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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三)夫妻近期免冠二吋合影照片三张(丧偶或者离婚的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二吋照片二张)。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对其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
(四)对有举报或者事实不清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机关。
第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由夫妻双方分别持有。丧偶或者离婚后一方申请领取的,应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注明系单方申领。
第四条持证人在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应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年度审核。
第五条持证人户籍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户籍迁入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继续有效。
第六条再婚前双方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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