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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目标要求,制定本推荐指南。
第二条 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建立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集聚区或服务于行业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设备共享、质量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技术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具有示范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示范平台应是具有开放、资源共享、公共服务特征,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认定或政府重点扶持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推动示范平台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指导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全国性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有较完善的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服务的产业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区域产业特色优势。申报示范平台名称须反映所在地、主导产业和服务特色。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服务于产业集群、特色优势产业中小企业,运作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质量服务能力,较强的组织社会资源能力,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四)从事技术服务业务两年以上,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可持续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有较突出的服务业绩和较强的影响力,用户满意度高,在促进区域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方面作用显著。
(六)对所服务区域或行业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品牌创造力等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示范平台的申请
由平台服务机构填写《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根据行业特色平台建 2 设情况,组织平台服务机构填写示范平台申请,并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在确认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申报条件后,从中选择服务业绩突出、效果显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平台,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推荐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服务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的上报文件,《推荐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2、《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及反映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服务绩效、对照申报条件自查情况的文字说明材料;
3、平台服务机构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4、本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5、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证书)复印件,省级及以上部门授予的荣誉证明(证书)复印件;
6、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上报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推荐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www.daodoc.com或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daodoc.com下载。
第十条 复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复核意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或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3 公示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冠名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授予“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所在地〃产业〃服务特色)”称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四章 跟踪指导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名录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和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运营服务情况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运营发展情况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跟踪,依据平台运营服务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不合格的取消冠名并公布。
第十六条 对已经冠名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冠名外,暂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性行业协会下一年度的推荐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可参照本推荐指南,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和行业特色示范平台工作。
第十八条 推荐指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负责解释。附:⒈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
⒉推荐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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