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80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作业指导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纳税信用等级如何评定”。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10—2006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作业指导书
1.0目的通过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操作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以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实行“双定”等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评定范围)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对总机构在外省而分支机构设在我省,且该分支机构已在我省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并单独申报纳税的,该分支机构具备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
对总机构设在我省而其分支机构也设在我省的,若分支机构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单独申报纳税的,应分别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纳税信用登记评定和分级管理;反之只对总机构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管理,其分支机构不具备单独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3.0职责
3.1各级地税机关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批、检查和监督工作;
3.2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的纳税信用等级办公室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审、报批和评定资料的归档管理、纳税信用等级的跟踪管理;
3.3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审申请资料的发放、受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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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传递和申报征收情况的评分;
3.4属地分局(所)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审申请资料的发放和纳税人申请情况的初审;
3.5稽查局负责纳税人申请情况的复核。4.0工作程序
4.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标准、评定机构 4.1.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与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与标准对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至第九条所列评定内容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4.1.2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机构
省局、设区市局、县(市、区)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负责评定初审、审查工作。
4.2申请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公布的时间内(每隔一年的二月份)向办税服务厅领取《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照提交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面申请。申请A级的需附送下列文件及资料:
a)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b)纳税人对照《试行办法》的评定内容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的自我评估报告。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也可以由属地分局(所)自拟名单,自行评定。4.3受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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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审核填报的表格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
对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当即退还纳税人补正;对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制发日期为4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给纳税人。
受理的评定材料,由办税服务厅征收(业务)组长统一在《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核定表(征收机构)》上填写日常申报征收的初评意见后,将相关申请表格和材料传递给属地分局(所)。
4.4评定 4.4.1意见征集
属地分局(所)收到办税服务厅传递的资料或自拟信用等级评定名单后,根据业户的日常征管资料填写《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核定表(管理机构)》并签署意见,同时附上相关资料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评定办公室将《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核定表(稽查机构)》统一转至稽查局,由稽查局根据税务稽查情况签署评定意见后返回评定办公室。
4.4.2初评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属地分局(所)、稽查局的评定意见和日常纳税评估、税源监控情况,按照评定内容和标准,逐一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
4.4.3公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纳税信用等级的初审意见,由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公示材料,在办税服务厅或新闻媒体、网络上予以公示。公示后的15天内负责收集反馈意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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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满,对提出意见需要检查的,转稽查局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确定评定结果。
4.4.4终评
评委会评定结果需与同级国税评定委员会通过联席会形式达成一致,不一致的原则上按照从低原则核定(确有争议的提交上级国、地税局共同核定)。
共同核定结果中,核定为A级的纳税人需逐级上报到省国税、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核定为B级的纳税人需上报到设区市地税局审定, 核定为C、D级的纳税人直接由县(市、区)地税局审定。
4.5证书制发
各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已审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核定表》,在3月30日前制作《纳税信用等级管理通知书》和《纳税信用等级证书》,传递到办税服务厅,并通知纳税人领取。
4.6资料归档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60日内,进行资料立卷,分类归档。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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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流程图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受理岗税收管理岗、属地分局(所)长岗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及办公室稽查局申请受理书面申请及所附资料N审查是否符合要求Y根据征管资料制表并签署意见整理传递根据税务稽查情况签署评定意见评委会办公室审查并提出初评意见,经评委会审核进行公示,收集反馈意见没有问题的需检查的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核查确定评定结果提交核查结果结束与国税评委会通过联度会达成一致按权限上报批准或自行评定通知取件接收传回的评定文书、证书评定文书、证书传递制作证书和认定通知书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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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工作标准
5.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的信用等级申请材料,受理的材料每八日整理一次交征收(业务)组长岗;
5.2办税服务厅征收(业务)组长岗: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户日常申报征收情况的查询与评分;
5.3属地分局(所)长岗:及时组织填写《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核定表》,三个工作日内传递到评委会办公室;
5.4稽查局局长岗:接到评委会办公室初审意见,及时组织进行核查,三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将核查情况进行反馈;
5.5县(市、区)局评定委员会:收到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与国税评委会召开联席会,确定评定结果,并在次日开始对外公示;公示期内认真搜集社会意见,公示期满(15日)次日将收集的社会意见传稽查局核查;
5.6设区市局、省局评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审定。6.0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6.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6.3《国家税务总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6.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的补充通知》(赣地税发[2004]33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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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表证单书
7.1《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核定表》 JXDS/QR—A18040—2006 7.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JXDS/QR—A18041—2006 7.3《纳税信用等级管理通知书》 JXDS/QR—A18042—2006 7.4《纳税信用等级证书》(略)
编写:李小红、计贵柳 初审:赵赣华 发布日期:2006年1月4日 修订日期:
审核:付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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