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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宝安教育系统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街道教育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个人必须切实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遏制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的生命、学校财产安全和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宝安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教育系统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科室部门、街道教育办的有关部门、中小幼及各类相关安全管理责任人。
上一级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安全管理责任人包括下列工作人员:
(一)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区教育系统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各街道教育办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管理工作有关的副职负责人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三)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的教职员工。
(四)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属地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五)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一般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第四条 各级安全管理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根据有关学校安全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宝安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管理职责》所规定的范围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与系统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
按本办法追究有关安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时,实行责任倒查制度。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中属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方式有:通报批评、书面检讨、取消评优资格(即取消参加有关先进、优秀个人的评选资格)和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对本办法第三条中实行聘用制的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方式有:通报批评、罚扣津贴或奖金、辞退(解雇)。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上一级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每年发生2宗一次1人以上死亡安全事故的街道教育办,区教育局将否决其安全生产有关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第八条
凡每年发生1宗一次1人以上死亡安全事故的中小学幼儿园,要向街道教育办、区教育局书面检讨,并否决该校安全生产有关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凡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科室负有安全管理职责造成极不良影响,区教育局否决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相关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区教育局或街道教育办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安全管理、法规、方针和政策的。
(二)未建立健全本辖区、本部门、本校、本园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到位的。
(三)未制定年度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者检查计划,或者虽制定但未组织落实的。
(四)对被检查项目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但在自我排查过程中未发现的。
(五)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六)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对重大安全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或者指挥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八)审批项目涉及校园安全管理问题,未按规定审批的。
(九)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上级政府或安全管理委员会部署或交办的安全管理工作的。
(十)对有关影响学校安全方面的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职责,一年内发生1宗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致残2人以下的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与安全事故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向所在学校幼儿园作出书面检讨。
(二)对与安全事故直接相关的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由聘用单位给予罚扣三个月的津贴或奖金。
第十一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一年内发生2宗以上一次1死和2人以下重伤致残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与安全事故直接相关的所在学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取消评优资格、给予警告处分。
(二)根据情节轻重,对与安全事故直接相关的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由聘用单位给予罚扣六个月津贴或奖金。
第十二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对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对本办法第三条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处分。
第十三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一年内发生1宗一次死亡1人和3人重伤的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对与安全事故直接相关的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由学校、幼儿园给予解聘。
(二)给予与安全事故责任直接相关的学校行政、教职工警告处分。
(三)给予与安全事故相关的事故所在街道教育办负有安全管理职责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取消评优资格处分。
第十四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一年内发生2宗共死1人重伤4人的安全事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给予与安全事故直接相关的学校行政、教职工记过处分;
(二)给予事故学校所在街道教育办与分管安全管理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取消评优资格处分;
(三)事故学校所在街道教育办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向区教育局书面整改措施,事故所在单位负责人向街道教育办作书面检讨。
第十五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一年内发生2宗共死亡1人重伤5人以上的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与安全事故直接相关的学校行政、教职员工记大过、降级处分;
(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学校所在街道教育办分管与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一年内发生1宗一次死亡2人的安全事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给予与安全事故直接相关的学校行政降级处分;
(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所在学校街道教育办分管与学校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
(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学校所在街道教育办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警告处分。第十七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一年内发生2宗(含本数)共死亡2人重伤2人以内的安全事故的学校,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给予与安全事故直接相关的学校行政撤职处分、工作人员记大过处分;
(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所在街道教育办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的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工作人员记过处分;
(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所在街道教育办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记过处分。第十八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任期内发生1宗一次死亡3人安全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给予事故所在学校行政街道教育办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的工作的负责人按有关规
定处分;
(二)区教育局相关科室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给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与安全事故相关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事故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对事故单位的有关安全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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