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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几种形式及应对措施
拖欠物业服务费的现象在目前物业管理小区中并不鲜见,除极少数业主恶意欠费外,绝大多数都“事出有因”。但是无论什么原因,采取拖欠物业费的极端方式表达不满都是不可取的,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解决物业欠费纠纷需要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的相互理解。作为业主一方,一是要理解和懂得享受服务就应该支付相应费用。二是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认识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范围,正确理解和认识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所明文规定的业主必须履行按时、如期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与此同时,物业公司也要不断改进自身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物业服务品质,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力所能及地为业主提供便利和增值服务,争取得到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我们粗浅地分析和概括了一下物业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1、因工程遗留问题,如房屋内外墙开裂或有裂纹,屋顶、天花或者外墙渗漏水,门窗变形,玻璃起雾等拒交物业费;
2、因家中财物被盗,车辆如电动车、自行车、私家小轿车被盗或被损毁等原因拒交物业费;
3、因为没入住,以房屋空置、未收房为由拒交物业费;
4、按时下物业服务企业的通俗说法“老赖”业主,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
5、以物业企业工作人员服务态不好、服务意识不到位拒交。
处理拒交的具体应对谈判技巧和催收办法:
一、因工程问题拒交的应对方法和措施:从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角度出发,物业工作人员要耐心解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和《物业服务合同》等与业主沟通、解释,一是虽然如今许多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隶属同一个集团公司,但从法律角度上属于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等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畴。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在现实的物业管理服务中,许多业主混淆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与房屋工程质量问题的本质区别,把本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的工程质量问题误认为是物业服务质量问题。三是特别要让业主明白工程遗留问题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并不包含工程遗留维修费用。四是让业主明白他已享受了物业服务的权利---物业服务,就必须履行其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五是积极协调和督促开发商及时高效地对遗留工程问题进行修复。物业公司通过如上沟通和努力,如果业主还是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首行可以进行电话催缴,之后发催费函,直至根据拖欠情况如欠费时间长短和欠费金额大小酌情是否向法院起诉进行催缴。
二、业主因家中财物被盗或车辆被盗、损毁而拒交的情形之应对方法和措施:业主家因财物被盗或车辆摧毁而拒交物业费区分俩种情形:
1、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财产保险、保管专项约定的。首先要明确的是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安全防范工作是有服务范围的【公共区域】,即负责对物业区域规划的公共区域内,业主户门以外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看管及消防管理工作。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合同之秩序维护防范围和内容主要是针对公共区域提供的服务,而业主家私有部分的财产保管则不在公共秩序维护范围之列。当前许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时,大多不涉及业主的私人财产保险和私人车辆保管内容,所以,一旦业主家发生失窃事件,通过核查现场情况,物业服务企业确实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条款执行,门岗严格进出人员的盘查和登记,巡逻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巡逻检查,且在物业公共区域内也已经履行了职责,服务企业就不承担责任。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只能对社会秩序稳定起到一定的协助作用,是通过合同的约定产生的,不可能防止任何不法行为的发生。业主不能因为缴纳物业费,财产被盗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同样也不能因为财产被盗就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的公共秩序维护义务也有一个合理的范围。同一道理,目前还没有因为盗窃案件的发生,而要求公安机关赔偿的现象发生。简单举个例子:是不是世界上只要存在警察,就不会有犯罪行为发生?反之,由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出现管理混乱现象,最终导致业主家中失窃事件的出现,业主拒交也就事出有因了,物业企业就应承担相关责任;
2、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有专项约定,签订了私人财产和车辆的保险和保管合同,并依合同缴纳了相关保险、保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因之拒交物业费也就有据可依了。
三、房子空置也要交物业费:
【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能因自身原因未居住,以房屋空置、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或拒交物业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减免物业费。
1、解读最高院介绍,实践中,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该负责人表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
2、目前现状,有些业主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物业服务可以拒付物业费。对此,在实际情况下,物业合同不大可能与每一个单个业主签订【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物业合同的签订时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但合同的效力仍然对单个业主有效。即使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
3、《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 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又做出补充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基于此规定,物业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对公共设施设备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所以单个业主不得已以放弃该管理权而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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