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指引_关于新旧动能转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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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写说明

新旧动能转换既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我省长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对服务山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培育新增长点有着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战略部署,我们对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与新旧动能转换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并编辑成册。

《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摘编的税收政策截止2018年3月底,内容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并总结各项政策的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完善,我们将适时更新《指引》,政策执行请依据有效文件。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如有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4月

目录

一、新技术...............................................................(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二)支持企业技术设备升级.............................................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2.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3.研发机构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三)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1.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五)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换代........................................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二、新产业..............................................................(一)支持软件产业发展................................................1.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2.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5.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二)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7.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8.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1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12.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3.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65662.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4.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增值税........................5.依法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理处置财产免征增值税........................6.涉农贷款税收优惠..................................................7.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8.保险公司税收优惠..................................................9.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3年内免征增值税................................10.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担保取得的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808*********************21***116116117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2.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

名;

③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④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二)支持企业技术设备升级 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该政策)。【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7)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8)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优惠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享受条件】

(1)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①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研发费用标准:a.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b.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B.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C.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②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8)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9)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条件】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含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列入了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

件、原材料。

(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政策依据】

(1)《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三)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1.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0(6)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享受条件】

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4(1)仪器设备要专门用于研发;

(2)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2.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1)生物药品制造业(2)专用设备制造业

(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仪器仪表制造业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轻工领域重点行业(8)纺织领域重点行业(9)机械领域重点行业(10)汽车领域重点行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

6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二、新产业

(一)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1.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享受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

2.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8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②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条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0具等);

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②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③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2(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5.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企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享受条件】

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八条

(二)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6【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

同1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

同1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

同1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

同1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

9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1(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9.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享受条件】

同7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享受条件】

同1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3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第一条、第二条

13.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5一条、第三条

14.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有关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享受主体】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优惠内容】

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三)鼓励高端产业装备发展 1.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73.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优惠内容】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1)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

(2)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的业务。【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62号)

(四)鼓励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 1.电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电动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电动汽车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

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享受条件】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销售的电动汽车。【政策依据】

9养老机构 【优惠内容】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1(4)符合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列明的药品。包括清单中所列药物及其制剂,以及由两种或三种药物组成的复合制剂。【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4.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优惠内容】

自2015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自产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享受条件】

(1)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②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③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3)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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