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教练车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重庆市驾驶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重庆市教练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关于印发《重庆市教练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警支(大)队,各企业交警大队,机场交警支队,总队直属各单位:
现将《重庆市教练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总队车管所培训科联系(联系电话:63753254)。
二○○八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交通管理 教练车 办法 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办公室 2008年4月10日印发
重庆市教练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练车管理,确保驾驶技能训练活动的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练车是指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专用号牌、从事驾驶技能训练的机动车。社会驾驶培训单位进行驾驶技能训练时,应当使用教练车。
第三条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对教练车的训练行驶路线和时间进行规划。
第二章 教练车登记
第四条 办理注册登记的教练车应当符合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国家规定的二级车及以上技术条件。第五条 教练车注册登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教练车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要求。
(二)各类型的教练车参数要求:
1.大型客车为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2.牵引车为车长不小于12米的半挂汽车列车;
3.城市公交车为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4.中型客车为车长不小于5.8米的中型普通载客汽车;
5.大型货车为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米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 6.小型汽车为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轿车;
7.小型自动挡汽车为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自动挡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自动挡轿车; 8.普通三轮摩托车为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或者普通侧三轮摩托车;
9.普通二轮摩托车为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第六条 教练车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教练车登记申请审核表);
(二)《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机动车来历凭证;
(五)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
(六)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八)车辆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第七条 教练车登记程序为:培训单位书面申请,车管分所审核查验,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 安全装置及外观
第八条 教练车应按规定安装教练员能够控制车辆安全行驶的副制动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
第九条 教练车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装置,各种附件、工具应当齐全。大型载货教练汽车应当配置安全扶梯、乘坐座椅、篷布等设施。
第十条 教练车应当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号牌。车容应当美观、整洁,无破损、掉漆、附件缺损,各部件无积垢、油泥,无漏油漏水。第十一条 教练车车身应当按以下规定喷涂、粘贴:
(一)车身前后部应当喷涂或者粘贴统一的教练字样,做到醒目规范。
(二)车身前门两侧应当喷涂或粘贴驾驶培训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机构名称应当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名称一致。
(三)大型教练车后部应当喷印放大字样的号牌号码,其规格为号牌号码的2.5倍,并保持清晰、完整。
(四)教练车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喷涂、粘贴其他标识或者车身广告,不得影响驾驶安全。
第四章 教练规定
第十二条 教练车在从事教练活动时,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场地、路线和时间内行驶。
第十三条 报考科目
二、科目三的人数,小型教练车每辆车配备学员不超过4人,中型教练车每辆车配备学员不超过6人,大型教练车每辆车配备学员不超过8人。
第五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教练车应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达到车辆报废标准的,应当交回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五条 驾驶培训机构在教练车年度安全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单位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训练及考试。
第十六条 驾驶培训单位因故被撤销或者吊销培训资格的,由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告知其办理档案转出手续。第十七条 教练车从事非教练活动或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场地、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反通行和登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0日起试行。
相关法律法规引用
第三条、第十二条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第五条第二款:各类型的教练车参数要求引自《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之附件4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 第六条引自《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一节注册登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八条引自《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上道路行驶的教练车应当安装副制动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
第九条引自《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等……
第十条引自《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 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十一条引自《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或者粘贴教练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三条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释义。
第十四条引自《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经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七条引自《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在道路上教学机动车驾驶技能……
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8月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委办〔2002〕1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重庆市港口管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港口正常秩序,发挥港口的集散枢纽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
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发布,根据2002 年 9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2012年8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