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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
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梧政办发〔2010〕28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安置人员”)的医疗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异地安置人员是指户口已迁回原籍,或因原籍限制未能迁移户口、在本市无住所或直系亲属的退休人员(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
二、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报销:
(一)门诊医疗费用,在其个人账户或个人门诊补贴内报销。
(二)住院医疗费用,按《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办法报销。
(三)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决。
(四)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身份证、医疗证、医保卡复印件、银行账号,如请人代办则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以下医疗资料:
1.门诊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原始有效票据、门诊病历; 2.住院报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原始有效票据、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相关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五)当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报销手续,住院医疗费用在出院后18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过期视同放弃。
三、办理异地安置人员登记的申请手续和要求:
(一)凡申请按本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个人于每年1月到参保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人员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已办理异地安置人员登记的参保人员,当年不能申请取消异地安置人员待遇及变更安置地,可在次年1月31日前到参保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相关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则自动确认其异地安置申请,继续享受原有的异地安置人员待遇。
(三)异地安置人员如需变更安置地的定点医疗机构,须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报备手续。
四、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
(一)申请办理异地安置人员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持《梧州市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在居住地选择3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及2家定点药店,并由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及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
(二)异地安置人员可自行选择居住地乡镇(中心)卫生院及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就诊。
五、符合异地安置人员条件的参保人员,其所在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已实施改制或破产,本人在单位办理了内退手续的,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与《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梧政办发[2010]283号)同时实施。此前市本级及各县(市)下发的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管理文件,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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