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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及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按照统一组织、放管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工作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农发机构包括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系统履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职责的部门。
省农发机构的主要职责: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评估国家和省级开发县,确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分配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成果宣传等。
各市、县(市、区)农发机构的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本开发县范围内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成果宣传等。市级农发机构还需承办省农发机构委托事项。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扶持国家开发县。
土地治理项目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重点,通过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措施综合配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统一。产业化发展项目以扶持种植、养殖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为重点。通过项目实施,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发展水平,引领农民增收致富。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安排在开发县。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国家开发县)指经省农发办认定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扶持范围的设区市、县(市、区)。省农发办按“总量控制、进退平衡”的原则,结合各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变化,工作业绩优劣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
省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省开发县)指经省农发办审核确定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设区市、县(市、区)及单位。
第十一条 开发县农发办应配备满足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相应人员,机构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第十三条 省财政根据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中央财政支持情况,结合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目标和任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市、县(市、区)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入资金应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市、区)财力情况、资源状况 等因素,确定各市、县(市、区)财政资金的投入比例。鼓励各市、县(市、区)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鼓励引入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五条 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有关规定明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省以上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牧区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臵和厂房建设;
(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国家农发办和省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臵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和省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开发县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重点保障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五条 开发县应当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省农发办结合我省实际,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第二十六条 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规划,适时公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二十七条 开发县农发办应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结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将具有农业综合开发潜力、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向当地农发办申报项目时,应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第三十一条 开发县农发办应对申报主体申报的项目开展现场踏勘和实地考察,听取申报主体和项目区农民的意见,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农发办。
第三十二条 省农发办负责组织全省上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据,采取集中评议、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立项提供决策依据。
省农发办可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等实际情况适度下放项目评审权限。
第三十三条 在评审可行的基础上,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农发机构根据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
省农发办将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数额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第三十四条 拟扶持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臵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由设区市农发办负责组织审定。
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开发县农发办备案。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议书替代。
第三十五条 开发县农发办应当根据拟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审定或者备案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计划编报要求,编制、汇总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省农发办。
省农发办负责批复各开发县上报的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其中国家开发县项目实施计划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是开展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产业化发展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三十八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调整由开发县农发办负责批复,报省农发办备案。
(二)以项目为单位,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低于财政总投资30%的,由开发县农发办批复;超过30%(含)的,由省农发办批复。
(三)项目终止由省农发办负责批复,其已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第三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分为县级验收和省级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做好项目县级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实施单位或开发县农发办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完成单项工程验收,确认工程数量、评价工程质量,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委托相应资质的机构审价,为工程价款结算提供依据。
第四十一条 申请县级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完成项目计划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建设任务;完成竣工结算,并经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项目文档资料整理齐全。
第四十二条 开发县农发办应及时组织验收组,对已完成项目投资计划与建设任务,符合县级验收条件的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进行县级验收。
土地治理项目县级验收完成后,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整理档案资料、完成资产移交,并将县级验收报告报送省农发办。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由开发县财政部门负责,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第四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省级验收为竣工验收,由省农发办组织或者委托设区的市级农发办组织开展。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验收即为竣工验收,省农发办对开发县农发办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产业化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及调整批复(备案)文件、资金拨付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等。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第四十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规定及时将资产交付给管护主体。
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六条 开发县农发办应当按规定时限向省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省农发办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等情况,开发县农发办公开具体提交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时间、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省农发办制定、实施相应监督检查配套制度,每年进行监督检查,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开发县农发办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资金和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 省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开发县农发办应当定期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作为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将终止该项目,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
第五十二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开发县,省农发办将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第五十三条 省农发办和开发县农发办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开发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农发办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发布的《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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