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有组织犯罪及其对策_浅论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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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有组织犯罪及其对策

一,有组织犯罪浅析

(一),有组织犯罪的产生 有组织犯罪的英文名称是 orgnized crime,有组织犯罪的历史由来已久 [1].在欧洲,他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而最早从事有组织犯罪 这一活动的是意大利黑手党.在 20 世纪 20 年代,随着大批意大利移民 进入北美大陆,黑手党也随着移民的浪潮进入北美,并且在当时的美国 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 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些犯罪集团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 广泛运用现代化规模生产技术的机会,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 了巨额的经济利益,他们利用这些不正当的金钱来贿赂警察和其他执 法人员,腐蚀,拉拢他们入伙,参与帮派活动,使用各种暴力手段,巩固自 己的势力范围,发展犯罪组织.二战后,有组织犯罪的形式日趋多样化, 不仅从事毒品,卖淫,走私等传统的非法活动,而且还向房地产,金融业, 基础设施建设业等方向转移.80 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 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有组织犯罪扩展到了国际范围,成为一个全球 性的问题.中国的有组织犯罪,起源于旧社会的帮会[2].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 中国,帮会组织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帝国主义侵略中国 的马前卒和以华制华的工具.1927 年,蒋介石利用上海流氓和帮会势力, 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帮会势力得到了极大的扩充,他们纷纷自立 门户,扩充势力,拉拢腐蚀官员,在某些场合形成政府与帮会勾结,互相 利用[3].寻求某种政治势力保护,这是有组织犯罪重要特征之一.解放后,随着打击反动会,道,门运动的开展,帮会势力遭到了沉重打击, 一大批反动的会,道,门头目遭到了镇压.改革开放后,随着对外经济交 往的不断加深,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对大陆进行了渗透,有组织犯罪出 现了反弹的趋势.在今天大陆境内,虽然还没有出现像意大利黑手党, 台湾竹联帮,香港三合会那样大规模的黑社会组织,但也出现了类似黑 社会的犯罪组织,其中一部分逐步发展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犯罪集团.虽然目前中国多数犯罪集团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但其中 有些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操作规程,已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痕迹 和性质.因而可以说,在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 ”[4].如山西侯百万,海南王英汉,辽宁刘涌等犯罪集团,他们成员众多, 有一定的组织体系和分工,拥有大量资产,有的还甚至拥有武装,垄断 一个行业或地区的某种经济,并采用金钱,美女等种种方法,贿赂,腐蚀 地方官员充当他们的保护伞,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二),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有组织犯罪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由于他具有普遍性,在世界各国都 出现过,因此他们又具有相通的共同特征:

1,有组织犯罪没有意识形态目标,只追求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这 一点同激进的,主张政治改革的恐怖组织不同.传统意义上的恐怖组织 一般是凭借暴力或其他策略制造恐怖事件,借以威胁,恐吓政府和公众, 以达到政治和社会目的的团体[5].如被爱尔兰共和军,他们通过暗杀, 爆炸等手段制造恐怖事件,是为了迫使英国政府妥协,同意北爱尔兰同 爱尔兰共和国统一.而有组织犯罪不是政治性组织,他们一般是政治上 的保守派,希望维持社会现状,反对任何激进的政治改革.他们虽然也 采取一些政治性行为,与政府和司法机构中的腐败官员相勾结,但主要 的用意是寻求保护和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们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最大 限度地捞取利润.或者采用掠夺式的方法,来获取尽可能多的赃款赃物.然后采用“洗钱”的非法手段,将获取的巨额利润向具有潜在商业价值 的领域渗透,通过操纵合法经营来维护自己的既得经济利益.2,有组织犯罪是一个永久性组织,具有等级森严的内部结构和组织纪 律性.这是区分有组织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志.一般性共同犯 罪,如我国所说的结伙犯罪,一般都是为了一个临时性目的而短时间的 纠合在一起,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就即行解散.有组织犯罪则具有 长远的计划和目的,其犯罪组织是永久性的,组织成员,特别是核心成 员基本保持稳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性,即不间断从事犯罪活动[5].它们 具有等级森严的内部结构,上级对下

级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有组织犯罪 的成员大都经过严格的挑选,多数是基于民族,血缘,种族关系而集合 在一起.美国和意大利的黑手党,其成员的祖籍多为意大利大陆和西西 里岛的人.他们自成体系,企图不受社会约束而独立运作.这些犯罪组 织中的首领,经常以暴力对付任何可能给他们带来威胁的人,无论是他 们内部的告密者,还是商业上的竞争者或者警察和司法人员.犯罪组织 的成员稍有差错,就可能招致杀身之祸.3,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手段是通过威吓,暴力和贿赂腐蚀.在有组织犯罪 的历史过程中,充满了血风腥雨,而且有些犯罪行为必须依赖暴力才能 得以实现,如谋杀,敲诈勒索和强收“保护费”,“管理费”等.但随着各国对 犯罪活动打击力度不断加强,有组织犯罪成员发觉贿赂政府官员,导致 政府腐败,比公开使用暴力更有效,不仅能获得高额利润,而且又能有 效的保护自己.[3] 有组织犯罪现在有把目标更多地转向议会,政府和执法机构,在议员, 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中寻找“代言人”和“合作伙伴”的趋向,用 贿赂的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美国的毒品犯罪之所以难以治愈,是因为犯 罪分子以数十亿美元的利润用于瓦解执法的努力.政府官员,执法人员 和贩毒集团相勾结,毒品犯罪当然屡禁不绝.在意大利 90 年代开展的“ 净手”运动中,意大利政界丑闻迭起,政府高官纷纷落马.所有这些都表 明,政治腐败是有组织犯罪得以生存的重要条件.只有彻底铲除这些腐 败因素,才能真正打击有组织犯罪,使其彻底失去生存土壤.[5]

4,有组织犯罪逐渐趋向合法经营.传统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一般从事 具有明显犯罪特征的非法活动,如赌博,卖淫,贩毒,走私等;但随着金钱 财富的迅速积累,犯罪集团将成千上万的资产投入到合法经营中去,通 过“洗钱”这一非法手段,获取更多的社会财富[5].犯罪集团的头目也摇 身一变,成为公司的董事,经理,成为企业家,实业家和慈善家,很难使人 相信他们同任何犯罪活动有什么关联.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三人或三人以 上,按照纪律或等级永久性结合在一起,为最大限度的获取经济利益, 采用威吓,暴力和贿赂腐蚀的方法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三),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 1,有组织犯罪内部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有组织犯罪由于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因此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并不 是一个人的犯罪行为,而是一群人有意识的集体行为.而有组织犯罪的 首领或头目一般都退居幕后指挥,因此在罪行暴露时,这些头目可称对 下级团伙的任何罪行不负责任或完全不知情;而下级团伙则辩称是执 行上级的命令,不知道所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从而给定罪量刑带来 了困难.即使依照刑律对那些实施了犯罪的下级团伙的个人追究了刑 事责任,也无法触动整个犯罪组织,甚至会出现犯罪组织内部个人成员 宁愿“背黑锅”,将整个犯罪行为顶替下来,以避免遭到组织内部的报复.2,有组织犯罪定罪量刑原则:对犯罪行为人按刑法规定给予强制性刑 罚,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对社会个体一种外在的要求,在此环节中,定罪 量刑的意义就显得特别重大.定罪量刑的根据来源于犯罪人对其犯罪 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但有组织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形态给定罪量 刑带来了困难.在有组织犯罪中,实施犯罪的个体往往是无关紧要的人 物,即使对他们处以刑罚,也无法捣毁整个组织,而那些具有较大社会 危害性的犯罪者,却往往退居幕后进行遥控指挥.我们说,追究刑事责 任的目的是通过这一途径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从他产生之日起 就有明确的目的性,那就是通过严厉制裁来遏制犯罪的发生;或者称之 为预防犯罪.只有把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真正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 社会的长治久安.但对有组织犯罪来讲,按照罪刑相一致原则,打击的 往往是一些“小人物”,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者却隐蔽的很深,这样便 无法体现预防犯罪功能.因为整个犯罪组织并未受到什么打击,仍然具 有较强生命力.因此,在量刑时,可否考虑到将其整个组织都考虑在内, 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而不论该组织其它成员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 达到预防犯罪这一刑罚目的.3,有组织犯罪刑罚:在查明有组织犯罪或犯罪分子为了组织利益而实 施了犯罪时,对犯罪组织如何处以刑罚有些适用于单个犯罪个人的刑 罚很显然并不适用于犯罪组织,如监禁,枪决等就是显著的例子.因此, 国家在立法中

可制定针对组织,特别是那些将非法所得投入到合法经 营中的商业,企业的刑罚,以及明确规定刑罚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为了 更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震慑犯罪分子,应明确规定,对犯罪分子的处 罚和对犯罪组织处罚一旦出现一罪数罚时,不应采取吸收,合并等方式, 而采取累加的方式,使罪大恶极者受到最严厉处罚.同时,在对犯罪个 人在犯罪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当给予赔偿并处罚金,同时,对 犯罪组织财产予以没收,不论这些财产是非法所得还是合法所得,因为 犯罪组织利用洗钱等手段非法所得转为合法收入,本身就是违法的,不 能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彻底断绝其经济利益,才能真正有效防范有组织 犯罪.二,如何防范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他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法 律,金融,税务,商业,外交等.任何一个领域的单独努力,其结果只能是事 倍功半,难见成效.只有各个领域一齐动手,打破行业间界限,加强协作, 信息共享,才能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全球化也成为各个领域发展的趋势,有组织犯罪也不例外.在国际有组 织犯罪斗争中,犯罪组织占有很大优势,一些主权国家,由于涉及到国 家形象,政府责任,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公约及外交战略等等,不能与 他国展开充分,及时,有效的协作,结果在反有组织犯罪中惨遭失败.犯 罪集团十分清楚各国政府在与他们斗争中所面临的优势与劣势,并善 于将劣势转化为优势.因此,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很难见到成效.我 认为,我国的反有组织犯罪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同时,借鉴国外成功,有 效经验.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立法,加强对有组织犯罪的监控 1,打击和预防有组织犯罪,是刑法的重要功能.对有组织犯罪的刑罚,现 行刑法中并没有明确予以定罪和量刑.只是在刑法 294 条规定了有关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及其处罚.本人认为,这完全是不够的,应在刑法中 明确有组织犯罪并给予相应处罚,才能体现罪刑相一致原则.2,在刑事诉讼方面,可借鉴美国有关法律: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 沉默权,因此,检察官在检察起诉时,经常会和嫌犯谈判交易,嫌犯利用 认罪来换取轻松控罪,这样,对控诉方来说,可获得重要证据.由于同控 方达成协议,可获得豁免——免于起诉.这种有点类似于香港的“污点 证人”制度.这种手段经常用来对付黑手党和有组织犯罪.因为有组织 犯罪内部具有严密组织性,一些重要证据非内线人物无法取得,只有取 得犯罪组织的内部配合,才能消灭有组织犯罪.同时,在量刑时可以考 虑同控方达成协议的犯罪分子给予法定或酬定减刑,对犯罪情节显著 轻微,可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整个犯罪组织,只要确定其实施了有 组织犯罪行为,就应当予以摧毁,而不论其成员是否实施了犯罪.(二),加强金融监管,严防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获得了巨额财富,在没有进行洗钱之前,都是“黑金”,无法进 入流通领域.只有通过洗钱方式,将非法收入转为合法收入,货币才能 自由流通.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电子支付方式并不是很普及,绝大 多数交易都是用现金方式来支付.在我国刑法中订立洗钱罪就显得徒 有虚名.因为大量货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根本无法分清谁是黑金.因 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如美国规定凡在美国出入境的,无论其是否 为美国公民,均不得携带超过一万美元的现金,超过部分,应说明其来 源,用途.同时西方发达国家都规定:一定数额以上的交易,不得使用现 金,一律使用银行卡,同时,对卡上现金规定了严格的申报制度.我国可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大额现金申报制度,加强外汇监管,严防黑钱转 移出境,加强对进口付汇企业的监控,严把海关验货关,防止犯罪分子 虚报货物价值.其次应尽快实现海关,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公安 等部门间电脑联网,提高监管效率.(三),成立专门机构,打击和防范有组织犯罪 打击和防范有组织犯罪,仅仅依靠法律制度是不够的,必须成立专门机 构,有计划,有组织的向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渗透.对黑社会成员进行 策反和进行心理战,利用他们之间帮派,派系之间的矛盾,从内部消灭 他们.在这一点上,香港特区作法可值得我们借鉴.在香港警察内部,有 一 个 专 门 的 反 集团 犯 罪 组 织 ——“有 组 织 及 三 合 会调 查 科 ”, 简 称 OSCG,直接隶属警察总部,俗称“O 记”.“O 记”探员经常化装打入黑社会 及各种犯罪组织,深受香港社会推崇.依照我国实际情况,在我国公安 机关内部,应建立类似的组织,有计划的向各类犯罪集团进行渗透,同 时,也应建立“污点

证人”制度,保护敢于揭露黑社会内幕的原黑社会成 员的生命安全,使他们不至于遭到同伙的报复.(四),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犯罪,他像癌症一样吞噬着整个社 会,影响到千万人正常的生活.只有世界各国联起手来,才能真正有效 打击有组织犯罪.依据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已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 我国应当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与其他国家建立起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 流有关犯罪信息;同时,对那些同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通过 引渡条约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对没有签订条约的,可以通过外交手段 或第三方予以协商,将起绳之以法.2004 年 9 月 29 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正式生效.它 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项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全球性公约.它确立了通 过促进国际合作,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宗旨,为各 国开展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公约规定缔约国 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它措施,将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 妨碍司法等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从我国角度来说,打击外逃贪官可能是使用《公约》最多的地方,他们 不仅涉及贪污,大多数也有洗钱行为.同时《公约》除了强调国与国之 间司法合作,还明确提出了“引渡义务”.例如,外逃的赖昌星和杨秀珠, 只要查证属实,依据条约的规定就可以引渡回国.特别是中加两国都加 入了这个公约,只要有管辖权,有溯及力的话,加拿大就有义务把赖昌 星引渡回来.(五),打防并举,重在治本 “问渠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要遏制和减少犯罪的发生,从根本 上讲,就要堵源截流.犯罪根源是指同犯罪现象存在因果关系的社会现 象.犯罪的源头问题解决好了,犯罪现象必然减少.打击犯罪主要是为 了解决已出现的犯罪问题;预防犯罪是为了解决尚未出现的犯罪问题.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讲话中有一段经典文字:被繁茂芜杂的社会现象 所掩盖的社会本质,是人们的经济利益行为,而人类社会所有政治的, 军事的,宗教的和有意识的形态的行为,都不过是人们经济利益行为的 折射.有组织犯罪也不例外,他们为了获得巨额经济利益,采取恫吓,暴 力,威胁和贿赂,腐蚀等手段.因此,要真正杜绝有组织犯罪发生,除了要 加强政权建设,建立一个高效,廉洁,透明的政府之外,更重要的是改善 人们的生活状况.贫穷的生活,拥挤的环境,种族歧视是有组织犯罪的 温床.无人过问而有毫无希望,饥寒交迫的穷人自然成为犯罪集团的顾 客.因此,只有真正使发展中国家经济得到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 高,才能有效防止有组织犯罪的产生.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首先应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以发展 生产力为第一要素,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目的,不断的促进经济快 速,稳定,健康的发展.其次应当不断加强执政党的能力建设,提高党的 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再次要重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中 下层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体现效率与公平兼顾.同时不断改善人 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妥善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不断体现社会公 平和正义.最后要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对犯罪的惩处力度,始终保 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和震慑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生 产发展,生活稳定所带来的好处.总之,打击有组织犯罪是一项长期,复杂的斗争,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够 解决的,只有全球各国共同努力,消除贫困和腐败,加强国际合作,才能 真正有效的打击有组织犯罪,乃至消灭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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