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定稿)_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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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

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对以上政策的解读,第二条中可以理解为因为2009年开始执行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2008年按旧标准没超过,但按新标准已超过的,如果企业不申请转成一般纳税人的的话,税务机关不应该按第三条办理,即不能让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企业按新标准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并且申请转成一般纳税人的,应该为其办理转正。

第三条的理解就很简单了,2009年如果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必须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否则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的理解是对未达到标准的,但是企业账务核算准确,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计算增值税有关税额等等吧,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

2010-08-12 15:02:47 来源:互联网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2009新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后,工(含修理修配业)、商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分别从6%和4%统一降到了3%。根据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占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其他纳税人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分别降低了50万元和100万元。这就使得有相当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将要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从现有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看,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虽然扣除进项税额,但与3%的税负相比,也会因生产和经营的货物品种或从事劳务的性质不同有高、有低,即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有的合算,有的不合算,也就是有的愿意转,有的不愿意转。

那么,能不能不转呢?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其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要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适当选择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时间,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而且还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并且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见,税法既没规定在年度中间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允许提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也没有规定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绝对不能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因此,纳税人可根据本行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情况,选择适当时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技术含量低、活劳动消耗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获利水平较高的企业,如砖瓦、砂石、采矿、修理修配行业等,认定一般纳税人后,税负比较高,可按照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规定,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即可。

2、技术含量高的加工业、活劳动消耗少或获利水平较低的企业,如商业企业,特别是经营农产品的商业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后,税负会比较低,因此,可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经营年度内累计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时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企业利润水平比较低,且始终没有一个年度的销售额能够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但能够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

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2009新规定)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新办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

实收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证明;

(2)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与银行开户通知单账号一致)及入资单;

(3)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产权单位与租赁单位不一致的,要求产权单位写授权书,私人房屋附购房合同,产权证在办理中的须出具证明);

(4)租房需复印房租发票(未来一年的房租发票或者10万元以上);

(5)外地法人、外地会计附暂住证;

(6)企业购销合同及供货证明贴印花税;

(7)公司员工上4或5险、8人以上、福利部门证明;

说明:①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

②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③实地核查时要求法人、股东、会计在场;打印企业从开业到检查日的银行对账单一式两份,并准备会计帐薄和原始凭证;新办企业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时限按照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处理;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

4、银行账号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

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半年,半年销售额达到90万,可以申请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延期申请有风险

目前,有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超标)后,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甚至故意拖延申请认定的时间,殊不知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 税 函 [ 2 0 1 0 ] 1 3 9 号)第八条规定,除税法规定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其他个人和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以下简称除特别规定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当自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4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结束后20日内签发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过上述时间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收入额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下同)全额计算征收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经认定机关审核批准后为止。为此,纳税人要从三个方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准确把握最后申报时间。

在税法对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的规定中,不论是上述的40日、20日还是10日,指的都是国家规定的工作日,不包括每个星期的公休日和国家另外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如:某纳税人到2011年2月累计12个月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假设在规定的4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也是在申请期限结束后第20个工作日内签发并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那么,其最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时间应该是6月24日(实际工作中的最后时间根据接收《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时间而定),即:从3月16日申报期结束起,3月的19日、20日、26日、27日;4月的2日、3日、9日、10日、16日、17日、23日、24日、30日;5月的1日、7日、8日、14日、15日、21日、22日、28日、29日;6月4日、5日、11日、12日、18日、19日是每个星期的公休日;4月5日、5月2日和6月6日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节日或调休日,合计31天,加上上述40、20、10等70个工作日,正好等于从3月16日到6月24日的日历天数101天(16+30+31+24=101),也就实说,该纳税人最迟应该在6月24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二是充分估计逾期申请可能造成的损失。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如果纳税人超标后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或者超期后也不提出认定申请,将从两方面带来损失:一是对超标后批准实施前应按小规模计税的部分要按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全额计税;二是对批准实施应后按一般纳税人计税的部分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由此造成多缴的税款将是正常缴纳的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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