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_中山市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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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保管等经营运作、融资借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粮权归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应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轮换有序、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粮油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建立代储企业库,指导协调承(代)储企业收储、轮换和管理市级储备粮油,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轮换和储粮安全、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统筹制订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年度预算,并出具专项资金拨付意见,管理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经批准的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市审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油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山市分行(下称市农发行)等有关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各镇区负责落实市政府下达给本镇区的粮油储备规模任务,支持、协助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和安全保卫工

4第十六条 承(代)储企业根据所接受的市级储备粮油储备计划,按照约定的储备模式,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

第十七条

实施静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收储和轮换,原则上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或规范的粮油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经市政府同意,承(代)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政府定价、自主采购和销售。实施动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收储和轮换,由承(代)储企业自主实施。

第十八条

静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核准制。市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初向实施静态储备模式的承(代)储企业下达市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任务。承(代)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任务,结合库存粮食质量、仓库容量以及市场行情,制定每批次轮换方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实施。

动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备案制,由承(代)储企业每月月初制定当月轮换方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实施。为保证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必须在粮食保质期之前进行轮换。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增加市内粮油市场供给量,保持全市粮油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油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实施静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应当确保任一时点实际库存数不少于储备总量的80%,全年12个月月末平均库存占储备总量的比例要达到90%以上。实施动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应当确保任一时点实际库存数不少于储备总量的75%(食用植物油为100%,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全年12个月月末平均库存占储备总量的比例要达到85%以上,年末实际库存数量必须达到满库状态。

第二十条

承(代)储企业必须确保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油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以陈顶新,同时必须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出库粮油,依法实施质量检验,不得将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油投放口粮市场。

市级储备粮油检验鉴定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获得相应检验鉴定资质的粮食质量鉴定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每年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各镇区、承(代)储企业上一年度储备计划和轮换任务完成情况的综合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五章 仓储管理

8为市级储备粮油储备总费用,包括贷款利息、储备费、轮换价差等。市级储备粮油储备总费用的核定方式按照市政府相关批准文件以及储备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储备费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年内按季划拨、年末结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储备费用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实行动态储备模式的,按每月实际平均库存量且不高于承储计划数量计算具体费用。

市级储备粮油储备费用按季划拨程序为:由承(代)储企业出具费用申请书,填写费用申请表格,然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监督检查和承储绩效考核情况加具审核意见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直接拨付资金到承(代)储企业。

市级储备粮油储备费用年末结算依据包括: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联合对承(代)储企业储备计划和轮换任务执行完成情况的综合验收、市级储备粮油质量的抽检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 各镇区因条件所限,不能落实粮油储备规模任务的,可以由镇区财政按照市政府批复确定的费用标准,上缴费用由市级统筹储备,并纳入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范围。

第三十六条 承(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会统计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承(代)储企业不得有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增入库成本等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贷款利息、储备费、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七章 储备粮油动用

第三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全市或部分镇区市场粮油供给明显紧张,或者市场粮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应急。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四)上级政府根据粮油市场调控与应急的需要调用市级储备粮油。

第四十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油储备计划,造成市政府粮油储备规模不落实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造成市级储备粮油霉坏、变质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

第四十九条 承(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相关储备合同;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油的,视情节轻重并处以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的。

(二)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的。

(四)违规销售市级储备粮油的。

(五)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市级储备粮油霉坏、变质的。

(六)利用市级储备粮油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油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七)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抵偿债务的。

(八)擅自更改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

(九)其他对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市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镇区的粮油储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中府〔2016〕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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