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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网变电站辅助设施标准化验收规范
前 言
变电站辅助设施作为电网生产辅助系统,是提高变电站运行维护管理能力,提高电网的设备运行环境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电网运行管理信息化的基础。
对变电站辅助设施进行认真、全面、严格、规范的标准化验收,是保证变电站在验收交付后稳定、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项目规范化管理的必要阶段。
为使河南电网所辖的变电站辅助设施系统验收工作更具专业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规范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河南电网变电站辅助设施系统的验收阶段、验收组织管理、验收原则及依据、验收内容及要求、验收大纲编制、现场验收、整体考核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电新建、改建、扩建的变电站。2 验收组织管理
2.1 验收阶段
变电站辅助设施系统验收分为两个阶段,即现场验收、整体考核验收;整体考核验收阶段包括试运行考核期和整体考核验收,试运行考核期不得少于3 个月。
2.2 验收职责
2.2.1 各地区供电局(建设单位)职责: a)负责组织变电站辅助设施系统的现场验收; b)负责组织完成各阶段验收测试大纲的编制及审核; c)编制各阶段验收文件;
d)负责编制项目工程文档,汇编项目工程清册。2.2.2 制造单位职责:
a)辅助设施制造单位参与现场验收和整体考核验收; b)制造单位负责组织辅助设施的工厂验收,参与现场验收; c)制造单位负责编制工厂验收大纲,参与现场验收大纲编制; d)参与编制工厂验收、现场验收文件。e)提供所生产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特种设备须提供生产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2.2.3 安装调试单位职责: a)参与现场验收大纲的编制; b)参与现场验收;
c)完成现场施工图档资料的编制。2.2.4 设计单位职责:
a)参与变电站辅助设施的各阶段验收; b)参与各阶段验收测试大纲编制;
c)对验收中发现的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缺陷应及时进行设计变更;
d)负责竣工图纸的编制,并按照河南电网关于变电站辅助设施移交的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给建设单位。
2.3 验收组织
2.3.1 负责项目各阶段验收组织工作的单位在验收条件具备后,及时组织成立相应的验收工作组,启动该阶段验收流程。
2.3.2 各阶段验收工作组包括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变电站现场的验收测试。
2.3.3 验收工作组在验收开始前必须严格审查验收大纲,验收大纲经审批通过后,进入验收流程。
2.3.4 在验收过程中,验收工作组必须严格按照验收大纲和验收流程进行验收测试工作,并负责编制验收报告。3 验收原则及验收依据 3.1 验收原则
3.1.1 变电站辅助设施的验收应坚持科学、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参与验收测试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验收测试工作应规范、标准,应使用专用的测试仪器和专业测试软件,并使用标准化、规范化的测试用例。
3.1.2 验收工作遵循现场验收、整体考核验收的顺序进行,只有在前一阶段验收合格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3.1.3 制造单位在各验收阶段所提供的使用手册等文档必须为按系统实际版本进行编制,验收大纲中功能测试项目的测试步骤应按技术文档对应的叙述进行编制,以验证技术文档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如该项测试步骤不能正确执行,则视为该项测试不通过。3.1.4 若各阶段验收测试结果证明某一设备、软件功能或性能不合格,制造单位必须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或修改不合格的软件,对于第三方提供的设备或软件同样适用。设备更换或软件修改完成后,与该设备及软件关联的功能及性能测试项目必须重新测试。
4.2 验收依据
4.2.1 各阶段验收均应严格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项目合同技术协议书及历次技术(设计)联络会议纪要的所有技术方面的条款,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澄清文件(以下合称“项目技术文件”)。
4.2.2 各阶段验收的设备及资料核查应按照本规范的具体要求执行。验收内容及要求 5.1 验收内容及要求
各阶段验收工作组可根据变电站辅助设施的实际配置和要求进行取舍选择,并根据项目技术文件进行补充和细化。
5.1.1 设备核查 5.1.1.1 核查内容
a)根据项目合同所列的所有软硬件设备清单,对设备型号、外观、数量及附属的配件及随机资料逐项清点确认;
b)对各软硬设备配置进行检查确认。5.1.1.2 核查要求
a)各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与设备清单一致,应为全新购置的产品;附属的配件及随机资料应与设备发货(装箱)清单一致;
b)设备的配置应不低于设备清单所列的具体配置要求,设备序列号(出厂编号)唯
一、有效。
c)辅助设施出厂后,所有设备发送至现场。在现场安装前,建设单位、制造单位及各设备供应商可按上述要求进行现场设备到货验收,并形成设备现场到货验收报告。
5.1.2 文件核查 5.1.2.1 核查内容
a)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文档,至少包括维护手册、使用手册及第三方软件最终用户授权书,b)各阶段验收所需的工程文档及报告。5.1.2.2 核查要求
a)技术文档完整、齐全、正确; b)工程文档及报告齐全、完整。3 给水、排水、消防系统验收规范
3.1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质量验收规范
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 MPa。
检验方法: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直超过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3.1.1 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检查方法:观察和开启阀门、水嘴等放水。
3.1.2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3.1.3 室内直埋给水管道(塑料管道和复合管道除外)应做防腐处理。埋地管道防腐层标材质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或局部解剖检查 3.2 室内消火栓系统验收
3.2.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3.2.2 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水枪和快速接头绑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挂放在箱内的挂钉、托盘或支架上。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3 施工单位在竣工时往往不按规定把水龙挂在消火栓箱内挂钉或水龙带卷盘上,而将水龙带卷放在消火栓箱内交工,建设单位接管后必须重新安装,否则失火时会影响使用。
3.2.4 箱式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2:栓口中心距地面为1.1m,允许偏差±20mm。
3:阀门中心距箱侧面料140mm,距箱后内表面为100mm,允许偏差±5mm。
4: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mm.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3.3 给水设备安装质量验收
3.3.1 水泵就位前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坐标、标高、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用仪器和尺量检查。3.3.2 水泵试运转的轴承温升必须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检验方法:温度计实测检查。
3.3.3 敞口水相的满水试验和密闭水箱(罐)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与本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满水试验静置24h观察,不渗不漏;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3.4 室内排水系统安装
3.4.1 本章适用于室内排水管道、雨水管道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3.4.2 生活污水管道应使用塑料管、铸铁管或混凝土管(由成组洗脸盆或饮用喷水器到共用水封之间的排水管和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短管,可使用钢管)。
雨水管道宜使用塑料管、铸铁、镀锌钢管或混凝土管等。悬吊管道定使用塑料管、铸铁管或塑料管。易受振动的雨水管道(如锻造车间等)应使用钢管。
3.4.3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3.4.4 生活污水铸铁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的规定。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 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4.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2: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3: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4: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5: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6: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4.1.3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4.1.4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4.1.5 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3: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
4.1.6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4.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5 事故照明系统验收规范
5.1 事故照明系统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
5.2 事故照明设施,如开关、应急灯应有明确的标识,标语识别。
5.3 事故照明系统的基本要求:
5.3.1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备用照明系统应能正常启动。5.3.2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安全照明应能正确启动。
5.3.3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入口和通道,疏散照明应能覆盖变电站主要出入口。6 遥视系统验收规范
6.1 站端设备配置要求:站端设备安装在变电站现场,完成变电站现场各种信息采集、处理、监控并可与监控中心进行网络传输和通信。设备应符合变电站自动化设备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
6.2 站端监控主机或视频处理单元必须具备数字硬盘录像功能,且在软件或硬件上采取防止系统死机的措施,以保证持续稳定工作。
6.3 站端遥视系统应满足远方调阅功能,图像应清晰、无卡顿现象。站内摄像头应具有远方遥控功能,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应能100%覆盖站内主要出入口、关键变配电设备、主控室等。7 其他辅助设施验收规范
7.1 电动大门外观清洁油漆美观,开关试验良好(包括遥控、就地),熔断器、钥匙配备充足,专业人员认可。
7.2 高低压配电室的通风系统应完善、风机应能可靠工作,噪声应在限值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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