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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车辆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心车辆保障服务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节约行政经费,确保行车安全,以适应新时期下的中心后勤车辆保障工作,特修订中心车辆管理办法。
一、车辆日常管理
1、市中心车辆的管理、安全、调派、维修、驾驶人员的管理及油料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
2、县区管理部车辆的管理、安全、调派、维修,以及驾驶人员和油料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由车辆所辖县区管理部具体负责。
3、市中心任何部室无权调用县区管理部车辆。市中心确因工作需要借用县区管理部车辆,经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调用县区管理部车辆,调用县区管理部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中心支付。
4、严禁将中心车辆租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或非正式驾驶员驾驶中心车辆。中心将严格执行市纪委 “严禁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及公车私用”的规定。违反规定的,按市纪委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市纪委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外,追究法律责任。
5、实行定车定人制度。每辆车都应有专人管理,驾驶员即为该车辆管理员,负责该车辆的正常使用,驾驶员必须熟悉所管车辆的技术状况,正常操作和使用。若发生因驾驶员操作不当所引发的责任事故,后果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未经中心同意,不得随意调换车辆和驾驶员,特殊情况需调换时,须报中心办公室,经中心主任同意后,在办公室办理车辆、人员交接登记手续。
6、定点停放。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库或交通部门规定的停车场、临时停车点;如因乱停乱放导致车辆被执法部门拖走和违章的,均由所属部室、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负责,其部室负责人向市中心做出书面检查,并承担所有因违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果。车辆外出执行任务,由驾驶员负责停放在合法的指定停车场。收车后驾驶员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单位规定的车库或位置,严禁随意乱停乱放。车辆停放安全后,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和车辆所属管理部负责人报告车辆情况。
7、严防车辆被盗。驾驶员必须在规定的车库、停车场停放车辆,如未按规定停放导致车辆被盗或损坏,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所属部室和驾驶员承担。
8、行车记录和行车补助。每辆车一本行车记录本,驾驶员应做好行车记录,填写好出车时间、事由、乘车人员、行车路线等。每月办公室和管理部凭行车记录和里程表数核算公里补助,误差超过5%的,不予补助并由驾驶员说明原因。
9、节假日车辆管理。节假日(包括星期
六、星期日)期间,市中心和管理部车辆均应停放在指定车库,未经允许,不得出车。节假日(不包括星期
六、星期日)期间,车钥匙交办公室和管理部负责人处。市中心值班车辆因公外出须向车辆管理人员报告,不报告者视为公车私用。
二、县区车辆经费管理
中心对县区管理部实行正常费用包干制、专项费用报告制、中心调用补助制。
1、正常费用包干制。即:车辆油料;车辆日常正常维护、维修保养费;简单易损件;驾驶员差旅补助费;过路、洗车、停车费。
2、专项费用报告制。即:更换车辆主要零配件在 1000 元以上;车辆维修在 800 元以上;其它大额经费及不可避免因素。
3、中心调用补助制。即:调用县区管理部车辆月行车在200公里以上所产生的费用,由中心支付。
三、车辆调派
1、公务用车。市中心各部室因业务需要在市区范围内用车,按程序审批后,由办公室派车。
2、市中心下县(区)或市外因业务需要用车,须由用车部室书面报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经中心主任同意后,办公室方可派车。未经中心主任同意,办公室一律不准派车,驾驶员一律不得出车,否则以违规论处,并承担相应责任。
3、县(区)管理部业务用车,县(区)管理部所在地范围内由管理部负责人派车,超出本县(区)范围内,须报中心办公室,并经中心主任同意后,县(区)管理部方可派车。未经同意,县(区)管理部一律不得派车,否则以违规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市中心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并收回其使用车辆。
四、车辆维修和零配件采购
1、中心车辆大小维修、保养、更换零配件超过1000元以上,驾驶员应事先向中心申报维修项目,必须经办公室鉴定后填报维修单,报中心主任同意后,到政府采购指定地点进行更换和维护维修,并在核定的范围内修理(车辆所在管理部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采购指定地点进行更换和维护维修),超出申报范围和金额须上报,否则中心不予认可。中心所有车辆大小维修外修,须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主任同意。不按程序和规定维修车辆,中心不予审核报销修车款。
2、车辆修理,驾驶员一定要到现场,做到对所修的零部件心中有数,协助修理厂人员把好技术关、质量关,并认真审查每一笔材料。驾驶员不得虚报冒领和收取各种形式的好处费,一经发现,除收缴非法所得外,另扣发作假金额同等数额的工资、补贴。
3、在执行任务途中,确因故障影响到任务的完成,驾驶员应向所在部室、办公室报告,经中心主任同意后,可以根据情况自购必须的汽车配件或维修。
五、油料管理
1、中心所有车辆在辖区内凭加油本(一车一本,加盖公章有效)到市政府(县区政府或财政部门)采购指定地点加油,统一结算,外出加油实行登记制度。出差途中加油由办公室或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按开支权限审批报销。
2、一般不对外单位加油。特殊情况须报中心主任同意后指派专人陪同加油。驾驶员未经允许给其它车加油者,一经发现,除加油金额交还单位外,另扣去同等金额的工资、补贴。
六、车辆安全管理
1、驾驶员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和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学习交通安全知识,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警人员指挥和检查。驾驶员违章处罚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负,中心一律不予报销。
2、车辆外出未停放在应停放的位置,应做到人车不离,确保停车安全,车辆到达目的地后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内,锁好车门,以防车辆受损。
3、保证行车安全,不带故障出车,不开英雄车,随时检查车况,保障良好的车况和清洁的车内外卫生,杜绝疲劳驾驶。
4、严禁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非驾驶员以及私自出车,若违反本条规定发生事故的,其损失概由本人负责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视其损失大小,追究法律责任,并扣部室目标管理5分和追究部室领导责任。
5、凡未经同意私自开车外出,发现一次,扣其当月的行车补助。若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并将车钥匙收回停止驾驶车辆。
6、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及保险公司理赔。各区县管理部要切实加强车辆安全工作管理,一旦出了交通事故,当事驾驶员或管理部负责人应先打120抢救伤员并向“122”报警,同时向车辆所投保险公司报警,电话号码为“95585”,并及时向市中心报告。即:一般性的交通事故由区县管理部自行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或凡是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以上,由市中心办公室配合区县管理部处理。市中心将视事故大小和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7、因公出车发生行车事故,依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驾驶员应承担部分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的,驾驶员应负担经济损失的10%;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应负担经济损失的8%;负同等责任的,驾驶员负担经济损失的6%;负次要责任的,驾驶员负担经济损失的4%。事故等级及承担责任以交警裁决为准。
七、驾驶员职责和工作纪律
1、驾驶员必须坚定岗位,服从安排。听从调动,爱护车辆,节约油料,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干净、无故障,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2、驾驶员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严守国家、单位机密,严守行车纪律,做到礼貌行车。
3、驾驶员休假、长期生病等不能出车时,要将车钥匙、车辆资料交出,以便办公室调度和安排。
4、出车时,驾驶员要保证中心领导外出及会议不误时,并按时等候,不得在等候时间内外出。驾驶员要保证业务用车和职工开会或外出不误时(除因车辆突发故障除外);未出车时,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
5、违反以上规定驾驶人员,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辞退。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规:
1、未完成派车任务、不服从办公室调度、私自出车;
2、未坚持执行行车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排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3、酒后驾车的;
4、未正确执行驾驶操作规程、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造成车辆受损等严重后果的;
5、偷盗汽油,未经允许给其它非本车加油的;
6、车辆用毕后,未将车辆停泊在指定位置、未锁好门、窗、后备箱,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违反以上规定驾驶人员,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九、处罚
1、全市车辆管理严格按照“一岗双责”执行。
2、将中心车辆租借给任何单位使用或非正式驾驶员驾驶中心车辆。中心将严格执行市纪委 “严禁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及公车私用”的规定。所在部室目标管理工作考核为最末等,市中心收回其使用车辆,在全市通报批评,部室负责人个人扣全年绩效考核工资,并按市纪委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市纪委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并追究法律责任。
3、未按照车辆日常管理、车辆调派、车辆维修和零配件采购、油料管理、车辆安全管理执行的,车辆所属部室扣目标管理工作考核0.5分,造成后果或严重后果的,除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严肃处理外,将追究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政治责任均由所在部室负责人承担,4、经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调用县区管理部车辆使用,区县管理部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不服从调用车辆部室,第一次扣车辆所属部室目标管理工作考核1分,部室负责人扣月绩效工资30%,第二次扣车辆所属部室目标管理工作考核3分,部室负责人扣年绩效考核30%,第三次市中心收回其使用车辆,并在全市通报批评,车辆所属部室目标管理工作考核为最末等,部室负责人扣全年绩效考核,并追究领导责任。
5、严格按照使用车辆报批程序执行,未经中心主任同意,市中心办公室、区县管理部一律不准派车,驾驶员不得出车,否则以违规论处,并参照第3条执行,承担一切经济和政治责任。
十、本修订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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