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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8〕103号
(2008年3月26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推行政务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省厅党组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
[2007]21号)要求,省厅专门成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编制本系统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本厅信息公开目录,进一步加强厅门户网站建设。同时在贯彻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中,制定了《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劳动保障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促进贯彻施行《条例》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省委、省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劳动保障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进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依法行政、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运行工作机制,加强对劳动保障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劳动保障行政效能和透明度,畅通与群众沟通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劳动保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要求,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必须依法公开;二是公开、公正、真实、准确;三是从实际出发,以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不搞形式主义;四是时效性强的内容及时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五是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完善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担负起做好当地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自觉接受当地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实行部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处(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由部门领导负责、办公室及相关处(科、室)领导参加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劳动保障事业单位,受委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行政职能的机构,街道、社区,乡镇、村劳动保障工作所(站)等,都应实行政务信息公开。
三、做好面向社会的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决策、政务信息、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务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涉密的,均应平等、及时地向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社会各界公开。要把推进劳动保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作为深化政务信息公开的重点,推动政务信息公开逐步由静态信息公开向政务运行全过程动态公开发展。
(一)明确公开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见附件1)。各地应在附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在对行使行政职权办理的各类劳动保障事项进行逐项审核、明确合法授权依据的基础上,编制和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制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流程。
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二)规范公开形式和期限。要因地制宜,以方便群众为原则,进一步明确、丰富和规范信息公开形式,重点抓好劳动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建设。
1、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在互联网上创办本机关并链接所属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门户网站。各门户网站,要规范上网内容,突出政务公开栏目,加大网上办事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以本部门门户网站作为对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主渠道,并声明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均应在首页链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劳动保障部的门户网站(),省劳动保障厅门户网站(),并同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实现链接。要开展网上咨询、网上办理,切实方便服务对象,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
没有条件设立网站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集中地点进行行政审批和经办服务,设立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规范窗口授权,公开办事流程。除窗口办事外,有条件的还应设立文件阅览室、资料索取点、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
3、要认真总结推广厦门市的经验,在省和设区市开展以全国统一公益服务号码“12333”为标志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电话咨询量比较大的设区市,可建立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在开展语音服务时,要注意加强人工服务,使群众感到方便、亲切。
4、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继续发挥报纸(刊)、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等公开形式的作用。
5、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劳动保障事项,积极探索采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就
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不定期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6、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根据各类公开内容的紧急程度,对公开期限分档做出规定。自公开信息形成或者行政审批完结起计算,最长一档不超过20个工作日。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时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联系,积极参与开展本地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1、要充分利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发布劳动保障信息。
2、在当地建立综合行政服务中心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参加,办好劳动保障服务窗口。
3、在当地整合政府服务和监督电话、推行“服务热线”时,在确保“12333”号码有效使用和对劳动保障业务准确及时服务的情况下,应予以配合。
四、做好系统内部政务信息公开和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工作
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积极做好系统内部政务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工作。
(一)对本系统公开。本机关所掌握的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行使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情况,拟制定和已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拟采取和已采取的重大措施等应公开。
(二)与其他行政机关实行政务信息共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有责任、有义务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其履行职能所需要的信息,同时也有权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履行劳动保障行政职能所需要的信息。共享信息要严格限于履行职能需要,不得扩大范围和用于商业目的。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
(三)在本机关内部实行政务信息公开。一是做好本机关内部业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二是保证本机关所属各单位和干部职工对本机关人、财、物、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和信息安全工作
在深化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依法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既要防止因不公开而侵害人民群众民主权利行为的发生,也要防止因公开不当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事故的发生。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要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严格两网分工,防止因不注意信息而发生失密泄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办事时,业务系统应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原则上应实行“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在公共服务应用系统中要建立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由于服务手段过于简便而造成个体性信息的泄漏。
六、不断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持久开展。
(一)严格政务信息公开审批制度。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做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
行审批程序。
(二)建立健全公示、听证制度。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时,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和宣传工作。必要时,还应举行听证会,当面听取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利害相关方面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监督、评议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主动接受当地人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其他部门的监督。要建立和落实本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收集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要把政务信息公开纳入社会评议劳动保障部门政风、行风的范围,接受人民群众评议。
(四)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要将本机关各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情况作为目标考核、工作总结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单位评选文明服务窗口的基本条件之一。
(五)建立健全示范制度。要及时总结推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好做法;要树立政务信息公开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六)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要在政务信息公开的各个环节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建立实行政务信息公开的保障体系。要切实把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纳入规划、列入日程,完善工作体制,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的经费支持,有针对性地采取保障措施,保证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附件:
1、福建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2、福建省劳动保障系统不予公开的信息目录
附件1:
福建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内容分列如下:
主动公开
公开事项
1、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政策文件。
2、要求劳动保障部门遵守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等各类制度、标准、规范、程序及执行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规定、标准、规范及执行情况。
3、本地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劳动保障相关统计数据;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工作措施。
4、本地区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本地
区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5、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省级乙类药品目录;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6、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事项。主要是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责任。
7、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的整体情况。
8、劳动保障信访规定;本级及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信访机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9、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
(2)劳动保障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3)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规定限期内不能改正的用人单位名单;
(4)违法或违规从事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的活动;
(5)其他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0、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及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含行政许可和其他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下同)目录及调整情况;本机关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内容、依据、受理部门、条件、标准、数量、程序、办理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上述事项的办理结果。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2、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拟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或邀请社会各界参加的听证会。
13、劳动保障机构等方面应当公开的事项: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网址、电子信箱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本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业务流程、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
(3)经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名单,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审批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名单;
(4)本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开表彰或与同级有关党政机关联合公开表彰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6)由本机关执行的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建设情况。
14、凡涉及不特定法人、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劳动保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劳动保障事项,反映劳动保障部门行使行政职能基本情况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事项,均应主动公开。
(二)公开形式
1、在通过各级劳动保障政务网站公开信息。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政务信息。福建省劳动保障厅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
(三)公开时限
自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劳动保障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向其公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涉及有关事项的当事人(申请人)依法提供仅与当事人有关的服务和信息。
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直接向其提供帮助。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掌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提供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和联系方式。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同时含有可公开和不可公开的内容并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其提供可公开的内容,不能公开的向其做出解释说明。
申请公开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如认为在政务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
福建省劳动保障系统不予公开的信息目录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属于内部研究、讨论或者审议过程的,正在调整、处理过程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除外。
5、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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