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资格和鉴定工作程序问题的通知_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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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资格和鉴定工作程序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培字[2007]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厅、局、行业管理办公室、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驻疆单位,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机构:

为规范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资格和鉴定工作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一)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审查资格。

(二)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06]1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03]1号),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10个行业,按各行业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文件规定的期限执行,此后各行业职业(工种)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四)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于2008年2月29日前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初次认定方案可按照《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实施办法》(新劳社字[2006]11号)执行,初次认定工作结束后即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五)国家实行培训鉴定试点的职业,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试点,经批准后,其考前培训辅导由具备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其培训鉴定试点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

自治区、地州市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根据本年度制定的鉴定工作计划,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向社会发布鉴定公告。

(一)鉴定公告的内容包括:鉴定职业(工种)、类别、等级、申报条件、收费标准、报名期限、鉴定时间,以及承担鉴定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鉴定报名:报考人员可自愿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鉴定所(站)报名参加鉴定,并根据职业标准要求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证明: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中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的职工由本单位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证明,其他小型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3、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高一级鉴定考生需提供原职业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须经规定期限正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需提供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五张;

6、填写《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

以上材料,参加全国统考的必须于鉴定日前40天、参加自治区统考于鉴定日前20天向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要求在鉴定前须经规定期限正规培训的,由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

在培训前审查申报资格,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将材料退回本人。

(三)资格审查

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由鉴定所(站)对申请单位、个人报送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初审结果报各地、州、市或行业(集团)鉴定(指导)中心核准,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签发准考证。

高级职业资格、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由鉴定所(站)进行初审,按证书核发管理权限规定,由鉴定所(站)向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审定同意后,方可组织鉴定。

未取得培训、鉴定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实施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培训、鉴定,退还考生培训、鉴定费用,宣布培训、鉴定结果无效,对组织者予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四)鉴定收费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收取。

(五)组织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制定考务方案,报相应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考评员、督导员。鉴定一律使用国家题库试题;未建立国家题库或行业分库的职业(工种),从自治区分库中提取或按照命题标准要求,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编制相应试卷,由相应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考务方案,经自治区鉴定中心审定后实施。不得擅自编制试题和鉴定。

(六)成绩核定

考评员阅卷和评分后,将鉴定成绩、合格人数记录在考生名册上签

字盖章;督导员签署意见和姓名,由鉴定所(站)在考生名册上签署意见。试卷保留2年,以备查询。

(七)证书办理及查询

鉴定所(站)到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完善证书查询系统,建立证书追溯制度。

(八)《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和鉴定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培字[2003]38号)和《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培字[2004]48号)停止执行,此前其他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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