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登记及再生育审批程序_再生育审批程序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27: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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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记及再生育审批程序

一、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程序

符合《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计生办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登记机构核实其婚育状况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在其《服务证》上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登记,并加盖公章。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女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当事人在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应携围产资料、《服务证》、个人有效证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计生办,由村(社区)人员携资料到镇街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二)外省户口未迁的嫁入女,符合《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女方可书面向户籍地乡镇计生办提出由男方户籍地镇街计生办办理登记的申请。男方户籍地镇街计生办凭女方户籍地乡镇计生办出具的同意申请证明和婚育情况证明,核准其婚育情况后依有关规定在生育前进行登记(具体手续参照女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情况),并在其生育后通报女方户籍地乡镇计生办。

(三)女方为本省户口未迁嫁入女。当事人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进行生育登记。

(四)跨省流动人员夫妻拟生育第一胎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服务证和进行第一胎子女生育登记:

1、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2、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跨省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与现居住地村(社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镇街计生办为其办理第一胎子女生育登记。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胎子女生育服务证件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婚育证明》和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

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夫妻双方要求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申请。

二、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程序

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女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

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流出到外省的并持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女方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附件1),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双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等。

1、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先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交其所在单位核查,由单位在意见栏简要说明其婚育情况。

2、申请人再把《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交男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镇街计生办审核,并在相应意见栏中签署其婚育情况(若男女双方户籍在同一镇街,即只需交男方村(社区)审核并加具意见)。

3、最后把《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及审批所需资料交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计生办签署意见,村(社区)

计生办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并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资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镇街计生办审批。

4、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接到《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发还村(社区),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口计生局备案。

5、镇街计生办审批再生育的申请,采取集体讨论的办法进行,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并由镇街计生办签发《同意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村(社区)计生办通知当事人签订计生合同,并在怀孕三个月后携村(社区)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同意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服务证》、围产保健资料、现有小孩出生证明及本人的有效证件到镇街计生办进行生育登记;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在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附件4)前,应先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告知书》(附件2);对需要举行听证的申请人,要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通知书》(附件3)。

6、村(社区)计生办收到镇街计生办的审批意见后,应将批准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有工作单位的,应在单位同时张榜公布三十日,接

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社区)将持证人《服务证》送镇街计生办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对群众有异议的,镇街计生办应会同村(社区)计生办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镇街计生办按程序撤销审批,由村(社区)把《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二)女方为外省嫁入女(户口未迁)的。外省嫁入女再生育审批,原则上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若其生育的子女符合当地规定,需随父入户,或者已生育子女随夫生活一年以上且有长住趋势的等情形,女方可向其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书面申请由男方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对方镇街计生办同意由男方办理及女方婚育情况书面材料后,再按

(一)规定程序办理。

(三)女方为本省户口未迁嫁入女的,由女方户籍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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