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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管理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全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化的;
(五)10公里及以上的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六)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七)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
(八)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批准预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500米以上、2公里以下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的;
(三)1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四)1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十一)超过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
(二)项目法人组织审查。项目法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工作。
(三)方案论证及比选。在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四)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五)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六)审批单位组织审查并参考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意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复。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应由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或原设计单位资质不满足设计变更要求的,项目法人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达到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
一般设计变更图纸必须经设计代表签字确认,必要时应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图表及清单中数量、单价必须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签字确认。
(二)原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原设计文件及根据审查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后的设计变更文件(含投资概算或施工图预算、设计单位执行审查意见的情况)及必要的勘察资料;
(四)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
(五)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审批工作应按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第十七条
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且超出项目法人权限的,项目法人应立即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项目法人可先行实施设计变更,但事后两个月内应办理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预算文件,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预算文件。概、预算文件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材料价格采用设计变更文件概、预算编制时的价格。
设计变更概、预算须与原概、预算相应部分进行品迭。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设计单位会同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参考有关行业定额,第二十四条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监理费、试验检测费和管理费等发生变化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无论合同约定与否,因材料调价原因导致工程投资增加,不得调增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试验检测费。
第二十五条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变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按原合同规定执行,未经审批和审定的数量、单价及总价不得向施工单位进行支付或以暂定价预支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审定的一般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实行报备制。项目法人在同类合同段(按招标进行划分,如路基合同、路面合同、交通安全设施合同等)合同净价总额(不包括预留金、暂定金)的5%内审定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累计费用超过合同总净价的5%时,项目法人应暂停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并按下列程序处理设计变更费用。
(一)项目法人检查各合同段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和合同执行情况,并形成该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及变更费用处理申请,送
(五)设计变更概、预算汇总表(内容含项目名称、分项名称、单价与合价、批准或审定文号及电子文档);
(六)项目法人编制的项目概(预)算执行报告经市(州)造价站审核、审计部门审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因设计单位失误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项目法人可扣减勘察设计费,具体办法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引起的变更,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延误合同工期;监理工程师失职的,项目法人应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具体办法在监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设计变更行为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有关条款,应避免损害参建单位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依法确定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单位。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实施专业工程分包的,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和项目法人同意。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项目法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施工单位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纳入“黑名单”。
第四十二条
各从业人员在设计变更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谋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招标文件合同条件的有关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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