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_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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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本校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理论学习、科技、艺术、体育、兴趣爱好等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根据自身的专长与爱好参加各类社团,发展个人特长,培养综合素质,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四条 我校社团发展的指导方针是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积极支持科技服务型社团,热情引导艺术、体育、兴趣爱好型社团。

第五条

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在社团指导中心的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

社团成长

第六条

申请成立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2、3、4、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有相应的筹备组织机构,明确的社团筹备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完成制订章程等文字准备工作,其中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设置、对社团成员的要求和其它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社团成立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1、荐意见。

2、见。

第八条 社团成立自申报材料始,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申请成立社团必须上交基础材料,包括书面申请,社团章程,活动计划,指导教师书面意见,社团组织机构的组成情况以及社团负责人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推社团指导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意第九条 社团批准后,须填写《祁县中学学生社团审批登记表》和《祁县中学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成立就擅自开展活动的社团,社团指导中心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社团名称必须规范。如“祁县中学学生××协会(社、俱乐部等)”,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社团指导中心:设主任一名(校团委老师担任),副主任二名,成员若干名。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中心的职责是:负责全校社团的登记注册和审批;指导社团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帮助社团解决困难,提供条件;与有关部门协调,支持社团开展活动;负责社团的年度考核评比。

第十四条 社团须每年换届一次,社团换届工作须提前两周向社团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原则在每年3-4月份进行,应严格按照程序在民主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须从本社团成员中选举产生,并征得负责人所在班级同意,报社团指导中心批准。社团负责人每届任期一年,表现突出者可连结选连任。任期内,工作表现不好,学习成绩较差或受学校纪律处分,社团指导中心可免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章守纪;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全面发展;

4、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5、对本社团工作熟悉,责任心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责任人:

学习成绩高一在年级400名以后者,高二文科在150名以后者,高二理科在300名以后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第十八条 社团招收新会员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新会员须填写《祁县中学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并报社团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社团实行注册制度。每年12月份,各社团应向社团指导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社团必须上交上年度的工作计划、社团组织机构名单、社团成员名单等资料。对注册不合格的社团,责令限其整顿,整顿后还不合格的,将予以撤销;对逾期不注册的社团,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社团指导中心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通报学校情况,提出对社团工作的要求,研究社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社团负责人应准时参加会议,如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并派社团其他主要干部参加。社团负责人一年中有三次以上不能到会的,不得参加本年度优秀社团负责人的评选。

第十一条 社团考核评比每年度举行一次,由社团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届时,学校将评出1-2个“示范性学生社团”、若干个“优秀学生社团”,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倾斜。同时评出部分“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学生社团优秀指导教师”。

第二十二条 社团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每学期整理一次,并接受社团指导中心检查,档案资料包括社团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社团成员登记、计划、总结、活动记录等。

第四章 社团的组成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指导老师:

1、每个社团应设指导老师一名,由校长就本校具有专长及热心的教职员工择优聘用,任期一学年。

2、指导老师负责指导社团的一切活动,包括社团组织、计划执行及评定工作,并作为团委与社团沟通的桥梁;

3、指导老师应于每次社团活动时间到场指导,并负责点名及秩序的维护。

4、指导老师应指导社团干部组织好社团活动。

5、社团如有需要外聘指导老师时,应由校长核准后聘任。

第二十四条 社长、副社长;每一个社团应选社长1名,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办理社团一切事务,并对外代表该社团。副社长1--3名,协助社长处理社团事务,社长、副社长全体社员推选或指导老师指派。

第二十五条 社团组织:社团可视人数的多少分成若干名小组,每小组设小组辅导员一名,由资深社员担任,也可经由指导老师选定,以辅导小组活动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社员招收:

各社团得于开学一周内从事社团招收社员宣传活动;

每位同学于开学第二周填写参加社团志愿表,每人依志愿填数个社团; 各班班长应将志愿表整理后交给班主任,班主任审核签名后交予团委; 团委参照同学志愿分配每一同学参加一个社团; 具有特殊才艺条件或校队代表应辅导参加指定的社团。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必须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过程有记录。

第二十八条 社团应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会,研究社团发展规划,通过社团工作计划,布置活动安排,了解会员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时间可以在活动场所悬挂本社团标志。标志内容和形式必须健康向上,并有本社团活动宗旨的寓意。

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时,须填写《祁县中学学生社团活动登记表》。第三十一条 社团开展以下活动须得到社团指导中心审查,校党委批准; 与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须筹集经费的活动; 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活动;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学习班; 其它比较重要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社团邀请外单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报告和座谈时,应事先请示社团指导中心,并报校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社团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它的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团聘请的指导老师除在学术、技术上进行指导外,必须对活动过程实施监督,并严把政治关。

第三十五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社团指导中心申报。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内。

张贴物必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名社团名称。

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严禁使用不规范文字和不文明的图画、标志。

第三十六条 活动场地由教育教学委员会统一规划各班教室及各公共活动场所,于社团活动时间开放使用。

第三十七条 活动设备:

1、社团活动所须个人装备应由社员自行准备。

2、消耗性物品由各社团自行购置使用。

第六章 社团刊物

第三十八条 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经社团指导中心同意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九条 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由社团指导老师担任终审;

有健全的编辑部,有一名全面负责的主编;

刊物内容健康向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规定。第四十条 社团创办刊物,必须交申请,申请上写明刊物的名称、宗旨、版本、主办单位、主编、指导老师推荐书、发行范围及方式、资金来源等。经审批同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始征稿等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社团刊物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可能在校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社团刊物校内交流发行,只准收取成本费。

第四十三条 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牵涉法律问题由作者和编者承担责任。第四十四条 社团为非营性组织、未经批准,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社团不得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社团活动情况,适当下拔活动经费,活动经费只能用于社团组织的活动上。

第四十七条 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如确需收费,由社团指导中心签署意见,报校长批准。

第四十八条 社团必须建立经费收支帐目,附带相应原始凭证,并由专门人员负责。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

第四十九条 社团指导中心将对各社团经费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遵守经费使用制度的社团,将责令其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将注销其社团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成果展示及评价

第五十条 成果展示

社团应于每学年末举行社团成果展示,其展示方式应依据社团性质分别采用表演、展览、比赛、联谊以及各社团特有方式进行。

社团成果展示列为社团评定内容的一部分,团委应邀请评委会前往评价。

第五十一条 社团评价:

1、每学期末,由团委聘请本校行政人员或老师(不得兼任社团辅导老师)组成社团评价委员会,由团委书记担任召集人,全体委员利用社团成果展示及平时表现,对社团展开评价。

2、社团平时活动的评价由团委逐周记录,列入总评价成绩。

评价细则,由团委拟定加以办理。

第五十二条 奖励及处罚:

列为优等的社团由团委报请学校予以奖励。列为差等的社团,加以跟踪帮助改进,若一学期后仍未改善者,应予以解散。

第五十三条 优秀社团评选细则(试行)

常规考核(分数量化)

1、材料(20分

计划、总结)

好:15~20 较好:10~15 一般:5~10 差:0~52、章程(15分)

无章程:0

章程内容不明确:0~5 章程内容相对明确:5~10

章程内容齐备,规定细致,符合学校要求:10~153、社团参加活动的情况(15分)

按学校社团指导中心的要求组织活动的社团加15分,少一次则扣5分

4、指导老师、组织结构、负责(10分)无指导老师:0 有非固定指导老师:2

有固定指导老师:3 有高级职称:4

组织结构不明确:0 相对齐备:2 较完善:3

负责人获校级奖励:2 获市级奖励:35、每学期开展活动的次数和活动人数(15分)

超过10次,根据活动人数情况10~15分

5~10次,根据活动人数情况5~10分

0~5次,根据活动人数情况0~5分

6、典型活动方案及活动效果(25分)

内容翔实,影响面大:15~25 内容基本齐备:5~15 内容有欠缺:0~57、年终的总结、评定(公平:自愿参加;公正:多方评价;公开:等级考核)

由社团成员自己提出参加优秀社团评比的书面申请,并附介绍材料(可在答辨会现场提供、由评委打分)

评选采用量化考核、综合评价的方法,又分为四个部分:

社团之间互相评分

社团成员及社团负责人的表现

在校师生为社团随机打分

政教处、团委领导评分

社团成果展示:根据社团自身的特点,展示出内容丰富、独特、形式新颖、多样的活动成果,并且经考核,或评比名列前茅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祁县中学校所有学生社团。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由社团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祁县中学校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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