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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佛山市管辖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凡佛山市管辖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和附属工程,均在质量监督范围内。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控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和“谁建设、谁勘察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试验检测,谁负责”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佛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是佛山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必须接受市质监站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市质监站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第五条 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交通局、市质监站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市质监站在业务上受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㈠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㈡ 执行市交通局和省质监站的工作计划,协助市交通局做好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的认证初审和市场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市质量监督人员、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
㈢ 负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在建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发布工程质量动态。审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提交交工和竣工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会审、交(竣)工验收及项目档案等专项验收。
㈣ 负责本市在建项目施工监理现场考核及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考核。㈤ 参与本市在建项目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仲裁质量争端。
㈥ 监督检查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㈦ 定期向市交通局和省质监站报送本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情况,参与本市全优工程的质量论证工作。
㈧ 承办市交通局和省质监站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质监站应认真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应设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监督台帐和逐步实行信息管理,将所发现并经核实的工程建设各方的不良行为、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进行记录,按相关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市质监站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交通局、省质监站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九条 市质监站应设立相应的试验检测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配合开展监督工作。试验检测机构应取得计量认证CMA合格证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试验检测资质证(以下简称CMA资质及交通资质),并配备必要的先进、快捷的试验检测设备。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质监人员应挂牌上岗并在执行公务中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监站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控告、检举。
第十一条 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严格遵守监督工作保密制度,对监督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义务保密。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质监人员必须熟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过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监督工程师或监督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对调离质监站的人员,应注销其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三条 市质监站可根据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在区级交通(公路)部门聘请专业对口、素质较好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十四条 市质监站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
㈠ 要求参建各方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㈡ 进入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对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或工程实体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㈢ 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㈣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章 质量监督程序与内容
第十五条 从工程开工前申请办理监督手续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
市质监站工作程序见附件“工程质量监督流程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项目开工报告前到市质监站办理监督手续,主动接受政府监督。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七条 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义务,主动接受市质监站对其质量工作行为、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有责任和义务向质监站或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和问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市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㈠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㈡ 工程立项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施工图审查资料,地质水文勘察资料,设计文件(含计算书),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合同副本;
㈢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信证明材料,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主要责任人质量承诺书;
㈣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自检程序和施工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程序和监理中心试验室装备清单;
㈤ 国家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九条 在上述资料、文件齐全的情况下,市质监站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按期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条
监理、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建工地临时试验室,报请市质监站考核。未通过考核的试验室所出具的检测试验数据不能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如果监理或施工单位因特殊原因(如工程规模较小等)而不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可将部分试验检测工作委托同时具有CMA资质及交通资质的单位进行,但须向建设单位申请,并将批复文件和被委托检测单位的有关资料报市质监站核准,现场基本检测项目(如密实度等)不得进行委托。
第二十一条 市质监站在收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任命监督负责人和监督员,质量监督人员在被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取得联系,尽快了解掌握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质保体系等情况,查阅图纸和有关资料,向参建单位发送《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监督依据,监督人员工作划分及主要职责,监督方式、方法、步骤,主要抽检项目,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配合质量监督的要求,质监人员的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工程开工后,市质监站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和以下规定的内容,采取点面结合、抽查为主的方式,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实行工程质量动态监控:
㈠ 监督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廉政和安全合同,处理工程重大变更,组织交(竣)工资料整理汇总等工作。
㈡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履行勘察设计和廉政合同,勘察设计人员资质是否与承担工程任务相符,后续服务质量,及时准确进行设计变更、优化等工作。
㈢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履行监理和廉政合同,质量保证体系,监理程序和监理工作质量,监理人员、设备到位和资质、资信情况,监理平行试验及质量保证资料,对现场监理人员及其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试)。
㈣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履行施工、廉政和安全合同,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人员、设备到位和资质、资信情况,施工自检及质量保证资料;随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
㈤ 检查试验检测单位是否履行试验检测和廉政合同,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资质是否与承担工程任务相符,是否按照规范、规程、标准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提交试验检测报告是否及时,试验检测服务质量等。
㈥ 检查建设各方落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情况。㈦ 检查国家规定必须检查的内容。
市质监站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纪要》;市质监站应组织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主要分项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或核验,并在外业抽查结束后的5~10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抽检结果通知》。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的动态管理,规范监理行为,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市质监站将对工程施工监理进行现场考核,采用开工前和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考核两种形式。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广东省交通厅发布的《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现场考核实施细则》(粤交基[2002]1040号)及市质监站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可对照本办法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质监站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纪要》或《工程质量抽查结果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质量隐患,保证工程质量,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市质监站。未达到质量要求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五条 对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中暴露出的重大问题,市质监站有权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按合同和有关规定进行处治或整改,对履约能力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监理规范及检验评定标准做好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及其签证工作(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评,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评),并处理一般质量问题,将质量检查、监理情况及时报送市质监站。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并提交《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检验评定申请书》和交工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市质监站在收到申请书并确认工程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且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工程进行交工检测(含成桥荷载试验),交工检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工验收检验评定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市质监站提出竣工检验申请,市质监站收到竣工检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核查并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必须按检查通知要求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市质监站,市质监站在收到反馈信息并确认处理效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和提出质量监督报告。
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在航道整治工程完工并经历一个水文年后,建设单位必须会同市质监站组织具有相应勘察、检测资格并符合基建程序的单位对整治河段进行效果观测和检测,以检验整治效果是否达到或基本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所批复的设计要求。未经市质监站进行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 质量评(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以数据说话的原则,保证评(鉴)定结果的公正、准确。
市质监站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市公路、水运行业的最终检测数据。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质监站作出的工程质量鉴定及评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工程质量鉴定及评定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市质监站或市交通局申请复核,市质监站或市交通局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
市质监站对有关复核申请,经复查,认为原工程质量鉴定及评定结果不适当的,应当变更或撤消。
有关单位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向省质监站提出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向市质监站和有关单位报告。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交通部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经费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6号文批准的费率收取,即按建安费的2‰收取。
监督费不包括因监督工作需要,市质监站在监督过程中组织进行的核验抽检及交、竣工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财经制度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拖欠、压减、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市交通局或市质监站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依法取消投标资格,并报省交通厅建议停止其资质复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市交通局或市质监站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清退、依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监督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如市质监站不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或因监督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市交通局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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