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草案)_基建工程招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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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的范围如下: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地基基础、土石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预算经费超过5万元的已建房屋的更新、扩建、大型维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绿化工程。

凡校内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计算出的勘察、监理、设计费用分别超过5万元的,除按规定应到省、市政府专业招标机构招标的以外,均应进行校内招标。

以上范围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基建处在预算基础上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商。在1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在预算基础上由基建处直接发包,不列入招标范围。

第二章 招标投标组织及职能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另行下文)领导小组的职责为:讨论决定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并批准招标投标中的重要文件;检查招标投标过程中关键程序和关键事项,确定中标单位等。

第四条 成立招投标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基建处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预算员及监察室、国资处、财务处、工会的工作人员等组成。基建处负责人任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招投标工作小组的职责为:对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制作招标文件、自制或委托他人做控制价,组织标前会、开标会、评标会议;与中标单位办理签订合同、协议等手续;检查监督招标项目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五条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设计、监理、勘察等工程,应当进入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在特殊情况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行校内招标。

主要程序是:

(一)向分管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同级监察部门办理招标告知事宜;

(二)办理自行组织招标审查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并制定评标办法;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并办理报名手续;

(五)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预审并选定投标人;

(六)发放有关招标资料,举行招标答疑会并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

(七)设有标底的,编制招标标底;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接收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十)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

(十二)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备案报告;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

(十四)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备案。第六条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公开招标的主要程序是:

(一)基建处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申请书(范本见附件1)经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招标。

(二)基建处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报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三)基建处发出招标公告并办理报名手续。对于5-50万元的工程投标人必须有3家以上(含3家),必要时对潜在投标单位逐个考察。

(四)招投标工作小组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预审并确定投标人。

(五)基建处发放有关招标文件,举行招标答疑会并组织投标人踏勘施工现场。

(六)设有控制价的,按如下办法确定:基建处将项目设计方案在开标五个工作日前交监察室一份,基建处和监察室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各编制预算价一份,密封后在标前会递交(有关专家需到场参加标前会、开标会),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在标前会上确定取平均值或合理价为控制价。

(七)监察室接收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八)招投标领导小组开标前会确定初步标底。

(九)招投标工作小组举行开标会议,抽取系数确定标底。

(十)评标并初步确定中标单位,提交评标报告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公示后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

(十二)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备案。

第七条 邀请招标程序:对5-10万元的工程特殊情况下经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由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邀请对象(不少于3家),其余程序参考第六条。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程序:

(一)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基建处邀请3家建筑公司,先进行第一轮谈判询价,如有报价最低且低于学校预算价的即可确定其为承包人,否则继续询价直到出现低于学校预算价的报价最低的即可确定其为承包人。

(二)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于公开或邀请招标投标人不满足规定家数时经过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进行竞争性谈判,谈判方式同第(1)条。

(三)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如在公开或邀请招标时出现所有报价均不在有效报价范围内而导致流标,经过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进行竞争性谈判。谈判对象为最接近标底的3家投标人,谈判方式同第(一)条。

第四章 有关校内招标要求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三日。

第十条 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是具备造价工程师或者持有预算员证的预算人员。标底编制人员应在所编制标底材料上注明所持职业资格证书的编号。

第十一条 标底文件应当打印或者使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装订成册。标底必须依法严格保密,招标人、编制单位和有关负责编制以及其他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在开标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监察室。监察室需有两人同时接受投标文件,并与投标人共同签字盖章密封投标文件保存,待开标时由监察室两人同时送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 开标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介绍参加开标会有关单位和人员;

(二)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标人;

(三)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四)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证书原件并当众宣读;

(五)介绍标底编制情况和保密措施;

(六)宣布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七)查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标书的有效性;

(八)对投标人出示的有关证书原件进行核验;

(九)开启投标书并当众宣读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质量承诺和优惠条件;

(十)招标人宣读密封完好的标底;

(十一)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定标工作阶段,各投标人等待招标人的中标或未中标通知。

第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自行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必须附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四)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十六条 评标办法一般采用AB法(接近标底价中标)

(一)由学校提供控制价A,投标报价在85%A—100%A范围外的为废标。

(二)若只有一家单位的报价介于85%A—100%A之间,则由该单位中标。

(三)若有两家以上(含两家)单位的报价介于85%A—100%A之间,则由学院招 标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人抽取系数,用现场抽取的下浮系数与A相乘得到标底价B。

1、若有效报价均≤B值,由最接近标底价的单位中标。

2、若有效报价均>B值,由最接近标底价的单位中标。

3、若有效报价在B值上下浮动,则由低于B值且又最接近B值的单位中标。

(四)若所有报价均不在85%A—100%A范围内,则进行竞争性谈判。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期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未中标通知后七日内退回图纸和有关招标资料,招标人同时如数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开工以后应当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制作控制价的人员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参加编制学院基建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资格。

(一)控制价制作人泄露标底或与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有关资料和情况的;

(二)控制价制作人不按招标人所颁发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招标范围编制标底的;

(三)控制价编制人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制作标底的;

(四)控制价编制错算、漏算工作量部分费用总额超过标底总价±3%以上(含±3%);

(五)在控制价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导致招标过程有失公正的。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00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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