] 王才亮.房屋拆迁疑难问题解答[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3-44.[7] 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8] 易联树, 吴佩林.论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发展.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9] 褚松燕.权利发展与公民参与.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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