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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条款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费用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费用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5、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1]71号)有关减免政策:“持有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25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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